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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印有完整个人信息的快递单竟被作为商品进行买卖,一条售价4毛到1元……记者近日调查发现,申通、圆通、韵达等多家快递公司的大量快递单信息正在被明码标价公开出售,并形成一个庞大的"灰色产业",已经成为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又一重要渠道,为冒领快件、入室盗窃、抢劫杀人等刑事犯罪活动打开了方便之门。快递单信息买卖"灰色产业"红火的背后,是快递流转过程中埋下的多重"泄露"隐患,以及"加盟模式"给快递企业的管理造成的种种弊端。品种齐全价格低"出售当天真实有效的快递单号!"记者在搜索引擎输入关键字"售快递单"后,随即显示出大量专门销售快递单信息的网站。  相似文献   

2.
石秋烨 《检察风云》2023,(17):26-27
<正>随着快递实名制的普及,一张小小的快递面单,往往标有收寄件人的姓名、电话以及详细地址。这些收件人随手扔掉的快递包装,一旦被不法分子窃取、利用,极易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近年来,因为快递面单泄露个人信息导致的各类电信网络诈骗层出不穷。为了避免快递面单上的个人信息“裸奔”,隐私面单应运而生,即通过加密处理,隐去快递面单上的姓名、电话、地址等内容,快递员通过扫描条形码或二维码等方式读取用户信息,并完成配送。然而,能够有效防止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隐私面单,真的有被全面推广使用吗?  相似文献   

3.
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物联网成为国家战略的大背景下,我国快递行业发展迅猛.但与此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快递收件人个人信息权却被愈多、愈频繁、愈严重地侵害.本文从快递收件人个人信息权保护之现况及问题、城外经验、完善建议三个维度展开论述,力图为快递收件人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度之完善尽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4.
《法治与社会》2017,(10):8-10
近年来,快递行业在飞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种种乱象广遭诟病,已成为久治不愈的"社会顽疾".野蛮分拣物品致使到手快递支离破碎;货物还没收到却屡屡显示已签收;物品在快递途中损坏、丢失,消费者索赔难;个人信息被贩卖等等情况时常发生.凡是有过网购经历的人,相信或多或少都有过一些不愉快的体验.这些令人不快的现象,你曾遇到过么?  相似文献   

5.
网络经济时代,快递面单承载的收寄件人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屡遭泄露导致消费者被诈骗遭受财产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推广隐私面单保护个人信息显得尤为重要。然而企业主体保护意识薄弱、行政监管乏力等导致隐私面单推广屡屡受阻。检察机关立足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制度优势,以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双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助力隐私面单推广使用,有效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
正圆通"夺命快递"这一极端事件背后,暴露了行业内无序竞争、对加盟网点疏于管理、不按应急预案行事等诸多弊端。圆通公司加盟网点——湖北沙洋运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洋物流公司)因违规快递的有毒化学品氟乙酸甲酯泄漏,导致9人中毒、1人死亡。沙洋物流公司已被湖北省邮政管理局依法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寄件人湖北省荆门市熊兴化工有限公司精细化工分厂(以下简称熊兴化工厂)副厂长杨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此外,潍坊捷顺通快递因延迟上报被处以行政处罚2.8万元。  相似文献   

7.
孔力 《检察风云》2013,(7):48-49
近年来,大量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成为新型犯罪的根源,严重威胁社会稳定。为此,公安部先后于2012年4月20日和2013年1月14日,两次在全国开展打击非法获取和交易公民个人信息行动,一些犯罪分子纷纷落网。2012年10月15日,河南省商城县一名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2万多条、牟利6万余元的警察被判处拘役。  相似文献   

8.
民警出售个人信息,属于整个灰色产业链的上游。转手信息的中间商,购买信息的所谓调查公司、讨债公司、广告推销公司等,都是这个链条中的关键一环。近年来,大量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成为新型犯罪的根源,严重威胁社会稳定。为此,公安部先后于2012年4月20日和2013年1月14日两次在全国开展打击非法获取和交易公民个人信息行动,一批犯罪分子纷纷落网。2012年10月15日,河南省商城县一位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2万多条、牟利6万余元的警察被判处拘役。自2009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侵犯公民  相似文献   

9.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最近正在公开征求意见。这个“意见稿”规定,泄露用户信息的快递企业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0.
在信息社会中,个人信息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由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机制存在缺陷,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和滥用时,大都投诉无门。由此可见,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缺乏有效的法律救助机制,使个人信息更易受到侵害,因此完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已被纳入立法日程,也是今年两会代表热议的焦点问题之一。本文就个人信息的基本理论以及如何构建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1.
2012年8月2日上午9时,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执行二庭向一起劳动仲裁案件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共有45名快递员到法院领到了拖欠了一年的工资,共计15万余元。北京市飞翔鸟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因刑事犯罪被羁押,该公司拖欠快递员工资及债务共计100余万元。划扣公司账户内40  相似文献   

