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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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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代科学技术在航运业的广泛应用使船舶运输时间大为缩短。囿于传统的航运贸易单证流转程序限制,在正本提单未到的情况下,为寻求解决货物到港后压船、压港的矛盾,通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取货物。如何看待这一现象,已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探讨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就审判工作而言,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2.
在"实质意义当事人"向"程序意义当事人"转化背景下,从借鉴保护提单持有人国际经验出发,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不应限于提单的被背书人,同时还包括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善意取得提单的人。凭正本提单交货——这是承运人在提单项下一项相当严格的责任。"迟延提货"或者"港口仓库不允许存放"不足以作为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抗辩理由。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行为与提单持有人不能顺利结汇不存在因果关系,但却与提单持有人丧失"结汇失败下的货物控制权"存在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3.
海上保险人是保函的最终受害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函(LetterofIndemnity)是发货人签署的保证承担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实际上该报单项下的货物并非处于该提单所载明的状态──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的保证履行协议。一、保函的出现是国际海上运输发展的产物在国际海上运输中,当货物装上船后,发货人会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  相似文献   

4.
再论预借、倒签提单的法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借提单是指在货物尚未装船,或货物虽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所使用的信用证一般规定货物装船期限和交单结汇的期限行将届满时,或者当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时,托运人就可能要求签发此种提单,造成“单证表面一致”的假象,使其能顺利结汇。承运人接受托运人保函而签发此提单,有可能构成承运人与托运人合谋对善意第三者收货人进行欺诈。 一 毫无疑问,预借、倒签提单行为危害海上…  相似文献   

5.
海运保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的需要.长期以来,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各国的海商法均明确赋予提单以物权效力。承认提单直接代表货物.认为交付单据同交付货物具有同等效力。而且,为了保护善意的第三人——提单受让人的利益.还认为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货物已装船的最终证据。从理论上看,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承运人应该拒绝签发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提单,并坚持在卸港凭货方提交的正本提单放货。然而,随着现代航运技术的发展,船舶的运输时间和在港时间的大为缩短,一味固守上述传统做法已无法适应航运业的需要,在实务中,…  相似文献   

6.
本文以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凭副本提单放货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主要针对目前海商法学界对此所持的各种观点进行研究。一般认为可以借鉴《汉堡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出具的保函的规范思路,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立法接轨,赋予善意而为的此类保函以法律效力的观点。  相似文献   

7.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入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拥有提单,在法律上就表明拥有其记载的货物。提单的持有人虽然不直接占有货物,但在目的港可凭提单请求承运入交付货物,或用背书或直接交付提单的方式处分货物;承运入也必须凭正本提单才能交货,保护正本提单持有人的权益。实务上收货人往往因各种主、客观原因;例如邮寄延误‘提单遗失、被盗、灭失等;或因金融上的原因;一时未拿到正本提单,而货物又急需提取以便转售或投入生产。作为凭正本提单提货原则的例外,依各国商业习惯均允许收货人凭副…  相似文献   

8.
提单,代表运输途中的货物,与信用证制度相结合,使国际贸易跨越了时间和空间的距离,从单一的实物交易发展成为活跃的单证交易。英国法认为,提单是“开启货舱的钥匙”^①,凭正本提单交货是承运人正确履行交货义务的原则,也是防止国际欺诈和  相似文献   

9.
浅议记名提单下承运人的交货义务及相关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记名提单是一种不可流转的海运单证,也就不具备可流转海运提单的物权凭证效力。同时,作为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记名提单对于承运人在目的港的交货对象于运输合同缔结之初就已经确定,因此承运人在记名提单下的交货义务并不以收货人持有正本提单为必要,承运人只要是向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就已经构成了运输合同下的适当交付,承运人也不应对此承担无单放货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0.
明确提单的法律性质是审理无单放货纠纷的重要前提。凭正本提单提取货物而不问提单持有人是否其上记载货物的所有人,是国际贸易和运输中的惯常做法,但是仅凭借此种惯例,尚不能完全解释为何承运人签发两套提单之时,未提货的提单持有人不能主张提货人侵权的原因。而在这一问题上,提单的物权效力和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应被考量。  相似文献   

11.
【裁判摘要】 一、承运人在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交货义务时,应当按照清洁提单关于货物的记载进行交货。即使承运人以装港空距报告证明其实际接收的货物或装船的货物与清洁提单记载不符,收货人仍有权依据海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照提单记载内容向承运人提取货物。 二、原油贸易合同和运输单证中没有约定装、卸港的交接计量方法,实际交接时采用了流量计计量、岸罐计量和油舱空距计量等多种不同的计量方式。在此情形下,收货人以卸货港岸罐计量证书的记载与提单记载不符主张货物短少,但其提供的岸罐计量数据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之外,也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原油短少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承运人以装卸港船舱空距报告和干舱报告与提单相符进行抗辩的,原油实际交付的数量可以依据船舱空距报告和干舱报告确认。收货人提供的计量岸罐重量证书,除非经承运人同意,否则不具有证明原油交货数量的效力。  相似文献   

