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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汪燕 《法制与社会》2012,(18):278-279
网络电子交易的兴起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起了很多法律问题,商标侵权便是其中之一.在网络电子交易平台用户实施商标侵权行为、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时,该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文认为,如淘宝、易趣等网络电子交易平台提供者本身并不参与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交易,是独立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没有实施任何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不构成直接商标权侵权.只有其在主观上明知或应知而不知的时候,可能构成间接侵权.网络电子交易平台提供者在接到相关权利人符合规定的通知之后,应当及时断开链接和删除侵权商品信息,否则将就通知之后的扩大部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电子商务飞速发展,它不仅改变了人们的消费习惯,也对传统商标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一直以来,中国司法实践倾向于给网络交易平台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而对其施加较轻的义务。因立法缺乏直接可适用的明确规定,在裁判商标间接侵权案件时,法院往往会参考著作权法律制度中的避风港原则和“通知一删除”规则,判决书中援据的法律却五花八门。商标权与著作权不同,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不能完全描画著作权案件的裁判思路。另一方面,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责任区分需要通过具体行为判定,网络交易平台应该承担的义务也要根据技术水平、交易方式等具体情节来确定。  相似文献   

3.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商标权侵权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主要分析互联网这一新兴行业的迅速发展在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权法领域所引起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从中选取网络平台提供者这一角度进行讨论和研究。本文首先由引入网络平台提供者这一概念。文章的第二部分详细分析了侵权的种类,并界定了网络平台提供者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性质。文章的第三部分以国内案例为切入点,以实例分析国内对于间接责任认定的处理方式与立法保护。第四部分在前面三个部分的基础上,进行综合阐述,提出笔者对于完善我国相关体制的建议及方案。  相似文献   

4.
我国网络交易因其快捷、成本低的特点发展迅速,网络交易成为重要商业模式.同时,由于交易方难于受到控制,网络成为侵权交易行为的温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衣念公司诉淘宝一案的判决首次对于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责任做出认定.通过对判决的分析并结合欧盟、美国等国家的法律和判例,对于认定网络交易平台在侵权商品网络交易中的作用和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分析,并提出本案判决未能解决的问题及建议.  相似文献   

5.
因特网在我国的出现虽然只是近几年的事,但其发展之迅速却是前所未见的.而在线服务提供者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从法律上对其版权侵权责任加以明确是保护我国网络业发展的要求.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内外几种理论的分析,并结合美国最新的立法和国内的网上侵权案例,阐明在线服务提供者在网络版权侵权纠纷中所应承担的责任.  相似文献   

6.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于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一般不具有预见和避免的能力,故不当然对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仍然为侵权行为人提供网络服务或者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则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应当根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侵权警告的反应、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能力、侵权行为发生的几率大小等因素综合判定。  相似文献   

7.
Web2.0的出现使得网络商标侵权的侵权主体分散化、侵权角色多重化、侵权行为多样化、侵权关系复杂化,这一趋势使得传统商标领域的规则很难有效地为权利人服务.为了更好地促进Web2.0的发展和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建立商标间接侵权制度,找寻主体相对集中、角色单一、对于网络行为有较高级别的管理能力和处于网络关系上层的主体--网络服务提供商来承担相应的替代责任,扩大商标权的保护,更好地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8.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传统侵权法领域的立法带来挑战。网络侵权责任无论在责任构成还是责任承担方式都存在着特殊之处。因此,本文从网络侵权的特殊性、侵权责任的概念以及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及其完善对网络侵权责任进行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9.
房佃辉 《法制与社会》2013,(16):268-269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网络侵权案件的频繁发生,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在其中承担间接侵权责任,主要包括共同侵权责任和替代责任。而我国侵权法主要规定了共同侵权责任并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网络版权侵权案件不断地出现,我国现有的著作权相关法律已经跟不上网络时代发展的脚步。本文从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一般理论入手,将侵权行为主体进行分类,重点阐述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及归责原则,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相似文献   

