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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调整的法律分界——民法与劳动法调整雇佣类合同关系的制度与理念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合同法》起草时曾设定一类有名合同——雇佣合同,但雇佣合同最终没有体现在《合同法》中,近年来民法学界开始涉及雇佣合同问题。《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合同实质上也是一种雇佣合同,民法与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有着各自相应的区界。本文对传统雇佣契约与劳动合同之间存在的差异进行了分析,指出民法与劳动法所调整的雇佣关系是一种互补关系,两者在调整雇佣类社会关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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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与雇佣、承揽、劳动合同是属与种的关系,而后三者属于并列关系,因此有必要着重把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和劳动合同三者明确区分开。虽然,从字面上看,后三者较为相似,尤其是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容易被混淆,但是,深析之,三者的差别还是挺明显的。本文最后提出"四看"的思路来具体判定属于哪种合同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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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宇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5)
《德国民法典》中增设劳动合同,希望通过法官法的“成文化”划定劳动合同和承揽合同的界限,实现对劳务派遣以及对互联网时代新型就业形态的规制。但是一方面从典型合同的体系来看,劳动合同作为具有从属性的雇佣合同,不具有独立地位,在雇佣合同已可与承揽合同区分的前提下,增设新的合同类型不仅没有必要,而且破坏了民法典的形式理性主义立场;另一方面从关系性契约的理论来看,劳动合同以雇员和雇主的地位界定为出发点,人身属性强于契约属性,置于《德国民法典》的典型合同中显得不伦不类。德国此次修法不仅没有获得较原《民法典》对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界定更高的解释力,而且破坏了雇佣规则的“纯洁性”,造成了法律的复杂化与法典内在逻辑的混乱。我国在编纂民法典时应当借鉴德国原有的立法体例,并从已有的雇佣合同教义学中吸取营养,以解决新时期劳动关系领域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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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市场的发展,市民社会的壮大,私有制度的社会规模从小到大,劳动合同调整的范围狭小,对劳动者保护不力的矛盾大量出现并形成了对经济发展的极大阻碍.目前雇工劳动现象广泛的存在于我们社会经济生活中,在司法实践中的雇佣合同的纠纷主要有二大类:一类是雇员在受雇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纠纷;另一类是雇员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导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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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2,(6):30-38
立足数字时代和我国用工领域立法的现实,我国将制定的《劳动法典》应是一部调整涵盖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等用工关系的统一的“劳动的法典”。雇佣合同进入《劳动法典》是因为在立法史上,我国通过劳动合同实现劳动力市场化改革,发生了劳动合同制度对雇佣合同制度的制度替代,导致雇佣合同无法系统立法并进入《民法典》中。而从法律渊源角度看,劳动法和民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并不影响二者发生法律渊源交叉,法典化完备性和体系性的技术要求,反而支持在一部法典中系统调整不同类型用工关系。从功能的角度看,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置于一部法典中,有助于按照类型和谱系的方法对各类用工关系进行符合实际的法律组合调整,有利于完成数字时代对“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用工的规范。《劳动法典》总则应规定用工关系调整的对象、原则和一般规则,分则应按照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为主干,调整雇佣关系、非典型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况之用工的规范为特别规定的布局进行体系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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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而又有别的一对法律关系:雇佣与劳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雇佣逐渐成为现代生活中十分普遍的现象,它与形式多样、错综复杂的劳动几乎呈现异彩纷呈的局面,然而由于立法滞后,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难以把握,错误地适用法律。本文拟就对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作一下比较研究。一、雇佣与劳动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雇佣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协议。给付报酬方称为雇主,提供劳务方为受雇佣人或称为雇工。而劳动合同的概念,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为:“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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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家政工人数众多,立法严重滞后,家政工的法律保护亟待加强.家政工与雇主(家庭或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雇佣关系,但家政工有特殊性.同时,家政工与雇主之间虽具备劳动关系的某些特征,却不是典型的劳动关系,双方之间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因此,家政工的法律保护既不能仅依靠雇佣合同的一般规则,也不应将家政工简单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应针对家政工的特殊性,建立超越一般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则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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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劳动法》第18条明确规定两类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但由于该条款较原则和抽象,具有较大的弹性,而配套的《劳动合同法》尚未出台,其他一些个别、零散的有关劳动合同的行政法规、文件也未具体列举无效劳动合同的类型,因而给办案机关增加了负担,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利。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与多种因素有联系,为了正确确认劳动合同是否无效,笔者认为应从引起劳动合同无效的因素着手分析。一、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关系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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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7年5月14目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合同法》)在分则中对雇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然而在实践中,雇用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不易区分,进而引起雇用关系与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容易混淆。笔者拟对雇用合同、劳动合同之关系及异同作些探讨。劳动合同源于在用合同雇用,谓以货币购买劳动力,古已有之。欧洲中世纪及我国封建时代的仆人,可谓雇用之早期形态。1804年,第一部资产阶极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对劳动力的雇用作了规定,只是仍然承袭古罗马传统,将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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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上确认雇佣合同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劳动合同为主要法律调整形式的劳动关系,在提高用人单位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在此过程中,也暴露出了其调整范围狭小,不利于妇女及中老年劳动者就业以及无力解决当前新形势下错综复杂的现实问题等一系列的弊端。而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有必要撇开笼罩在雇佣关系头上的种种虚假现象,去仔细地区分雇佣与劳动这一对相似而又有别的法律关系。一、雇佣与劳动的关系从法律上说,所谓雇佣关系是一种民事关系,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一定或不定期内为另一方当事人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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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后合同义务是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或原劳动合同的约定而负有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近些年来,随着人才流动的加快,由劳动者“跳槽”而引起的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屡见不鲜。因此,加强劳动合同后合同义务的理论研究,完善相应的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从对后合同义务的理论阐释入手,系统分析了劳动合同中后合同义务的应有内容,最后提出了完善后合同义务相关规定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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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普遍认为劳动合同不是民事合同,因此《合同法》也没有将其纳入调整范围。目前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也已完成,预计今年有望出台。但是,笔者认为这并不能改变劳动合同本身的性质,劳动合同在很多方面具有民事合同的特征,因此可以把劳动合同看作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受我国民事法律的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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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指出: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995]268号)中又对上述“意见”作了具体解释:“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明职工在受到胁迫或被对方乘己之危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是在双方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基础上,经平等协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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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5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开始以公报的形式发布案例,这些案例都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这犹如在中国司法制度平静的水面丢下一块巨石,迅速激起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判例问题讨论的波浪。这些讨论主要围绕两个问题进行: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公布案例属于什么性质?其地位和作用是什么?二是在中国是否可以引进判例制度?在中国这个不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由最高审判机关的最高审判组织讨论通过并予公布案例,案例公布者的用意和这些案例在实际上所起的作用是明显的,因而引起各种争论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