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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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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笔者认为,言论免责权是人大代表依法享有的一项特有权利,其他非代表身份包括列席人员,不享有言论免责权. 根据法律规定,言论免责权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只有具备人大代表法律身份资格,才能享有此项权利;二是此项权利只能在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享有,超出人大各种会议范围不享受免责.  相似文献   

2.
民意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之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民意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与议会制度有着密切的同生共长的关系; 没有言论免责权, 就没有现代意义的议会制度, 从而也就没有真正的民主制度。它的设置并非为议员的私益着想, 而是议会特权的反射权利, 是人民最根本的权利之一。言论免责权已成为当今民主国家议事规则中的一项共同内容,但由于各国立法沿革与具体规定的差异, 言论免责的范围及所受保障的程度与方式也有不同。通过对言论免责制度的历史考察和比较分析, 不仅能使我们发现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宪政文化的历史继承性, 而且能为完善我国的宪政制度提供经验与启示  相似文献   

3.
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对于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均有明确规定.法律规定的免责言论既包括内容不正确的、不完全正确的,也包括事后被证明是完全错误的.宪法和法律之所以赋予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是因为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肩负着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神圣职责.这样的权利非人大代表是不能享有的.  相似文献   

4.
1954年宪法时期我国人大代表仅享有较低程度的身体保障权而不享有言论免责权,这给后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破坏埋下了伏笔。1975年和1978年宪法时期不存在对人大代表的特殊保障。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人大代表的特殊权利保障制度逐渐走向完善,但在言论免责权和身体保障权方面仍有不少亟待改进之处。  相似文献   

5.
笔者认为,言论免责权具有法定对象,列席人员当然不享有;言论免责权也是有限度的,不是什么话都能说;列席人员列席人大会议,该发言时也要发言. 关于言论免责权,1954年、1975年和1978年颁布的宪法都还没有规定,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才首次确立了全国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宪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随后到1986年地方组织法进行第二次修正时,才增加条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相似文献   

6.
《公民与法治》2013,(13):50-50
宪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是关于全国人大代表享有言论免责权和表决免责权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享有言论免责权的含义是: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者,包括令体会议、代表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都一律不受法律追究,不承担法律责任。二、伞同人大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各种发言,包括不正确或小完全正确的发言,甚至包括被后来的实践汪明是完全错误的发言,都一律不受法律追究,不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7.
笔者认为,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非代表身份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不享有言论免责权. 首先,法律规定的专用性.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一规定,显然是对地方权力机关及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制定的最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其重要性与不可共享性十分明确,这种专有性的权利,也只有行使监督职权的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享用,并非他人都可使用.  相似文献   

8.
邵自红 《河北法学》2007,25(7):43-49
民意机关代表在机关内的发言、辩论及表决不受其他机关的追究是代议制政府的基本要求.探讨代表言论免责权的起源、理论依据及其范围,并对中国现行的代表言论免责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9.
翟峰 《法治与社会》2016,(12):38-39
要明确笔者认为的“并非所有法定列席人员皆可享有法定言论免责权”这个观点,即需弄明白两个相关的基本概念,这就是何为各级人代会的法定列席人员,以及何为法定言论免责权.  相似文献   

10.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表明法律赋予了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的言论免责权,这是对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  相似文献   

11.
新《律师法》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再次提前,并且赋予了律师法庭言论免责权,为律师在场权的确立提供了时间上的可能和法律上的保障。本文结合这一变动,对我国确立律师在场权制度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进行分析,以期对此制度的可行性得出客观、准确的结论。  相似文献   

12.
我国宪法和法律为了保证人民代表顺利地开展活动,毫无顾虑地行使职权,规定了人民代表活动的物质保障、言论免责权以及人身特殊保障。(一)人民代表活动的物质保障人民代表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议员。资本主义国家的议员一般都是专职的(多数国家的上议员被认为是兼职的,一般只按天数领取生活费)。领取高额的年薪,通常是一般国家公  相似文献   

13.
从“齐明案”看人大代表的职务权利保障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齐明案”表明,在现实生活中,公共权力对人民代表的言论免责权和人身权的保护还不到位。我国的代表保障制度是不完整的,还存在着巨大的“缺口”,应予完善。  相似文献   

14.
规定议员具有言论免责权,莫不在于鼓励并保障议员勇于发表政治意见,表达民意,并借以形成国会的意志及意见,但并不是说该权力可以不受限制。  相似文献   

15.
律师庭审言论豁免权,是指律师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庭审中,对所发表的与案件有关的举证、质证意见及辩护、代理言论享有不受刑事及民事法律追究的权利。这既是律师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律师执业保障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我国相关法律中,这一基本原则却没有得到具体体现,由此导致律师由于办理刑事及民事诉讼案件而遭遇刑事追究及民事侵权诉讼的事件时有发生,有鉴于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在律师法中确定律师庭审言论豁免原则。一、理论依据1、律师职责自然延伸律师庭审言论的豁免是由律师肩负的职责所决定的,是维护律师职业道德的自然延…  相似文献   

16.
<正> 准绳者,乃测定平直之器具也,喻义为言论、行动等所依据的原则或标准(现代汉语词典)。我国法律之规定中有一项重要的原则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何为“以法律为准绳”?经典的说法谓之“就是要求侦查、审判人员在办案中既要按实体法办事,又要按程序法办事”(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律卷)。实体法和程序法均为国家立法机构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也就是说办案中要以法律规范为准绳。笔者以为,此间有误,并试述理由如下。 办案的对象无论其形态、内涵千差万别,本质都是针对某种社会关系和权利。社会关系和权利是无所不在,内外各异的,再健全的法律也不可能也不需要规范所有的社会关系和权利,即使纳入法律范畴的社会关系和权利即法律关系和权利也存在着法律规范调节  相似文献   

17.
据报载,某地一人大代表在发言时得知记者在场,忙将记者"请"之门外.读后,颇感新鲜. 常常听到的是一些官员怕记者,很少听到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上发言居然也怕记者在场.想必这位代表也知道代表有"言论免责权"吧,难道还有什么不敢"见光"的地方?  相似文献   

18.
张政 《法制与社会》2014,(12):68-69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受宪法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言论自由是一种绝对的、不受制约的权利。言论自由权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具有其应有的边际,在必要时需要受到法律上的约束。但是,我们必须注意的问题是,言论自由权在何种情况下应该受到约束以及如何约束,因为,确立言论自由权边际的根本意义还在于更好的保护言论自由。在陈平福案这一真实的案例中,充分体现了宪法在当今社会中对言论自由权的保护与限制。  相似文献   

19.
欧爱民 《河北法学》2006,24(3):54-57
说话权利的保护程度表征着一个国家的民主、开放和宽容.综观人类在说话方面的权利及其法律原则,我们可以将其归结为:可以说话的权利与事先限制之禁止原则;说真话的权利与真实抗辩原则;说真实谎言的权利与真正的恶意原则;说意见性言论的权利与合理评论原则;不说话的权利与精神自由原则;要求说话的权利与媒体接近原则;用行为说话的权利与背景限制原则.  相似文献   

20.
当下的中国,知情权被社会大众普遍承认,但是就是在信息高速发展的今天,侵犯知情权的行为时有发生,公民的知情权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障。究其原因,有关知情权的法律保障还不够,目前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中,只有暗含于言论和出版自由的隐性的默示的知情权,而没有明确的作为独立权利的知情权。鉴于此,树立知情权权利保护意识并为公民知情权提供法律保障是提升公民知情权的越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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