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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不但涉及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司法认定,而且还涉及一系列基础的犯罪论问题。李庄“利用会见龚刚模之机,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供述,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的行为,不能毫无例外地简单地认定为辩护人帮助伪造证据的行为;同时,不能将一般的“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而应明确限制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指使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同时兼备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双重特征,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结果犯,作为李庄无罪辩护的实体法理论依据本身缺乏充分的刑法规范依据和刑法理论支撑。我国应采取明确限缩犯罪成立最低规格的立法政策和立法技术,重新构建中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中国犯罪构成论体系内将标准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最低规格标准等犯罪论关系范畴进行周延的逻辑梳理,实现中国犯罪构成论体系的逻辑自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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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庄案看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认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从法条关系的角度以及现实适用来看,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职业歧视的结果。现实中所出现的一些判例固然可能是罪名本身的问题,但是也可能是对于罪名理解偏差所致。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之所以是结果犯,既是因为其犯罪对象即刑事证据具有特殊性,又是因为该罪与其他伪造犯罪的不同性在于其他伪造犯罪的伪造行为与欺骗行为是可以分开的,刑法惩罚本罪行为的重心是诈骗行为,在证据尚未提交和审查的前提下,不构成完整意义上的证据。纯粹的引诱和谋划伪造证据或妨害作证行为不属于犯罪完成形态,有时甚至可能不具有刑事可罚性。在罪名设计不尽合理的情形下,在概念具有不确定性的时候,应本着有利于罪刑法定所隐含的有利于被告人的理念作出解释。只有这样,才能够将罪名的不合理性限制在最低限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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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律师李庄因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北京市司法局已干2月20日作出吊销李庄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第二天送达李庄本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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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关于本罪的犯罪主体,刑法明确规定为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又将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限定在审查起诉和审判两个阶段。这一规定已远远落后于司法实践的发展,事实上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存在着辩护和诉讼代理活动,在这些活动中都可能发生具有相当危害性的妨害证据的行为,因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每个阶段都可能以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在立法中对此予以确认也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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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第三百零七条分别规定了妨碍刑事诉讼证据的几种情况。其中,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是伪证罪,第三百零六条增加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证据罪,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了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无论这几种犯罪以何种表现形式出现,根据犯罪构成理论,这几种妨害刑事诉讼证据的犯罪都有鲜明的主观特征。在刑事诉讼司法实践过程中,无论是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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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条关系的角度以及现实适用来看,辫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职业歧视的结果。现实中所出现的一些判例固然可能是罪名本身的问题.但是也可能是对于罪名理解偏差所致。辫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之所以是结果犯,既是因为其犯罪对象即刑事证据具有特殊性.又是因为该罪与其他伪造犯罪的不同性在于其他伪造犯罪的伪造行为与欺骗行为是可以分开的,刑法惩罚本罪行为的重心是作骗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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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妨害作证罪中的他人既包括一切知道案件情况的原告、被告、证人等,也包括诉讼中的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等诉讼参与人,还应当包括不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在虚假诉讼中,帮助、指使案件当事人作伪证,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和妨害作证罪的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断,按妨害作证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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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李庄案后,广西4名律师再次因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被拘,律师屡屡因触犯《刑法》第306条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但引起了律师界的广泛关注,也应引起立法、司法等部门的关注。律师界不仅关注《刑法》第306条的存废,而且也在关注律师被追罪过程中程序是否公正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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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角色问题,是几年来暴露问题最多,也是现在最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尤其是在新修改后的刑法典第306条确立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后,有不少律师因涉嫌犯有该罪而受到刑事追诉,间接导致了刑事辩护率的下降和刑事辩护业的逐步萎缩。由此,曾在学术界、律师界、司法界和立法界引起过激烈争论的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再次成为立法和司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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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连续几起涉嫌《刑法》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案件,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关注,引爆了法律界人士的激烈争议,再度激起306条的存废之争。但是笔者细观各种争论,发现探讨和争论多集中在306条实体问题上。对程序问题没有涉及,下面就程序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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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证罪是刑法增设的新罪名,但是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罪还存在诸多争议。妨害作证罪的罪名确定、罪名性质、主体范围、犯罪客体和对象、客观方面、既遂标准等问题均众说纷纭。妨害作证罪是典型的概括罪名,妨害作证罪主体应包括单位,妨害作证罪的犯罪客体为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其为行为犯,而不是举动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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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6条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 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辨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该条系此次《刑法》修订新增加的条款。 1.增设该罪具有现实意义。该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主体是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属于特殊主体。辩护人、代理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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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证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妨害作证罪妨害了诉讼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 ,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解决妨害作证罪在司法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 ,有助于将该罪与伪证罪、行贿罪等罪区别开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