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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88 毫秒
1.
“乔丹”商标权与姓名权纠纷一案专家采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EIP:最近,迈克尔·乔丹以“侵犯姓名权”为诉由起诉乔丹体育公司.在什么情况下注册商标会涉嫌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杨叶璇:未经他人允许,在文字商标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商标中,使用与他人姓名相同的文字,会使人直接联想到拥有姓名权的那个人的,姓名权人可以指责对方侵犯其姓名权,依据商标法要求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将已注册的商标予以撤销.有一种特殊情况,不是按照姓名权予以保护的:当某个姓名在公众中具有十分特殊的影响力,应当被列入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即使该姓名权人没有主张其姓名权,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也可以在商标审查时,依据《商标法》第10条第1款(八)项,以“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直接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其注册.  相似文献   

2.
经历三级法院审理,前后持续8年,“飞人”乔丹的系列商标纠纷案终于有了新的结果。2020年明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损害了美国NBA前球员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在先姓名权,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由国家知iR产权局就争议商标“乔丹及图”重新作出裁定。  相似文献   

3.
一、关于篮球运动员乔丹及其在中国知名度的一些事实 在“百度百科”中检索中文“乔丹”,会出现四个选现:(1)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 Michel Jordan,1963年2月17日-);(2)出生于1988年的美国篮球运动员德安德鲁·乔丹(DeAndre Jordan);(3)英国女模特凯蒂·普莱斯(Katie Price),艺名乔丹(Jordan),有“波霸乔丹”之称;(4)2000年成立于福建的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相似文献   

4.
商标的战争     
很多人都知道“乔丹体育”是个李鬼,但这并不妨碍“乔丹体育”注册上一个与“Air Jordan”相仿佛的商标并红红火火的经营十几年. 人人都知道“乔丹体育”这个擦边球打的有多险,那个飞翔的图标就像是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一直高悬在乔丹体育的头顶,在他没有发展到一定高度时,乔丹体育的人也许早已忘记了头顶倒悬的长剑和他们的关系;但当乔丹体育苦心经营了十数年,和一众福建品牌共同分享了中国二三线城市运动品牌的蛋糕时,才发现那把剑的森寒早已及颈.这个时候,靠打擦边球起家的”乔丹体育“终于发现自己像一支保龄球瓶柱一样被放在了和当初起家时不尽相同的一条赛道上,从赛道的彼端强势攻击过来的,是看起来那样强大和不可战胜的迈克尔·乔丹本人,更糟糕的是,在这样一局比赛当中,迈克尔·乔丹所代表的母球却似乎根本不可能下道或者击偏.  相似文献   

5.
美国篮球巨星"飞人乔丹"诉"乔丹体育"姓名权纠纷案近日在上海二中院开庭,再次引发社会各界对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的思考。以本案的六大焦点问题为主导,有必要厘清我国相关司法实践的思路,探究如何解决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  相似文献   

6.
孔祥俊 《法学》2018,(3):161-176
"乔丹商标案"再审判决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姓名权可以成为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但却是以保护姓名权为名,行保护姓名的商品化权益之实。此种名实不副的状况必然导致一系列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根据现有立法格局和客观实际,进一步厘清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民法上的姓名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商品化权益的相互关系。姓名权与姓名的商品化权益虽均以姓名为客体,但在性质上属于不同的民事权益,有着不同的保护路径和条件,现行法律也将其纳入不同的保护序列,故应将其区别对待并使其各得其所,将姓名的商品化权益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利益。姓名在商标上的使用构成功能与目的的转换性使用,即由人格到商业标志的转换,应将由此产生的在先法益定性为商业标志性的商品化权益,而不适宜将其归入姓名权。姓名的商品化权益既要遵循财产权保护的法律逻辑,又要注重政策考量。商品化权益保护与各国经济、社会、文化和法律传统息息相关,我国的商品化权益保护不能简单借鉴国外相关经验以及仅从概念出发,而是须符合国情、立法状况和实际需求。  相似文献   

7.
如果法院受理此案,这将是首例刑事被告人状告办案检察官民事侵权的“案中案”. 张宏伟受贿案在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期间,被告人张宏伟由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便以“形成这些证据的77天中,自己被非法羁押、人格权受到严重侵犯”为由,对三名当事检察官提起民事诉讼.这种出人意料的针对控方工作人员的“反诉”,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可谓闻所未闻.  相似文献   

8.
正在盘点2013年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时,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乔丹体育")反诉美国前NBA著名篮球运动员Michael Jordan(下简称"MJ")一案令人印象深刻。涉案双方之间的纷争纠结了近两年而至今没有结论,而各界对此的争议也一直从未停歇。追溯一下双方之间的诉讼历史,有助于厘清本案的来龙去脉。2011年11月25日,乔丹体育通过了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首发申请,按计划将于2012年  相似文献   

9.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人格权商品化”的趋势下,对姓名权的保护更具复杂性.本文从传统理论出发,挖掘姓名权的财产属性,认为“二元论”更能够对其进行充分的保护.  相似文献   

