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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价快递丢失是否要根据货物真实价值承担全部损失,是一个有争议的实践问题,更是一个需要进行深入理性分析的理论问题。在基础观念上,此问题需要以反歧视和平等对待为观念前设。从规范意义上,限额赔偿责任既符合信息逻辑,也符合法律设计逻辑。前者主要包括:快递服务合同的定价与快递物品实际价值并不相关,限额赔偿符合分层预防实践,避免寄件人的投机。后者主要包括:寄件人是快递物品价值几乎零成本的信息知悉者,也是可通过不同方式以最低成本避免可能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即使保价也适用于全额赔偿的观点难以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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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邮局或者快递公司递送的物品丢失,谁该承担责任?倘若物品的价值很高,快递方是否有义务足额赔偿?这些都是目前快递服务业所面临的重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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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是著名的小商品市场,随之而来的是快递物流行业十分发达。
由于快递企业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服务时限、物件重量、查询期限和赔偿标准缺乏规范,有36.5%的消费者遇到过物件丢失或受损。而物件丢失后赔偿难、赔偿少,让消费者蒙受损失。为此,浙江省义乌市司法局成立了义乌市快递物流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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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宇羿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14(5):74-78
互联网时代的信息共享使"足不出户可知天下"成为可能,而网络零售和快递服务的迅猛发展更让现代人享受到了足不出户可拥天下的便利,但伴随而来的快递纠纷也层出不穷,其中"快递不快"久居投诉榜首的地位。面对现有救济手段不足且赔偿金额微薄的窘境,如何才能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让快递行业持续发展,已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分析现行快递延误纠纷救济方法,并改进快递延误救济机制,不失为预防、减少和化解这类纠纷之良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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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快递公司给客户的格式合同中都规定,不论何种邮寄服务,客户小加钱保价的,出现毁损时,最多只赔偿邮资费的几倍。然而,此行规却因一起官司受到挑战。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古玩快递引发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在否定所谓行规的同时,判决被告苏州某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递公司)赔偿原告毛某266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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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价作为快递公司降低风险和减少理赔纠纷的重要制度,由于自身存在的一系列缺陷而导致受众度不高,尤其是2012年12月31日通过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取消了对未保价快件赔偿限额的规定,把保价制度置于尴尬的地位。但是,快递新规的实施仍有难度,快递理赔程序仍需要保价制度予以简化,保价制度仍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我们应从统一保价费率标准、提升保价服务质量、加强监管等各方面同时入手来完善保价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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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节日,新一轮“网购潮”都会使得快递爆棚、井喷事件屡屡重演,由此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笔者收集节日期间的维权案例,或许会对你的网购有所启示。快递成“龟速”,物品变质须赔偿【案例】2012年12月9日,党萍因在“双十一”那天给母亲购买的奶酪一直没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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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保价是新型物流行业与既有货损责任分担机制的杂交产物,传统货运产业之保价运输固然有其正当理由,但忽视快递业特殊性的盲目移植却使消费者陷于困境,并成为众多现存乃至潜在弊病的诱因。修正现有制度失当性的根本途径在于结合风险防范及社会成本的优化,权衡消费者与商人的不同利益趋向,构建双轨制的快递运输赔偿责任分担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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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梳理及问题提出(一)概念梳理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类型看,我国的国家赔偿有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种。而从赔偿程序看,凡是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均应当先行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对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确认,也就是赔偿先行确认原则,这就是所谓的国家赔偿确认。这两种赔偿都涉及确认的问题,即行政赔偿确认和司法赔偿确认。其中,司法赔偿确认又分为侦查机关赔偿确认、检察机关赔偿确认、审判机关赔偿确认和监狱管理机关赔偿确认。由于确认主体分别为公安、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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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快递市场呈现迅速发展的态势,已形成国有邮政企业、民营快递服务企业和外资快递服务企业三足鼎立之势,但快件损失赔偿制度却存在不少问题,亟待完善.而快件损失赔偿制度的完善,对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深远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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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保价运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快递保价是进行货物保价?还是选择物流保险?这个问题在快递运输中时常困扰着人们。两者的确存在一定的重叠区域。本文拟从快递保价运输的存在价值入手,进而分析货物保价与物流保险的联系和区别,以期选择更适合的风险控制方案,更好的保护托运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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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正的程序履行司法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检察》2004,(9)
请求赔偿程序的不公正是我国司法赔偿制度的最主要问题。与此相关,赔偿程序的行政化和确认程序的“障碍化”也直接影响司法赔偿责任的履行。上述问题的症结在于司法权力配置的不合理和司法赔偿制度的指导思想不符合法治精神。在立法机关设立专门的司法赔偿机构,以立法监督的形式履行司法赔偿责任,是实现程序公正的最佳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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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制度的嬗变及反思——以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亡赔偿制度是侵权法的重要制度,如何处理好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问题也一直是人们争论不休的论题。犯罪行为致人死亡,是否应予赔偿以及如何赔偿是一个兼具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问题。现行立法和司法将其区别于一般侵权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被排斥在死亡赔偿范围之外是基于“立法无明文规定、刑事责任可以替代民事责任、死亡赔偿“执行难”等理由。我们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支持精神抚慰金,以此弥补刑事诉讼中的非刑罚处理方法和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对被害人权利救济的不足;同时,立法上将精神损害赔偿引入附带民事诉讼,方能消弭相关法律冲突。死亡赔偿“执行难”实质是一个在司法环节暴露出来的社会问题,彻底解决这一问题有待于国家救助制度的最终建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