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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反诉是民事诉讼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很有研究的必要。本文拟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反诉问题,谈一些浅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五十一条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提起反诉……,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被告提出反诉,可以与本诉合并审理;第一百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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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诉讼请求,以达到抵销、动摇或吞并本诉的目的。反诉一般直接由本诉的受诉法院管辖,但当反诉的标的数额超过本诉法院级别管辖范围时,就出现了反诉级别管辖异议问题。反诉级别管辖异议,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类问题又颇有争议。本文拟对反诉案件中反诉原告提出级别管辖异议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一、反诉管辖异议的权利主体根据对《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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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是指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提出的独立之诉。它能够平衡原、被告双方的利益,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参与程序的诉讼权利,又能够节约诉讼成本,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反诉本身是一项极为有效的制度设计,核心是提起反诉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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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反诉的基本概念
民事反诉,在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被称为反请求。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于民事反诉的概念并没有一致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反诉与本诉相对,是指诉讼中的被告向原告提起的诉讼;有的学者认为,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还有的学者认为,反诉是指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目的在于对抗本诉的独立请求或排斥,吞并、抵销本诉的独立请求。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对反诉所下的定义都不够准确、全面。民事反诉应当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为抵销、动摇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合法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和本诉有一定牵连性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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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受理若干问题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诉,是指原告起诉后,被告为了抵销、吞并原告诉讼请求而对原告的起诉。我国民诉法设立反诉制度的意义,在于反诉一旦成立,可以与本诉合并审理,简化诉讼程序,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法院办案,符合诉讼经济的宗旨。然而,司法实践中在反诉受理时限、反诉级别管辖问题上认识不统一,操作不规范。笔者试就上述两个问题谈谈个人管见.一、反诉受理时限问题民诉法第52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126条又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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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是民事案件中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是被告用于对抗原告的诉讼要求,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手段。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独任庭、合议庭应当正确理解反诉的含义及反诉的条件,把握反诉与反驳的区别,做到依法审理被告提起的反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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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来,一些文章对民事诉讼上的反诉问题作了有意义的讨论。本文拟就反诉制度的根据,反诉与本诉的联系,反诉和本诉的合并审理,以及二审程序中的反诉等问题,谈一点自已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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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缕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二审程序中反诉问题所作的一项司法解释之价值预设与罅漏为行文基点,指出在二审程序中,被告能否提起反诉应以原告是否同意为前提条件,如此才能兼顾保护当事人审级利益与依法审理反诉案件之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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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缕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二审程序中反诉问题所作的一项司法解释之价值 预设与罅漏为行文基点,指出在二审程序中,被告能否提起反诉应以原告是否同 意为前提条件,如此才能兼顾保护当事人审级利益与依法审理反诉案件之间的 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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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有关反诉的问题,众说纷纭,主张各异。有的认为反诉只能在第一审程序中提出;有的认为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人提出,而原告人不得对被告人提出的反诉再提出反诉,还有的认为,在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中,原诉的原告人或被告人都不得对第三人提起反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无权对原诉的原告或被告提起反诉等等。下面就几个有争议的问题略陈管见,以求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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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共同制度,我国也不例外。反诉制度制度在实践操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反诉与本诉相比具有独特性。我国反诉制度存在立法条文缺乏可操作性,司法观念有偏差,基本理论不成熟等问题,应借鉴国外相关规定,明确反诉提起的法定要件,增设强制反诉和再反诉制度,分类明确反诉的审理方式、提出载体、提出时间及管辖等程序性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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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拘传是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采取的强制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是一种较严厉的民事强制措施。适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防止滥用,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一、民事拘传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适用民事拘传,必须遵守三个条件: (一)应当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被告应包括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未成年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以及某些经济纠纷案件中的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哪些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范畴?一般是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