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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条件下卖方将买方记载为提单托运人的提单合法当人探析——温阳公司诉上海远洋运输公司无单放货案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实质意义当事人"向"程序意义当事人"转化背景下,从借鉴保护提单持有人国际经验出发,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不应限于提单的被背书人,同时还包括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善意取得提单的人。凭正本提单交货——这是承运人在提单项下一项相当严格的责任。"迟延提货"或者"港口仓库不允许存放"不足以作为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抗辩理由。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行为与提单持有人不能顺利结汇不存在因果关系,但却与提单持有人丧失"结汇失败下的货物控制权"存在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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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时,英国《1994年货物买卖合同》和美国《统一商法典》在单轨制的模式下规定了拒绝接受货物制度。《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没有专门提出拒货权的概念,但其以介于单轨制与双轨制之间的模式,对拒货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我国《合同法》对于拒货制度的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对CISG的条文的取舍、修改和“创新”,其适用范围相比CISG更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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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以后,在中国实行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政体被打破,建立了民主共和国,中国开始真正尝试走上西方式的民主宪政之路。作为一个关心时局、有着强烈社会责任感的知识分子,章士钊以他深邃的政治理论修养、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对民初制定宪法的重要性、宪法形式的选择以及宪法的起草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地探讨,发表了很多独到的见解,对当时的立法事业及法制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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