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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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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吸收犯之生存空间论——吸收犯之学理解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所谓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在无连续意图支配下所实施的数个同质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不再论罪的犯罪形态;其与牵连犯、连续犯质的区别分别在于数个同质的犯罪行为和无连续意图;对吸收犯的判定标准应采取排除主观上具有连续意图的同质性的数个犯罪行为的综合说;吸收犯的行为类型包括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宜按吸收犯论处。  相似文献   

2.
我国罪数理论之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陆诗忠 《法律科学》2007,25(2):95-101
我国的罪数理论对大陆法系理论中的行为说、犯意说、法益说、构成要件说所进行的评判存在重大误读;在罪数的判断标准上没有很好地坚持犯罪构成说;对一罪类型所做的划分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为对犯罪构成类型和犯罪构成要素复杂性缺乏应有的思考,我们应当将一罪划分为单纯一罪与复杂一罪;将继续犯、集合犯、吸收犯、结合犯纳入其中不符合罪数论的研究宗旨.  相似文献   

3.
一、关于罪数的判定讨论连续犯与同种数罪必须先从罪数开始。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①。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准确定罪、合理量刑。关于区分罪数的标准,有“行为说”、“法益说”、“犯意说”、“构成要件说”、“个别化说”(主张不同的罪数种类采取不同的区分标准)。②我国刑法采“犯罪构成标准说”,犯罪构成乃是犯罪之成立,因而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实际上是把决定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所有因素作为判断罪数标准的因素。③适用这一标准时,要注意两个问题:(1)如何判断行为符合数个…  相似文献   

4.
行为人窃取转帐支票骗购物品的行为,究竟是数罪还是一罪?区分数罪和一罪,应以犯罪构成为标准。犯罪构成是犯罪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统一。凡是具有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具有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笔者认为,窃取了转帐支票,骗购物品的行为,只是具备一个犯罪构成,只能定一个罪,即定盗窃罪。  相似文献   

5.
在刑法理论界,确定罪数之标准众说纷坛。概括起来有行为说、结果说、法益说、因果关系说、罪过个数说、折衷说、构成要件说等等。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标准是犯罪构成说。即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犯罪构成的个数: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出于数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具体应参照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的规定。分则条文规定罪名的方式一般采用一条文一罪名,此外还规定了个别排列式罪名(即一个刑法分则条文同时规定了几个罪名,这几个罪之间无内在联系…  相似文献   

6.
从姜洪臣、姜法昌的犯罪行为看,属于刑法理论中的吸收犯的情况,应定故意杀人罪。 所谓吸收犯,是指在实施一个犯罪的发展过程中,事实上存在着数个阶段性的不同的犯罪行为,而一犯罪行为为它一犯罪行为所吸收,仅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两种犯罪行为之间所以成立吸收关系,是因为这些行  相似文献   

7.
多次行为的理论定性与立法存疑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张小虎 《法学杂志》2006,27(3):29-30
刑法多次行为的各别行为,表现为基本犯罪构成要素的实行行为、加重犯罪构成要素的犯罪既遂行为、累计数额处罚载体的实行行为或犯罪既遂行为。按照罪数形态理论,多次行为原本属于同种数罪或者连续犯或者数个违法行为,而刑法立法将之作为一罪的基本犯罪构成或者加重犯罪构成处置,这种立法模式不尽合理。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颁布以后,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成立数个犯罪构成的牵连犯,在“牵连犯罪从一重罪处罚”的刑罚理论支配下,是不适用数罪并罚的。这种理论认为:牵连犯从犯罪表现形式上看是属于数罪,但这种数罪不是各自独立和彼此无关的犯罪,而是彼此联系着的,具有内在的牵连关系;犯罪人所追求的犯罪目的只有一个,此罪的犯罪行为是为彼罪服务的,故不应按数罪并罚处罚,而是按  相似文献   

9.
在实然的层面上,当前的罪数理论并没有真正贯彻犯罪构成的罪数标准;在应然的层面上,犯罪构成也不应当成为罪数的判断标准。罪数的判断标准应当是犯罪客体的重合性。若多个犯罪构成是在对同一客体的同一次侵犯过程中实现的,则此多个犯罪构成的客体具有重合性,属于一罪形态;反之,则此多个犯罪构成不具有重合性,属于数罪形态。据此,法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吸收犯属于一罪形态,应从一罪处断;连续犯、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属于数罪形态,应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0.
试论牵连犯     
牵连犯是刑法理论上非数罪并罚的犯罪的一种,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对怎样才能成立牵连犯,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为此,本文试运用刑法理论,结合司法实践,对牵连犯问题加以探讨。牵连犯是指犯一罪,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也就是说,为了实现犯一罪的目的,有牵连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关系。所谓相互作用,是指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由“犯某一罪”的目的行为而发生,  相似文献   

