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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不足及TRIPs协议与国际投资法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立法由于地域性限制和立法的差异 ,形成了对国际投资 ,尤其是高新技术国际投资活动的障碍。而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下的多边条约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国际立法 ,缺乏有效消除各国国内立法差异的规则和提高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办法 ,缺少强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 ,没有及时反映新型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需求。WTO框架下的TRIPs协议 ,同时在全球大多数国家推行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而且在诸多方面较现存多边知识产权公约保护范围更广、保护水平更高 ,并且具备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作为执行保障 ,因而是一个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由于国际投资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密切关联 ,TRIPs协议对未来国际投资及国际投资法的发展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2.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国际社会仍未达成一个全球性、综合性的国际投资实体法公约,现存的几种可利用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法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试图从国际投资争端的概念和种类、解决方法来阐述这一问题。特别是WTO争端解决机制,是目前较好的处理这一国际难题成功案例。比较而言,WTO争端解决机制比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中心(ICSID)更具优越性,体现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制度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3.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剖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投资人 /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是NAFTA最具创新意义的贡献之一。它是在双边投资条约有关规定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 ,无论是在实体规则还是在程序规则方面都具有其十分独特的性质 ,对当代区域和多边国际投资立法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4.
纵观中国外商投资立法的嬗变,充分体现了对全球性和区域性国际投资立法合作的回应。随着中国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进一步走强,作为最大的资本输入国和最有潜力的资本输出国,我国不仅应积极参与区域投资立法合作,更应在多边国际投资立法制定中深层次地谋求话语权。  相似文献   

5.
《现代法学》2015,(5):159-169
国际投资法律机制正从多极体系向多中心结构变化,逐渐脱离当前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发展中国家增多,发达国家正积极推动超大型自由贸易协定。此趋势的规则表现是国际投资法律机制从欧美两极化主导下的双边机制向多中心国家主导的多边化方向发展。我国应有应对不同场所下多边投资规则构建的方略,即在遵循优先构建地缘性多边投资规则、重点构建自贸区多边投资规则、主导构建非发达国家间多边投资规则、积极参与构建普遍性投资规则的基本方略基础上,对规则冲突进行协调。  相似文献   

6.
跨国投资国际法制的晚近发展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刘笋 《法学研究》2001,(5):108-125
跨国投资的国际法制近年来的发展速度明显加快 ,也引发了南北国家之间更加尖锐的矛盾和冲突。晚近美式双边投资条约和一些多边投资立法极力弱化东道国外资管辖权的特征表现得越来越明显 ,可能带来一系列严重后果 ,应当引起发展中国家高度重视。同时 ,西方法学界试图将晚近出现的一些自由化性质的条约法规则上升到习惯国际法规则高度的论调 ,目的在于永久性地确立有利于发达资本输出国的国际法律秩序 ,因而也是危险的。未来国际投资的国际立法 ,应当注意在推动国际投资自由化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 ,确保东道国对跨国投资的适当管理和控制 ,以利于建立投资领域的国际法律新秩序。  相似文献   

7.
多边投资框架的发展趋势——兼论中国对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外国直接投资领域的国际规则目前正经历着从传统的双边规范向多边规范转变的过程。各国、各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组织都对此进程给予了极大关注,并纷纷采取各自的行动,但是制定多边国际投资规则的趋势不可逆转。本文通过对在WTO体制内建立多边投资框架趋势的考察,探讨了入世后的中国在WTO新一轮多边投资谈判及外资立法中应采取的策略。  相似文献   

8.
WTO框架下的多边投资协议问题述评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刘笋 《中国法学》2003,29(2):68-78
在WTO贸易与投资关系工作组内 ,WTO成员方近年来就是否应当在WTO框架下制订新的多边投资协议 (MIA)进行了广泛讨论 ,最终因为各方意见分歧而使立法建议停留在探讨阶段。从成员方的现实需求和意愿来看问题 ,结合工作组几年的研讨情况和经合组织制订多边投资协议的经验教训 ,可以初步得出的结论是 ,在WTO下制订新的多边投资协议的时机尚不成熟。新协议的出台 ,必须以成员方之间的合意为前提 ,以消除各成员方在投资规则上的诸多实质性分歧为基础 ,以充分考虑和及时反映经济一体化时代国际投资立法背景的变化为依托。对晚近多边投资立法经验教训的思考和对工作组相关研讨工作的跟踪研究 ,有助于了解WTO规则与国际投资法的关联关系及WTO法律规则体系未来发展变化的趋势 ,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9.
曾啸 《法制与社会》2010,(14):83-84
当前国际投资迅猛发展的局面需要成熟有效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与之相适应。现有的ICSID、NAFTA、WTO以及尚未实现的MAI等,都给出了实现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一些途径。但从全球范围来看,各种双边及区域投资条约参差不齐、缺乏协调,且缺乏一个有全面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0.
谭真 《法制与经济》2008,(14):43-44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投资自由化趋势的不断强化,现有的国际投资法律机制对迅猛发展的国际投资的调整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因此笔者试对多边投资规则的构建做一讨论,以完善国际投资法律体系,为国际投资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1.
论投资者与东道国间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的国际投资协定中规定的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从实质看,是将此类争端解决进一步推向国际化。这种争端解决机制的国际化发展有助于强化投资者的保护,创造有利于吸引外资的投资气候,但它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对于东道国关于外资的管理、社会和环境的管理、公共资源的利用都可能产生挑战并带来深远的影响。因此,我国在设计与利用国际仲裁机制时,应注意在国家主权的行使与投资者权利保护二者间达到平衡;应积极推动此类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妥善解决各种实体与程序问题,维护投资东道国政府为维护公共利益进行管理的权利。同时,还应尽可能地健全和完善能为外国投资者所信任的当地争端解决制度,尽可能地促使投资争端在当地解决。  相似文献   

