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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地方民事立法权限划分初探田建华在我国,立法包括国家立法和地方性立法。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省、自治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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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近几年来,许多地方的人大在个案监督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把个案监督视为一条监督司法工作的新途径,并要求通过全国人大的立法将其制度化。在有关个案监督的立法①出台之前,我们有必要从法理上探讨一下人大个案监督权的宪法根据、适用个案监督权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比较合理的立法选择。一、个案监督权的宪法渊源及其限制在研究人大对司法的个案监督权之前,我们不妨首先全面地考察一下人大对司法的监督权的宪法渊源。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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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不仅赋予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职权,而且确立了地方立法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完整、准确地理解和运用这一基本原则,对于地方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就地方立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略述管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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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地方立法权即是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这一权力的行使有利于国家法律在各个地方的正确实施,也有利于各地的政治、经济发展,对于提高整个国家的法制工作水平,建设四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具有重要意义。在一九七九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之前,我国曾实行一级立法体制,立法权集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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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地方立法工作中“不抵触”标准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试论地方立法工作中“不抵触”标准的认定苗连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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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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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立法监督体制不适应当前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其立法事项范围扩展为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和司法行政等事项,既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改革要求,也符合设区的市社会治理的需要,同时也契合《宪法》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在保留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法规批准权的情况下,建立省级人大对其批准的法规的备案审查制度,实行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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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法制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一个地域辽阔、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国家。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地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了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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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地方人大常委会之间、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之间的纵向关系,《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立法机关对此至今未予定论,有关法学教材亦无明确的闸述。上下级人大常委会之间法定关系的模糊,使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感到联络上下级人大常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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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它们的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这是我国立法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有利于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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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调查委员会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机关代表人民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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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监督本级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任免本级人民政府和审判、检察机关的领导工作人员,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的权力,简称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决定权。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上述有关规定,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法院实施监督的法律依据。强化监督机制是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履行国家审判机关职责的重要保障。通过人大的依法监督,可以提高人民法院的执法水平,改善执法活动,促进审判工作。从本市地方各级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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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下称“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下称“选举法”)于1986年12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实施以来,经各级地方人大在工作中的实际运用表明,“两法”的个别条款还需要改动,有的地方还需要增设新的内容,才能适应今天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为此,笔者结合实际工作中的体会,并依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基本原则,对修改“两法”提出一些初步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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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及部门行使监督权的一项重要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不断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必要对与此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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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法定化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构编制的立法缺失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我国国家机关的机构编制作了高度概括的原则性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我国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也只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设立程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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