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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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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法来源抗辩是保护善意相对人,强化源头打击侵权的重要规则.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59条的分析,可以明确销售者应为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著作权法上的合法来源抗辩不仅需要抗辩主体满足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价格等客观要素,还应具有主观善意.注意义务应只是法官在进行说理时的重要依据,而非合法来源抗辩的构成要件.在判定侵权主体具有合法来源后,其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需停止侵权,并且在特定情况下可赔偿权利人因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应对制止侵权所产生开支的合理性进行举证说明,不应由法院酌定,对于许多不必要的开支不应划入合理开支的范畴.  相似文献   

2.
在侵犯知识产权诉讼中,侵权人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依法应当免除赔偿责任。但对于权利人在诉讼中主张的合理费用,应根据民法信赖保护制度中的交易安全理论,结合案件的不同情况判定侵权人是否应予承担。  相似文献   

3.
[本案要旨]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提出合同抗辩,无须审查合同的合法有效性,而仅需审查合同是否真实、权利人的许可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即可。如果权利人的许可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则被告不构成侵权。如果权利人的许可行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则可以认定侵权成立。  相似文献   

4.
《著作权法》规定了侵权复制品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条款,该条款中"合法授权""合法来源"的认定标准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合法授权""合法来源"是检验侵权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的客观标准,在具体认定时应结合侵权责任关于过错的认定标准.本文还对出版者、制作者和发行者的合理注意义务认定标准展开了分析.  相似文献   

5.
依据被诉侵权商品上的信息指向来认定生产者属于推定,因推定是以推理为基础的间接事实的认定,故推定的成立需要权利人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且被诉侵权人未提出相反证据。也即要依据被诉侵权商品上的信息来认定生产商,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诉侵权商品上的信息共同且无矛盾地指向同一个主体;二是被控侵权人没有相反证据。  相似文献   

6.
一、“移交权利人处理”制度与我国“收缴”制度的比较研究“移交权利人处理”制度是指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 被法院判定知识产权侵权事实成立的侵权人应当将有关的侵权物品如侵权复制品、侵权工具等移交给被侵权人(权利人),由被侵权人(权利人)对侵权物品加  相似文献   

7.
应对专利批量诉讼时,应在坚持严格保护的同时,坚持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司法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区分不同知识产权的类型和创新程度,使权利人所获赔偿与其权利的创新程度和侵权人的侵权代价及其主观恶性和危害性相适应。法院在查明事实、适用合法来源抗辩标准和侵权损害赔偿标准及审理模式上应充分发挥职能,同时加强与电商平台、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合作,促进源头治理和推动创新驱动、产业升级。  相似文献   

8.
考虑到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举证难、实际证明的损害往往少于实际发生的损害等特殊性,为加大知识产权赔偿力度,可以加强裁量性损害赔偿的适用,虽然权利人不能证明其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权利人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侵权人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时间长、范围广、获利巨大,远远超过权利人的索赔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定定额赔偿的最高额以上适当裁量赔偿数额。对被诉侵权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尚未做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侵权情节严重,获利巨大的侵权人采取民事制裁措施。  相似文献   

9.
法定赔偿在著作权司法适用中的变异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著作权侵权情形,由于权利人损失与侵权人获利难以计算导致法定赔偿的广泛适用。个案例证了法定赔偿在司法适用中变异为惩罚性赔的客观存在。这种变异导致背离著作权侵权赔偿的立法原则、反侵权经营和稀缺司法资源的霸占与浪费。因此,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原则时应慎重行事,以全部赔偿为基础,既不能让侵权人通过侵权获利,也不能让权利人进行反侵权经营。  相似文献   

10.
李承亮 《法学研究》2014,36(1):114-131
在合法利用他人作品的情形,著作权人只能要求发行链第一个环节的发行人支付报酬,而在非法利用他人作品的情形,著作权人却可以同时要求发行链所有环节的侵权人赔偿各自的侵权所得。判断赔偿是否超额不应当以权利人在合法发行链上能够收取的报酬为准,而应当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为准,只有超出损害的赔偿,才构成超额赔偿。被侵权人以与侵权人同样的方式利用作品所能够获得的利润就是以特殊方法计算出来的损害。允许权利人获得非法发行链各环节的全部侵权所得并不构成超额赔偿。在计算上游侵权人应当赔偿的侵权所得时,不应当扣除下游侵权人已经支付的赔偿金。利用发行权一次用尽或者连带责任的原理将赔偿义务人的范围限定在非法发行链某一个环节的做法不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11.
~~范围。因此,上诉人提出侵权构成的前提是无效或撤销其中一个专利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其次,上诉人生产的果奶瓶盖,经比对分析,其特征完全覆盖了被上诉人的专利保护范围。上诉人提出的“公知技术抗辩”,因缺乏有效证据支持,且被上诉人的专利已经过国家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实质性审查,所以该抗辩不能成立,原审法庭认定上诉人构成侵权正确。关于侵仅赔偿问题,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应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这是赋予权利人以选择权,其既可以选择按自己的损失计算,也可以选…  相似文献   