12.
The frag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into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BITs)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 (IIAs) made it impossible as a system of law. In addition, the potential for inconsistent and conflicting decisions (especially against developing countries) in investment treaty arbitrations are abundant. The causes of this situation are two-fold and concern both substantive law and procedural law. Concerning the substance, the fragmentation of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plays a significant role in disaggregating coherence. Due to the large number of BITs, a state measure might be assessed differently under the two existing investment treaties, with each treaty specifying different standards of investment protection, even varying with the nationality of the investor affected. Inconsistent decisions can also result from the possibility of having multiple proceedings, in the same or different form, relating to an identical set of facts that can arise from independent claims.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who face investment law disputes more frequently than developed countries, an ideal solution would be a global investment treaty or a plur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 under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and use its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to resolve investment disputes.  相似文献   

13.
孔庆江 《时代法学》2012,10(3):68-71
争议解决条款是困扰两岸投资保障协议谈判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争议解决机制的选择上的困境,不但体现在现行的国家之间的投资条约中的投资争议解决模式无法为两岸投资保障协议提供范式,而且体现在现行国内立法上的局限上。可行的途径是在区分不同主体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基础上,寻求不同的解决方式。本文强烈建议充分发挥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设立的经济合作委员会的作用来解决相关投资争端,同时避免以政治化的方式利用现行的仲裁争端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14.
论国际法在WTO体制中的作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国际法中的WTO规则以及国际法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作用都是我们急待研究的问题。WTO规则是国际法一般规则的一部分。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体制中具有核心作用的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不仅仅是适用WTO规则 ,而且还会涉及适用国际法的其它一般规则 ,如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国际劳工法等。也就是说 ,WTO的内涵及外延已经超出了经济和贸易的范畴。中国加入WTO就意味着接受国际司法管辖。  相似文献   

15.
论多边贸易体制中的环境保护问题及其发展趋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寿平 《时代法学》2004,2(3):25-30
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如何实现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的协调发展 ,这是一个“国际贸易新问题” ,GATT规则及其争端解决实践对此问题基本上持回避、谨慎的态度。随着WTO的建立 ,多边贸易体制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关注度则明显加强 ,特别是WTO上诉机构的争端解决实践 ,表明WTO的价值天平向环境保护倾斜的趋势似乎在逐步明显。多哈会谈及坎昆部长会议则再次显示多边贸易体制对环境问题的妥协。环境问题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这种发展趋势将会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安全提出严峻挑战。  相似文献   

16.
国际投资是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国际投资法治建设亟待加强,以促进国际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构建公正合理的国际投资秩序、推动全人类的共同繁荣和可持续发展。当前,国际投资法治建设以双边和区域安排为主导,缺乏多边统筹,不成体系,导致投资法治的功能缺失,滞约了国际投资发展。与此同时,国际投资格局发生深刻变化,投资条约内容的趋同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理念的创新为国际投资法治建设提供了良好契机。为此,我们应创新国际投资法治变革的路径,以多边投资实体规则为国际投资法治建设的主要内容,推动国际投资法治的变革。  相似文献   

17.
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解决和避免国际环境争端已成为近年来备受关注的论题。无论是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期间还是新近多边环境协定的谈判和实施过程中,国际环境法的遵守问题都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国际法学者的关注。多边环境条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WTO规则,是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法律渊源。在一定范围内,这些多边条约和条约体系相互影响、相互推动,又相互矛盾和冲突,呈现出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的独特发展形态。  相似文献   

18.
隐名出资的股权状态,不同于“出资人—股权—公司”的传统认定结构,涉及对内对外多重法律关系。现有相关规定深受契约法思维定式的影响,忽视了公司的程式地位,不仅使得股东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摇摆,而且严重困扰隐名出资的制度定型。从组织法视域出发,隐名出资可分为“借名取利型”和“借名经营型”两种类型,基于此,能够在公司程式运行、股权争议状态、善意取得等环节合理划定各主体间的关系,完成隐名出资的完整应用。此二元类型的划分以“行权”作为核心要素,从公司关系角度分析“名实分离”的两个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系,通过重点识别实际出资人在组织法中的规范位置,实现对隐名出资的理论解读。  相似文献   

19.
WTO框架下贸易与环境问题的新发展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李寿平 《现代法学》2005,27(1):32-38
如何实现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的协调发展是多边贸易体制中的一个新问题,GATT规则及其争端解决实践对此问题基本上持回避、谨慎的态度。WTO成立后,WTO规则及其争端解决实践的价值天平呈现出向环境保护倾斜的趋势。多哈会谈及坎昆部长会议则再次显示多边贸易体制在向环境保护问题妥协。环境保护问题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这种发展趋势将会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安全提出严峻挑战。  相似文献   

20.
在论述国际投资法体系化进程中的跨国证券投资法律地位问题基础上,认为纯以国内法的视角界定投资含义有失偏颇。这一方法无视国际法的规则,有可能引发法律冲突。尽管如此,就证券投资而言,其国内法的色彩极为浓厚,国际层面的证券投资法仍处于初步阶段,因此,从国内法视角界定证券投资所可能引发的法律冲突将相对较少。只有当国内法未作具体规定时,一般的国际投资法规则才适用到证券投资之上。国际投资法规则的默示适用功能恰恰表明,跨国证券投资属于广义国际投资法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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