11.
栾雪 《法制与社会》2012,(19):246-247
由于信息网络开放的环境,版权人的利益受作品自由传播所带来后果的威胁.在此争议之中,判断P2P软件的提供者是否侵权,他们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对平衡利益机制至关重要.此文通过分析确立了其间接侵权与应承担的责任,并对P2P软件侵权现象的改善提出了意见.  相似文献   

12.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中的提示规则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为因应网络侵权的特殊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确立了此类侵权责任的明知规则与提示规则.但是,依据该法,提示规则并非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共同侵权行为成立后的免责条款,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承担审查义务,与立法初衷相悖,引发实务中的种种弊端.本文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缺乏承担审查义务的能力,因此应该免除其该种义务,而代之以权利要求者的证明义务,以达成<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13.
刘群 《法制与社会》2011,(24):261-262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给人们的学习生活带来了巨大便利,加速了作品的传播,但是随之而来的网络版权侵权纠纷大量涌现,给版权人的利益带来了极大挑战,版权纠纷不断。因此明确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是确定其是否承担版权侵权责任以及承担何种侵权责任的重要依据。本文将分类阐述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以实现网络环境下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4.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服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及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及规则,但其针对的主要是消费者购买商品造成损害的情形,不能包括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接受服务造成损害的情形,因为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不同.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接受服务造成损害,应当借鉴《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2款和第49条规定,适用单向连带责任规则,由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相应责任.  相似文献   

15.
论网络侵权中的通知规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网络侵权是发生在互联网这一特殊平台上的新型侵权形态,其具有侵权主体匿名性、传播快捷性、影响广泛性和不可逆转性、造成后果严重性等特征。网络侵权通常都涉及直接侵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而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侵权行为实施者在主观心态、损害预防能力和效果上都存在重大差异,网络侵权责任承担区别于一般侵权。通知规则作为网络侵权中的一般规则决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界限,明确通知规则的产生、发展与责任特征以及与此相关的反通知规则及其效力,对于理解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通知规则的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网络交易中,假货销售现象屡见不鲜,而C2C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作为买卖双方之外主体的责任问题引发关注.本论文深入分析了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探讨了“知道”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并提出较为宽松的责任机制更适于现阶段网络交易及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7.
刘宾 《法制与社会》2013,(8):265-266
网络侵权责任作为侵权责任的一种,由于网络的特殊性而引起的网络侵权责任概念、归责原则等问题存在着争议,本文通过介绍网络侵权责任的一般性基础问题和争议问题,借助现行立法规定,阐释其不足之处,进而针对不足之处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完善网络侵权法律的适用。  相似文献   

18.
徐伟 《法学》2012,(5):82-91
通说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共同侵权,但其既与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不相符,又存在价值取向不均衡的正当性不足;同时,还造成了诸多司法实践操作难题,导致了实践选择与相关立法和理论的脱离。无论是从价值选择、实践操作还是从比较法经验等来看,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之间的侵权责任都应界定为数人加害行为的按份责任。  相似文献   

19.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版权侵权责任的认定上,应承担过错责任,但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明确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主观状态.对此,在将来<著作权法>修订时应增加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合理注意义务和间接侵权中的主观判断标准等相关规定,以完善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  相似文献   

20.
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迅速发展,促进了网络交易的迅猛增长,也带来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以专利为例,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关于网络交易中专利权保护的规定不够完善,网络交易专利纠纷不断增多。梳理和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专利侵权法律责任,提出相应的法律修改建议,对于网络交易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近年来,网络交易平台专利侵权纠纷呈现四方面特点:一是专利纠纷数量居高不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处理压力极大;二是网络交易平台专利侵权认定难,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具有认定主体资格;三是针对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恶意投诉问题突出;四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责任不明。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将“通知”规则作为判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专利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将“知道”规则作为判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专利侵权责任的特殊原则,并对二者的适用条件进行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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