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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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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苏丹情势分析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补充性原则   总被引:12,自引:1,他引:11  
王秀梅 《现代法学》2005,27(6):180-186
联合国安理会向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提交的苏丹达尔富尔地区发生的情势,引发了非缔约国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补充性的质疑。将达尔富尔的情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应由独立的机构判断苏丹政府“不愿意”和“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客观证据。这样做,一方面为了充分支持安理会向检察官提交情势的行为;另一方面为了国际刑事法院审判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吸引诸如中国和美国等司法制度健全的非缔约国批准《罗马规约》。中国虽然是非缔约国,但始终支持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及其工作,并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活动采取一种审视态度。有理由相信,通过国际刑事法院建立的良好工作模式,如对达尔富尔公正有效的处理,以及在我国法律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中国会成为《罗马规约》的缔约国。  相似文献   

2.
为加强国际社会刑事司法协作,惩治国际社会的严重犯罪,1998年联合国在罗马召开了联合国外交会议,并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和<会议最后文件>,据此,联合国于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了国际刑事法院.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审判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的国际机构,表明了国际社会决心改变以往对国际罪行采取间接管辖的做法,标志着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同时,这也带来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即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罪行行使管辖权时,如何做到和一国的主权及司法管辖权的并行和相容?因此,本文将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行使的相关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3.
洪永红 《河北法学》2007,25(1):161-165
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在1994年的建立和12年的审判实践经验为国际刑事法的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主要表现在: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是历史上首次建立专门审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际刑事法庭;丰富了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内容;扩大了对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犯罪的管辖权,进一步积累了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经验,对国际刑法中的三大罪行的界定作出了新的阐释;推动了非洲国际法学的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常设性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  相似文献   

4.
战争罪的国内立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卢有学 《现代法学》2007,29(2):186-192
战争罪是在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中发生的违反战争法规、严重侵犯人权的罪行。战争罪主要是国际法上的罪行,但国内法院也承担着追究战争罪罪犯刑事责任的重要任务。将我国缔结的国际公约里规定的战争罪转化为国内刑法上的犯罪,是我国作为缔约国应当履行的条约义务。但我国《刑法》只有第446条和第448条规定的两个犯罪才基本符合国际法对于战争罪的定义。我国《刑法》应当专章设立“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使其包括战争罪等核心罪行,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刑事管辖权,有效地避免我国公民受到国际刑事法庭的审判,以便享受《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补充管辖原则提供的益处。  相似文献   

5.
李杨 《法制与社会》2014,(22):283-285
《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首次将灭绝种族罪规定为一项国际犯罪,但是在其生效以来的40年间,国际社会一直缺乏对灭绝种族罪的惩治实践,直到1995年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对阿卡耶苏案作出审判,才开启了国际刑事机构审判灭绝种族罪的先河。1998年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也将灭绝种族罪列为各项国际犯罪之首,以体现其严重性。本文试图对灭绝种族罪的受保护团体以及不受保护的团体进行讨论,以期为国际刑事司法中灭绝种族的定罪实践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相似文献   

6.
武装劫船行为是为了弥补海盗罪定义的局限而出现的,规定了国家管辖范围之内的类似海盗罪的违法行为。本文指出虽然该种行为发生于国家管辖范围之内,但适用普遍管辖原则以更有效地予以打击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7.
非缔约国对国际刑事法院对本国国民管辖权的规避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马呈元 《人民检察》2005,(17):62-64
一、概述根据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以下简称《规约》)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对个人实施的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反人道罪)战争罪和侵略罪具有管辖权。同时,按照《规约》第12条“行使管辖权的先决条件”,国际刑事法院对在缔约国领土内发生的,包括在缔约国注册的飞机和船舶上发生的以及由缔约国国民实施的上述国际犯罪都有权管辖。由于第12条实施的客观效果将使非缔约国国民在缔约国境内所犯的有关罪行被置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之下,因此,一些国家的政府对此表示反对,并采取各种措施尽力规避国际刑事法院对本国国民的管辖…  相似文献   

8.
一、澳大利亚的犯罪分类与其他联邦国家一样,在澳大利亚,大部分犯罪都是违反州法律的犯罪。根据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犯罪分为三类:简易罪、可选择审判方式的犯罪和可诉罪。简易罪是性质轻微的犯罪。根据新州1986年刑事程序法的规定,简易罪只能以简易方式审判,即在治安法院由治安法官独任审判。包括:一、根据该法或其他法律要求以简易方式审判的犯罪;二、该法或其他法律规定为简易罪的犯罪;三、最高刑罚低于2年监禁的犯罪(该法或其他法律要求依据正式起诉书由陪审团审判的除外)。一般来说,  相似文献   

9.
2005年3月31日,联合国安理会决定将自2002年7月1日以来达尔富尔局势问题移交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这是国际刑事法院自2002年7月1日成立以来,安理会提交的第一个情势,这无异开创了一个重要的先例。该决议反映了国际社会对防止和中止有罪不罚的现象的决心与行动。然而,该决议中也涉及了若干值得注意和研究的法律问题。本文集中讨论了下列问题:启动国际刑事法院诉讼程序的方式,罪行发生地国和行为人国籍国的管辖与补充性原则,普遍管辖权与补充性原则,安理会1593号决议第6段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限制,国家配合国际刑事法院进行调查和起诉的义务。通过对这些法律问题的探讨,希望能对更好地理解《罗马规约》的含义与适用起到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所确立的管辖权具有相当的特殊性,是坚持主权原则与打击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为严重犯罪需要之间的微妙协调。国际刑事法院所采用的并非是一般意义上的普遍管辖权,而是强调管辖权的补充性,强调缔约国内法院具有优先管辖权。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规定,只有在相关国家不愿意或不能够的情况下,才能启动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管辖权的补充性原则可以起到促使国内法院起诉国际犯罪的积极作用,但是判断是否存在不愿意或不能够,该规约的有关规定并不明确,而且实践中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补充性原则的运行会遇到诸多障碍。  相似文献   