12.
问:司法实践中,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 答: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相似文献   

13.
问:在专利侵权诉讼 中,作为被告一方可以或可能采用的认为自己不构成专利侵权或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答:在司法实践中,作为被告可以或可能采用的不构成专利侵权或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一般存在有以下情形:(1)滥用专利权的抗辩;(2)不侵权的抗辩;(3)不视为侵权的抗辩;(4)免赔事由的抗辩;(5)已有技术的抗辩;(6)合同抗辩;(7)诉讼时效抗辩。  相似文献   

14.
【裁判要旨】被诉侵权人擅自转移、处分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导致人民法院无法查明相关技术事实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推定权利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人民法院对于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擅自转移、处分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证据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分别对其科以公法层面的制裁和私法层面的不利事实推定,两项举措各司其职,并行不悖。  相似文献   

15.
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起旧手机翻新案的评析,论证了旧手机翻新使注册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遭到破坏,极有可能导致消费者将翻新手机与新手机之来源产生混淆,该行为能够被商标直接混淆侵权所涵盖,侵权人无权援引商标权用尽原则来抗辩其不侵权。  相似文献   

16.
知识产权侵权审判中的抗辩是指原告诉被告侵犯其知识产权,被告以自己也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而提出的抗辩甚至反诉,表现出“谁侵谁的权”的诉讼对抗。因此研究其抗辩事由、产生的原因、消解的途径,为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7.
高翡 《人民司法》2013,(8):45-48
【裁判要旨】著作权法中的合法来源,是指被控侵权产品的发行者、出租者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正当的买卖合同和合理的交易价格从他人处购买该产品,并能够加以证明的一种事实。合法来源不等于合法授权,提供了合法来源并不意味着销售者一定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只能是促进复制品流通的发行者、出租者。对于商品上未标明生产厂家、没有任何商品来源、无法证明所购商品来源合法的销  相似文献   

18.
商标侵权案件的侵权认定——杜家鸡商标侵权纠纷案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行为人往往会提出不侵权抗辩,抗辩理由主要为非商标性使用、合理使用、善意在先使用等。对以上问题的认定应当注意,具有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意义,就是一种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合理使用的证明责任由被控侵权人承担,证明标准应采取严格条件;一般情况下,善意在先使用不能构成不侵权的抗辩事由,但可在赔偿责任予以考虑。  相似文献   

19.
马治国 《知识产权》1996,6(1):41-41,36
在司法实践中,判定知识产权侵权后,对侵权人生产的产品如何处置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无论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非专利技术成果、商业秘密等侵权纠纷,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此问题。尤其是侵犯商业秘密知识产权而生产的侵权产品的处置问题,比其他侵权产品的处置更具有特殊性。因为侵权人一旦被判定构成侵权,就应当停止侵害,不得继续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但是已经形成的产品属于社会财富,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即使是伪劣商品也如此),所以,对这些商品,简单的予以销毁等于破坏社会财富;如果让侵权人继续销售,即使将销传收入收缴或用于对权利人的赔偿,都是对权利人的新的侵害;如果以侵权产品作为赔偿额,作价给权利人,又可能出现对作价原则的分歧,而且往往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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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行为人窃取他人技术秘密供自己所在的公司使用,从而给技术秘密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时,可以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请求,将行为人所在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一并追究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权利人因技术秘密被窃取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市场份额被削减、竞争力减弱等损失。侵权人利用窃取的技术秘密履行与他人签订的技术合同,从而谋取巨额利润的,应当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额确定为给技术秘密权利人的赔偿额。只能认定侵权人签订的合同总金额,无法确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的,可以按照该行业平均利润标准计算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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