11.
渎职犯罪构成中的前罪后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前罪、后罪的提法是读职犯罪侦查中的术语,于刑法理论上并不多见,所谓的“前罪后罪”是指一个已经存在的犯罪行为是后一个职务行为能否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在这一定义中,已经存在的犯罪行为,我们称之为前罪,后一个涉嫌犯罪的行为称之为后罪。因而它实际上是一个犯罪构成问题,只是前罪在后罪的犯罪构成中不再被看作是一个犯罪行为,而是一种客观存在。一、前罪与后罪的关系从犯罪构成角度看,前罪无疑是后罪犯罪构成中的要件且是不可或缺的要件。这是涉及前罪后罪问题的刑法条文的最明显特征。不妨举例说明。刑法第414条对放纵制售伪…  相似文献   

12.
丁胜明 《法学研究》2020,(3):143-159
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以罪名作为问题讨论平台的现象,但是,由最高司法机关确定的罪名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之间大多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多罪一名”是我国罪名体系的显著特征,以罪名作为问题讨论平台会带来诸多理论上难以妥善处理的问题。在刑法学研究中,应当严格区分罪名和犯罪这两个概念。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讨论刑法问题的基本平台只能是犯罪构成而不是罪名,分析刑法问题的基本单元是“一个犯罪构成”而不是“一个罪名”。罪数中的“罪”是指犯罪构成而不是罪名,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而非“同一罪名”内的事实认识错误,罪过是犯罪构成的罪过而非罪名的罪过。  相似文献   

13.
当一个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法益侵害事实能够被其中一罪的构成要件所完整评价时,成立法条竞合;反之,当一个行为形式上符合了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且法益侵害事实不能被其中任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所完整评价时,成立想象竞合.从逻辑上讲,法条竞合的类型包括特别关系与择一关系,但在我国刑法中并不存在择一关系的法条竞合.就特别关系而言,一般是特别法条优先于普通法条适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重法优于轻法.当行为的其他要素均满足特别法条的犯罪构成,只是数额未达特别法条的入罪标准时,即使这一数额满足了普通法条的入罪标准,仍然不能以普通法条论罪.  相似文献   

14.
论新刑法中的包容犯与转化犯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论新刑法中的包容犯与转化犯●初炳东许海波邢书恒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是刑法中十分重要也是难以把握的问题。从理论上讲,我国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即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但是,如果刑法条文明文...  相似文献   

15.
牵连犯是指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构成牵连犯要求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本文对于牵连关系的性质,牵连犯中可否仅有一行为,牵连犯中的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态等问题,进行一些简单的思考。  相似文献   

16.
刘宪权 《法学研究》2009,(4):122-136
罪数形态作为一罪与数罪中诸种复杂的犯罪形态的总称,其既区别于典型一罪,也区别于典型数罪。罪数形态理论既涉及罪数的判定,也涉及罪数的处罚,罪数形态的体系定位应为兼具犯罪论与刑罚论的二元论。在罪数的判断标准上,应注意将形式上罪数的区分标准与法律评价上罪数的处断标准相区别,形式上罪数的区分标准只能是犯罪构成,法律评价上罪数的处断标准则应考虑罪刑均衡、诉讼效益等原则。犯罪构成的复数性、非典型性与法律后果上的不并罚性是罪数形态的两个基本特征。应以有无刑法规定为标准,将罪数形态分为法定的罪数形态和处理的罪数形态两类。  相似文献   

17.
一个罪犯多次犯有同种罪,例如多次强奸、多次盗窃等等,是否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是刑法理论上长期争论的问题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现在各地做法很不一致,有的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有的按一罪从重处罚。因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展开讨论,以求得统一。大家知道,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符合犯罪构成的诸要件。犯罪构成是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因此,如果犯罪分子以一个罪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的,就是一个单一罪;如果犯罪分子以二个以上的罪过,实施二个以上的行为,符合二个以上犯罪构成要件的,就是数罪。数罪,既可以是触犯二个以上不同的罪名(即不同种的数罪),也可以是触犯二个以上相同的罪名(即同种的数  相似文献   

18.
由于在立法上存在前后矛盾和刑法理论界各执一词,导致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罪数认定有作一罪论处的,也有作数罪并罚的混乱局面,严重影响了渎职犯罪的查处工作。本文认为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中行为人渎职而同时又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是实施了二个犯罪行为,构成实质的二罪,且二罪间不存在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的关系,同时牵连犯也不能全面评价该类犯罪。对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这是符合罪数理论的主张和刑法的基本规定,也是我国当前打击腐败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19.
论结合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结合犯的构成特征,是静态的法律构成特征与动态的实际构成特征的统一。其表现为:被结合之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性质各异的具体犯罪;结合之罪统一、独立的构成要件内,必然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数个原罪必须基于一定程度的客观联系,并依刑法明文规定而被结合为一个新罪;必须以数个性质各异且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触犯由原罪结合而成的新罪。作为犯罪形态与法条形态、一罪与数罪统一体的结合犯,其本质或内在属性为犯罪形态和一罪,其表象或外在特征为法条形态和数罪。基于制约设置结合犯罪的罪刑均衡规律,我国刑法无设置结合犯的必要。  相似文献   

20.
绑架罪罪数的认定主要存在于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实施绑架过程中又实施其它犯罪行为;二是行为人实施其它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实施了绑架行为,而前者是司法实践当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文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别认定为一罪和数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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