11.
对国际社会来说,海盗仍然是一种严重威胁,尤其是在索马里地区,海盗异常猖獗。由于海盗对国际贸易和世界安全的破坏,对海盗罪的普遍管辖权已得到各国的普遍承认,但现行国际法关于海盗罪的规定却存在许多"空白",普遍管辖权不能涵盖所有的海盗行为,因此,国际法应该进行相应的变革以应对海盗的威胁。这些变革应包括对海盗罪重新定义,建立危险海域的护航机制,推动区域性打击海盗机制的建立及由安理会提供必要的授权。  相似文献   

12.
海盗是公认的国际犯罪,已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许多国家的国内法所规定,且国内法对海盗罪的认定范围一般比国际法更广.学说上多认为我国刑法应当增设海盗罪,就具体罪名而言既包括国际法上的海盗罪也包括国内法上的海上武装劫掠罪,前者适用于公海上的行为,后者适用于领海上的行为,在构成要件上稍有不同.由于国际法上的海盗罪适用普遍管辖而国内法上的海上武装劫掠不适用该原则,设立海盗罪时应对两者分别规定不同的罪状.  相似文献   

13.
大量证据显示国际刑事审判的展开促进了国际刑法的发展,而在国际刑法发展的进程中,出现了一系列新的观念和原则并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诸如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的定义,以及合法性原则、补充性管辖原则、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和国际合作与司法协助原则等。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在国际刑法制度发展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联合国、联合国宪章以及联合国大会的一系列决议为国际刑法的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现代法学》2019,(6):176-193
国际刑事法院2018年正式启动了对侵略罪的管辖权,然而,由于侵略罪自身的性质以及《罗马规约》修正案有关规定的模糊性,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仍面临着一系列困境。除了侵略罪定义的不确定性、与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冲突以外,作为国际刑事法院基石的补充性管辖权机制,在侵略罪问题的运行方面也面临着受害国国内法院对侵略"不能够"和"不愿意"管辖的双重困境。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作为非成员国的我国对《罗马规约》和侵略罪修正案的保留,因此,应结合本国立场,适时评估侵略罪相关问题对我国自卫权、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特殊职能的行使以及我国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关系可能带来的挑战,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15.
1998年 7月 1 7日联合国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规约》)。该《规约》2 0 0 2年 7月 1日生效 ,国际刑事法院在当日正式成立。该法院专门审判国家、检举人和联合国安理会委托审理的受到国际关注的最严重犯罪 :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联合国秘书长安南称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是一个“历史性的时刻” ,体现了国际社会防止和惩治战争罪恶和有组织反人权罪行的决心 ,呼吁世界各国尽快加入并批准《规约》。中国尚未加入《规约》。对中国未加入《规约》态度的重新审视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我国加入《…  相似文献   

16.
笔者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法院犯罪调查局,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专门审判法院犯罪的法院犯罪审判法院,以实现法院犯罪的异地管辖,以保护检举人的人身安全,并使法院犯罪案件得到认真的调查和公正的审判。  相似文献   

17.
杨柳 《法治研究》2013,(11):124-131
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自行调查权是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根据自己从来文中掌握的犯罪资料独立启动对任何一个缔约国国内发生的犯罪情势进行调查的权力,它既是最能体现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独立性的权力,同时也是国际社会最担心被滥用的权力。在《罗马规约》缔约过程中,检察官自行调查权的行使是各国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基于对检察官滥用权力的疑虑,《罗马规约》为检察官行使自行调查权设置了一定的制约机制。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从上任伊始便采取了对自行调查权尽量备而不用并鼓励缔约国自我提交情势的策略;尽管检察官对肯尼亚和科特迪瓦情势两次行使自行调查权的实践取得了成功,但这并不会改变其审慎使用自行调查权的策略。  相似文献   

18.
国际刑法立法与司法实践表明,法人国际犯罪主体的资格已为国际刑事立法所确认;纽伦堡国际审判蕴含了对法人国际犯罪的处罚原则。国际刑事法院无权管辖法人国际犯罪并不意味着法人不受国际刑法的约束。法人作为国际犯罪的主体资格亦具有广泛的国际空间。作为对国际刑法进行理性思考的国际刑法学,应当对法人国际犯罪的主体资格加以明确。  相似文献   

19.
正科特迪瓦前总统洛朗·巴博被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指控涉嫌危害人类罪,其罪行包括谋杀、强奸、迫害和其他不人道行为。此案一出,便在国际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一是因为洛朗·巴博的前国家领导人身份;二是因为本案的相关情势由科特迪瓦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而科特迪瓦并非《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缔约国;三是本案涉及非洲地区领导人,令"选择性司法"和"非洲偏见论"的说法再次甚嚣尘上。  相似文献   

20.
王新 《河北法学》2011,29(4):16-22
危害人类罪是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广泛或有系统的暴力罪行,侵犯着整个人类社会的根本利益,严重地破坏人类的和平和安全。早在19世纪末,一些规范战争的国际公约已具有惩治危害人类罪的萌芽内容。作为独立的罪名,危害人类罪首次是在《纽伦堡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得以规定,并开启了关于危害人类罪的国际刑事审判实践。在此后的《前南国际法庭规约》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规约》中,均将危害人类罪列为一种独立的国际犯罪,而且规定的内容更为具体和有所发展。在综合先前的国际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之基础上,《罗马规约》以专门条款继续拓展关于危害人类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和具体表现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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