12.
根据各国法律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承运人只有在货物全部装船后,才能签发已装船提单。但在信用证交易日益盛行的今天,往往出现预借提单这类不正当的行为。所谓预借提单,即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接收货物后,在尚未装船或尚未全部装船完毕的情况下,就签发已装船提单的行为。实践中存在下述三种情形:门)承运人已接收货物,但承运船舶还未抵港,就签发已装船提单;(2)承运人已接收货物,承运船舶也已经抵港,但还没有开始装货,就签发已装船提单;(3)承运船舶已抵港,且已开始装货,但未等到所托运的货物全部装船完毕就签发…  相似文献   

13.
【案情介绍】1998年8月份,原告我国A公司与某国S公司签订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贸易术语为“FOB上海”,装港上海,卸港桑托斯,付款方式为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要求提单注明托运人为S公司。A公司交货后,被告B作为承运人出具收货单,载明托运人为A公司,装箱单、产地证、检疫证书的发货人均为A公司。后承运人B应卖方要求签发提单,载明托运人为S,收货人凭指示。提单背面加盖原告公章,S未在提单背面进行背书。原告将全套单证交银行议付,但银行以背书人非托运人为由拒付。而被告B则以货物不及时通关将被罚没为由,在未收回…  相似文献   

14.
预借或倒签提单问题透视王雪林提单的基本要求提单,又称海运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在班轮运输中,提单就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在租船运输中(除了租船人将船舶充作班轮经营...  相似文献   

15.
海运保函在现代海上货物贸易中已成为一项实践规则,然而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依保函无单放货,在便利贸易的同时也有可能使得买卖双方及承运人等权利人遭受利益上的损害。因而本文认为有效针对海运保函的弊端进行风险防范,对国际贸易的安全有极大的促进意义。  相似文献   

16.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是证明承运人收到了托运人交运的货物,承运人在目的港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签发的日期是货物装船日期的证明。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签发提单,这是国际公约、国内法规定的对承运人的责任要求。预借、倒签提单的行为会影响到提单持有人利益的正常实现。本文试图从理论上和对于实践的总结中论述预借、倒签提单行为的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17.
针对2009年3月5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无单放货规定》)第3条关于对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责任属性的定性以及第11条和第13条关于无正本提单放货人和无正本提单提货人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采用剖析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所处的法律地位和动态物权进入流通领域的法律特征的方法,在分析和论证后指出:首先,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在不改变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和不免除承运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在卸货港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问题上是处于卖方托运人交货代理的法律地位,承运人虽未凭正本提单错误放货,并应对无单放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承运人无单放货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侵占或损害他人财产权的侵权特征,故承运人无单放货只构成违约,而不能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物权的侵害。《无单放货规定》第3条将其规定为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缺乏事实依据。其次,当具有财产权的货物进入流通领域以后,在货物交易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该财产即货物作为交易的标的物,在合同相对人之间只表现为债权的相对财产。虽提货人未付款,在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时仍占有货物,但该行为依法只构成不当得利,而不能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物权的侵害。《无单放货规定》第11条规定由承担违约责任的承运人与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提货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最后,在提货人与提单持有人达成付款协议以后,该行为依法应是提单持有人对交货代理人即承运人超越代理权无单放货行为的追认,由此依法应免除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违约民事责任。《无单放货规定》第13条规定仍不免除承运人民事责任,与民事代理法律制度不符,且损害了承运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8.
在中国海事审判中,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提单以及提单项下货物交付的规定比较原则,造成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纠纷法律适用方面的困难。为解决海事审判中出现的法律适用方面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总结中国海事审判经验,参照国际海运惯例、国际海事公约,借鉴国际海事司法的通常做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09年3月5日起施行。从规定适用的提单范围,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责任,承运人无单放货是否可以享有责任限制,承运人提单审查的风险责任,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可否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可否免除承运人交付货物的责任,对记名提单持有人所享有权利的限制,免除承运人交货义务,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连带责任,实际交付货物的托运人可否有索赔权,正本提单持有人的索赔权以及正本提单持有人索赔的诉讼时效等方面对规定加以阐述和说明。  相似文献   

19.
当货物在海上运输中灭失或损坏后,当事人首先必须确定责任主体,否则,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一年内未起诉承运人的,承运人或船东免除责任。此项规定表明当事人诉错对象除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外,更严重的是重新起诉可能面临诉讼时效已过的风险。虽然海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似乎可以确定签发提单者即为承运人,但是海事审判实践中却因种种原因,使承运人的识别颇为困难。由于不同法院在处理该问题时有不同的做法,故它引起了海…  相似文献   

20.
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正处在蓬勃的阶段,在航海运输的产业发展领域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其中用保函来换取清洁提单已经在当今的航运实务当中广泛的使用,尤其是在承运人以及托运人的签发清洁提单问题存在着纷争时,通过这一方法能够将双方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在国际海上运输的过程中,在货物装上船之后,托运人就会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进而在信用证项下规定其它必要的单据一起向银行进行结汇。对于此类的换取清洁提单的包涵在法律上是不是有着其效力,这是承运方以及货方所关注的问题。本文主要就保函换取清洁提高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希望能够对实际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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