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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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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丁泓宇 《法制与社会》2013,(24):244-245
东盟是当前中国能源进出口的重要来源地,能源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主要目的地,实现中国-东盟能源安全合作有利于保障我国的能源安全。能源投资是实现能源安全合作的主要方式之一,中国需要加强对东盟能源的投资,但是目前仍然存在许多投资壁垒、投资风险、中国海外能源投资保护的法律缺陷等问题,对此应当借鉴其他能源投资法律规则、完善中国-东盟能源投资海外保险制度等。  相似文献   

2.
国际能源投资是国际投资的重要表现形式,世界能源理事会发布的报告称,仅2013年上半全球能源项目投资就达到了3420亿美元,占国际投资总量近50%。而国际能源投资中的征收是东道国以其公权力在某种程度上限制外国投资者私人财产权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丧失,合法收益被东道国吞噬,从而增加在东道国能源投资的不确定性甚至引起投资国与东道国的投资摩擦。本文以东道国的当地救济、投资国的外交保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机制以及其他国际仲裁等方面出发,分析国际能源投资中征收风险的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3.
《政法学刊》2016,(3):43-47
蒙古国是一个能源资源丰富的国家,开展对蒙古能源投资对缓解能源危机,推进我国能源战略布局具有重要意义。面对我国海外能源投资迎来重要发展机遇,具体分析对蒙古能源投资方面现今仍存在诸如国际政治角逐,国内分层限制;法律变动频繁,门槛限制提高;基础设施滞后,实操运转不畅等一系列风险和挑战。为推进对蒙古能源投资,我们可从能源外交、投资策略、风险分担机制等方面入手,为能源投资寻求支持渠道,加快对蒙能源投资进程。  相似文献   

4.
国际投资仲裁是当前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主要法律方式,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国际投资法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资本输入国和上升最快的资本输出国之一,投资者在海外遭受东道国不公正待遇的情况呈上升趋势。自2007年“谢业深案”开创中国投资者通过国际仲裁解决投资争端的先例以来,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舞台上日渐活跃,表现出海外求偿案件多、被诉案件少、被告国覆盖面广、仲裁发起主体多元、管辖权争议突出、实体法律问题尖锐等特征。针对我国推行“走出去”战略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海外中资利益缺乏有效法律保护问题,我国应加强对本国海外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意识培育、构建资金及法律援助等配套措施、调整对外投资条约体系及外资立法,从而推动投资者更为积极地利用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5.
东道国对外资的待遇问题,是国际投资法上的基本问题。我国已经加入WTO,但与WTO关于国际投资的规则比较,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问题上存在种种弊端,急待立法加以完善。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现状,具体介绍了我国目前对外资分别实行的国民待遇、优惠待遇和限制措施等规定;然后提出了我国应对外商投资企业逐步实行国民待遇的主张,并具体探讨了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的必要性,以及实际国民待遇的立法思考,以图对我国的外资立法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6.
我国作为一个经济迅速发展的国家,海外投资活动日益频繁。但是,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相关的对于海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却并不健全。在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的较为成熟和完善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对于海外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如在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置方面,关于合格投资和合格投资者的界定方面,以及承保险别的规定方面,都有很大的需要完善的空间。  相似文献   

7.
中国能源企业海外投资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之一。这一战略在实施过程中,必将遭到东道国甚至国际社会的各种法律风险。中国政府及能源投资企业应当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定规避法律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国家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相似文献   

8.
从国际投资保险制度看我国投资保险立法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从国际投资保险制度看我国投资保险立法的完善张友亮国际投资保险制度即国际投资政治风险保证制度,是国际投资法律保护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海外投资者极为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随着我国利用外资和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如何保护海外投资者的投资安全,完善我国的投...  相似文献   

9.
吕伟建 《法制与社会》2014,(2):101-102,108
为了能够打入中国市场,跨国公司惯用的方式就是并购我国的上市公司。在跨国公司并购上市的热潮如火如荼的进展,并促进着国际投资的同时,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一些问题也开始出现。其中并购法律的不完善是影响外资企业并购上市公司出现资产流失以及缺乏法律约束力的重要原因。对此,加强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立法,完善外资并购法律体系是必要的。本文就出现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有效的改进意见。  相似文献   

10.
跨国投资国际法制的晚近发展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刘笋 《法学研究》2001,(5):108-125
跨国投资的国际法制近年来的发展速度明显加快 ,也引发了南北国家之间更加尖锐的矛盾和冲突。晚近美式双边投资条约和一些多边投资立法极力弱化东道国外资管辖权的特征表现得越来越明显 ,可能带来一系列严重后果 ,应当引起发展中国家高度重视。同时 ,西方法学界试图将晚近出现的一些自由化性质的条约法规则上升到习惯国际法规则高度的论调 ,目的在于永久性地确立有利于发达资本输出国的国际法律秩序 ,因而也是危险的。未来国际投资的国际立法 ,应当注意在推动国际投资自由化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 ,确保东道国对跨国投资的适当管理和控制 ,以利于建立投资领域的国际法律新秩序。  相似文献   