12.
随着信息处理和存储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被侵犯的现象愈加严重,这里有非法收集、擅自泄露、交换个人信息等因素外,非法交易个人信息正被经济利益所驱动,侵犯个人信息的方式也有逐渐增加的趋势.我们处在信息日渐发达的时代,个人信息暴露的机会也随之加大,随着公民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逐步增强,个人信息的保护很有必要性.第七次刑法修...  相似文献   

13.
吴斌 《法庭内外》2014,(8):22-23
正2013年,上海、东莞等城市开始流行一种新型的快递模式,下载一款手机APP,通过认证后,就可以成为一名"自由快递员"。如果快件起始点和自己当天行程吻合,就可以通过软件抢单,抢单成功后,顺路带快件到目的地,会得到10元到30元不等的报酬。这样,人人都是快递员,顺路回家还可以赚到一定的报酬,何乐而不为呢?这款软件就是四川某科技公司开发的"人  相似文献   

14.
个人信息权益存在绝对权与相对权两个不同的面向。在个人信息被处理之前,个人就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法律地位具有对世性,尽管该法律地位没有被制定法规定为主观权利,但是其法律效力等同于绝对权。在个人信息被处理之后,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属于相对权。尽管个人信息相对权由法律事先规定,但是仍然赋予个人私法自治的空间,个人有权与处理者另行约定其他相对权。澄清个人信息权益的二元构造,有助于分别建构个人信息权益的救济机制。个人信息绝对权应当受到侵权损害赔偿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与消除危险等绝对权请求权的保护。个人信息相对权要求处理者提供积极给付,在处理者拒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时可以类推适用违约责任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15.
惠之 《检察风云》2013,(6):66-67
一箱价值超过600万元的黄金饰品从深圳快递到杭州,提货司机连人带车不见了。民航快递浙江分公司快递员罗亚军,因一时贪心偷走了某珠宝公司快递的一箱黄金首饰。这一消息让萧山机场为之震惊,这一念之差造成的严重后果也让这位快递员始料不及……  相似文献   

16.
备受瞩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有一条非常具有震慑力的规定。其第62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情节严重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相似文献   

17.
丁晓东 《法学家》2020,(1):64-76,193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依赖于公法对个人信息的定位。在公法与公法理论上,有两种看待个人信息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个人信息权是一种基本权利,个人信息应当受到法律的确权保护;另一种观点则将个人信息视为他人言论自由的对象,个人信息的自由获取与使用受到法律保护。但这两种观点都无法从整体上理解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的观点忽视了个人信息的自由流通属性与公共属性,而个人信息作为言论自由对象的观点则忽视了个人信息背后的多重权益。个人信息兼具个体属性与社会流通属性,应当确立一种"个人信息相关权益被保护权"。从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出发,个人信息保护应当在具体场景中确立个人信息收集与利用行为的合理边界。基于场景的行为主义规制更为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根本特征,也将为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一条超越欧美的中国道路。  相似文献   

18.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对个人信息应采取公法与私法并重的综合性保护方法。我国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保护,不仅奠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正当性基础,也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自然人对个人信息并不享有绝对权和支配权,而只享有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该利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防止因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泄露、买卖或利用进而导致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侵害或人格尊严、个人自由受到损害的利益。只有行为人违反保护性法律侵害个人信息时,才产生侵害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应区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并进一步完善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规定,如归责原则、因果关系、损害的认定、减免责事由、责任承担方式等。  相似文献   

19.
当前,因个人信息被侵犯而引起的频繁的骚扰电话、短信干扰着公民的正常生活;利用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实施的绑架、盗窃、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影响着社会治安秩序。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相似文献   

20.
个人信息在《民法典》中被确认为一种人格法益,在理论和立法上确立了我国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面向。个人权益保护成为构建和理解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维度和线索。由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公共目标和功能可能被个人私益保护的进路所覆盖或消解,因此有必要将社会风险控制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维度来对待。社会风险控制一直是电子化时代个人数据保护的基础性目的,它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理论和制度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和动态构建作用。社会风险控制和个人权益保护两种进路在相关基础问题上出现分歧,如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基础关系、一般性保护与场景化保护以及本权与保护权的关系等。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过程中,社会风险控制进路有助于合理解读和执行法律,把握风险大小与控制措施的合理匹配,以及在平衡相关立法价值的前提下,释放信息的流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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