10.
黄武双 《法学杂志》2007,28(6):54-56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多起商标所有人起诉出版社侵犯商标专用权,或工商局以书名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而对出版社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这些案件的争议焦点都集中在对书名的定性、书名与商标的关系认定上.本文借助近年来出现的几个典型案件,对书名的本质属性及其与商标的关系进行了剖析,对出版社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法院审判此类案件应考虑的关键因素均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1.
作为ICANN用以解决网络域名与商标争议及“域名抢注”纠纷的规则,UDRP规定对网络姓名权的保护仅限于可以被作为商标保护的姓名财产权;对于争议的程序要件,UDRP规定了相应的规则选择规则、证据规则以及审理规则,并规定了姓名权人作为原告的举证义务。尽管如此,UDRP仍然不能将姓名权完全纳入其保护机制,使ICANN真正发挥管理国际通用顶级域名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姓名商标是指由个人姓名组成的商品标记.如何使用姓名商标,我国现行商标立法没有明确的规定.随着我国商标事业的不断发展,商标设计更加灵活,而利用个人姓名尤其是著名人物的姓名宣传商品也逐渐成为商标设计的思路之一,如近期出现的“李宁”牌运动衫.由于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如何防止姓名商标的设计和使用中侵犯他人的姓名权便不能不成为我国商标立法必须予以考虑的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13.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美国)罗斯蒙特公司诉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罗斯蒙特”字号。  相似文献   

14.
罗晓霞 《法学杂志》2013,34(1):62-69
商标权并非自然形成的权利,商标权的财产化是公共政策选择的结果,商标法是实现政府公共政策的一种制度工具.商标侵权行为具有双向性,在侵犯了商标权人“私益”的同时,也侵犯了社会公众免受混淆的“公益”.商标侵权救济制度不应停留于满足为商标权人提供完整的私权保护,还应致力于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功能和教育功能,通过矫治不正当竞争行为来引导、规范人们的商业行为,教育民众,彰显商业伦理.商标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混淆可能性”的商标侵权判断基础、“双轨制”的救济模式以及“商誉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基本前提均深刻地体现了商标侵权救济制度的竞争政策内涵.  相似文献   

15.
不久前,嵩山少林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漯河市罐头食品总厂侵犯少林寺名誉权。并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少林”牌火腿肠;立即停止以“少林’作为火腿肠商标;要求被告赔偿包括名誉损害在内的各种损失500万元、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河南省  相似文献   

16.
刘欢 《法制与社会》2014,(14):270-272,278
在当前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商品生产商和服务商为了推销其产品和服务,获取利润,想方设法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商标作为产品或服务的标识,具有显著性和区别性,自然成为了市场推广的重要手段,因此,在我国,将名人姓名注册为商标的趋势愈演愈烈,但未经其本人许可的情况下,该行为实质已侵犯了名人的姓名权。我国《商标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行为作出了一定的规制,但这些规定大多过于粗漏,且由于我国未对姓名权包含的财产利益作出相关规定,无法对名人姓名权,尤其是其商品化利用予以全面的保护。因此,本文就名人姓名商标注册行为的界定,其产生的影响对及就该行为的法律规制提出若干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7.
王瑞龙 《知识产权》2004,14(2):47-48
广告语如果具有独创性,自然获得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足广告语是否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以获得商标法的保护,我国的商标法未予明示.国内的学者在论述广告语与商标的区别时,有学者认为广告语不同于商标,使用广告语不是为了区分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也不表明商品的来源,因而广告语不受商标法的保护.1也有学者认为,虽然好的广告语以其独特的表现形式,通过对消费者视觉、听觉强烈的冲击,加深了消费者对某一品牌的认同,可以和商标一样发挥着区别他人商品的作用,但它无法像商标一样通过注册取得专用权.当然,独特的广告语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著作权法请求保护.2笔者却认为广告语也可以通过商标法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18.
近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司法解释》出台前受理的原告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诉北京神州通才国际教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作出判决,以“神州数码”已属驰名商标为由,判决被告跨类使用该商标构成侵犯“神州数码”商标权,并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19.
孙茂成 《中国律师》2014,(11):70-71
【案情简介】2013年2月13日,北京天利时代国际演出策划有限公司在北京展览馆剧场举办“四小邓丽君一梦幻丽影宝岛情歌演唱会”。未经授权许可,该演唱会利用邓丽君姓名冠名,并且在海报、售票广告、灯箱广告等位置使用邓丽君肖像照片。邓丽君胞兄邓长富以侵犯邓丽君姓名权和肖像权为由,起诉天利时代公司。该案一审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天利时代公司侵犯了邓丽君姓名权和肖像权,向邓长富书面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相似文献   

20.
2013年年初,华旗影视以《人再囧途之泰囧》制作方光线传媒、光线影业等四家公司为被告,以被告共同参与制作的《人再囧途之泰囧》侵犯了原告作品《人在囧途》的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文结合案情,就影视作品名称相似、情节相似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影片宣传中的"搭便车"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进行了分析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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