11.
进入 2 0世纪 90年代以来 ,双边投资条约发展迅猛 ,在形式、数量和内容上都发生了变化。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是 ,一些反映投资自由化的规则不断出现在双边投资条约中 ,对东道国外资管辖权形成了新的挑战 ,而美国式的双边投资条约更是自由化立法的代表 ,提出了诸如准入自由、禁止履行要求等诸多高度自由化性质的投资法规则 ,严重削弱了东道国外资管辖权 ,值得引起发展中国家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12.
《现代法学》2019,(6):194-209
2019年3月,欧盟《建立外国直接投资监管框架条例》获得通过,并将于正式生效18个月后施行。这意味着欧盟"成员国+欧委会"多边、双重外资合作监管和安全审查模式正在形成,也是欧盟首次从关税联盟层面对外资进行规制,从而使外国赴欧投资面临着更加复杂的法律环境。欧盟拟通过新立法,对内提高外资安全审查的协调性,对外增加国际条约谈判的主动权。这种方式呈现出内外平衡、监管趋严、一体化与差异化并存的特点,对于完善我国外资安全审查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基于"平衡博弈"理念,积极应对国外投资安全审查,并进一步完善国内相关立法,强化执法监管。  相似文献   

13.
王璐 《法商研究》2013,(1):120-126
"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是投资条约对投资定义和条约适用范围的主要限制之一,亦是目前中美投资条约谈判的重要争论点之一。对于该要求,欧式投资条约和美式投资条约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态度:欧式投资条约对于该要求有明确的规定且主要表现为定义条款规定模式、非定义条款规定模式以及并列条款规定模式,而美式投资条约则没有对该要求作出规定。国际投资仲裁实践表明:"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是投资条约对投资合法性的要求,"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与仲裁庭的管辖权密切相关,诚信原则是判断投资合法性、确立"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的重要标准。基于我国在国际投资领域角色的转换,在中美投资条约谈判中,我国不仅应当在条约文本中以定义条款规定模式对"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作出规定,而且应当根据条约文本中有关"投资准入"这一前提问题的规定,对"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的规定作出适当的调整。  相似文献   

14.
略论外资准入与投资自由化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徐泉 《现代法学》2003,25(2):146-150
国际投资法制中的外资准入制度 ,已成为南北国家矛盾和冲突的焦点与难点问题。外资准入作为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内容 ,受到双边和多边投资立法的重大冲击。发达国家推动投资自由化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削弱东道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外资的法律管制。因此 ,发展中国家应积极参与在多边贸易体制下国际投资规则的制定 ,并力求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体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要求 ,以避免投资自由化对本国经济安全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外资立法发展方向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论我国外资立法发展方向的几个问题曾文革外商投资企业法也称外国投资法,是指东道国制定的调整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东道国关于如何利用和管理外国私人直接投资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广义上说,一个国家的外资立法包括外国投资法、国内相关配套...  相似文献   

16.
刘万啸 《政法论丛》2014,(2):96-104
传统国际投资条约与应对气候变化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因此应实现国际投资条约与气候变化应对条约之间的衔接,兼顾投资自由化与政府管制.要实现这一目标,最佳方式是通过改变国际投资条约以顺应应对气候变化的低碳运动,改变国际投资条约将促进和保护投资作为唯一重心的现状,并采纳环境保护等其他领域的国际法规则.近年来国际投资领域呈现可持续发展的投资政策趋势.目前一些投资保护协定范本和新签订的双边和区域性投资协定已经纳入并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等有关东道国管制外资内容的条款,逐步实现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利益保护的平衡.我国对现有国际投资条约进行调整、修订以及新投资条约的谈判,应考虑国际投资条约的这一发展趋势,以顺应国际投资的可持续发展政策.  相似文献   

17.
战涛 《法商研究》2012,(5):79-85
在以应对能源和环境危机为主题的时代背景下,海外投资者往往面临来自以保护能源或环境或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资源税、环境税、暴利税等税收征收风险,在某种程度上将加剧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公共利益的对决。在传统上,国际投资条约排除税收争议的可仲裁性。但是,自20世纪末期以来,国际投资立法和仲裁实践中出现了税收争议仲裁化的趋势。在这一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应根据资本输入和输出的国情,通过在投资条约中引入税收仲裁机制达成投资者利益与国家公共利益特别是税收主权利益的平衡,即在双边税收协定中适当引入强制性仲裁机制的同时,在投资协定中通过合理的制度确立税收争议的可仲裁性。  相似文献   

18.
蒋懿 《时代法学》2009,7(6):117-120
德国在可再生能源促进方面形成了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可再生能源优先法》是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案。自2000年获得通过以来,经历数次修改,2009年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修订案在法律体系、立法目的等各方面都有较大的调整。德国可再生能源促进法律具有重视法律规范的科学性、法律主体权利义务明确、注重运用市场经济手段三个特征,对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9.
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之新思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存在技术瓶颈、成本障碍、制度困扰等一系列问题;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立法则存在立法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现实及其发展不相适应、立法过于抽象且难以适用、法律政策化、制度的配套跟进不到位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确立新的立法思维,从立法理念、法律框架与调整方法、立法内容与制度衔接、政策与法律手段的选择、立法技术等方面寻求创新和突破。  相似文献   

20.
清洁能源补贴是政府在追求环境与贸易平衡中的积极行为,体现了一定的发展权思想。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在法律和政策机制上对清洁能源产业进行补贴,并效果显著。基于贸易博弈的原因,清洁能源产业也正成为反补贴之诉的"重灾区",中国尤为明显。作为应对之策,中国除了要在推进WTO清洁能源补贴立法改革的问题上建言献策之外,还要完善自身法律并采用更为科学的补贴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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