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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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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国初期的大理院:最高司法机关兼行民事立法职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国初期,在三权分立的国家机构体系中,大理院是最高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由于立法机关不能正常运作,制定统一民法典的时机尚未成熟;在此缺乏统一民法规范的历史条件下,大理院延续了中国古代司法机关兼行立法职能的传统,通过民事判例、解释例来创设统一的民事法律准据,实质上兼行了民事立法权。  相似文献   

2.
民法一词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狭义的民法,是指民法典而言,即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文件,在传统民法理论上称之为“形式民法”。我国目前还没有民法典,自今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通则》,虽然不是民法典,也可以归类干狭义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全部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除民法典外,还包括宪法和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民事法律条款,单行  相似文献   

3.
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房绍坤当前,民法学界对制定民法典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立法机关也将制定民法典列入立法规划之中。这对于促进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加快民法典的制定步伐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旨在通过总结中国民法的历史,剖析中国民法的现状,对中国民法的...  相似文献   

4.
随着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制定我国民法完整而统一的物权制度,进而完善现行民事立法,业已成为我国民法学界与国家立法机关的共识.有鉴于此,本文拟对我国物权立法所应确立的基本体系作一探讨,以期就教于民法学界.在我国民法典制定之际,确立包括他物权在内的物权制度已成为现行民法发展的最新潮流.那么,在我国现实条件下,物权立法应确立一个什么样的基本体系呢?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是一个自然  相似文献   

5.
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宣布已经建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但是从“体系”的角度看,民法立法还存在体系化和科学化方面的重大缺陷,这些问题十分明显并亟待改正.现代民法进入中国,本身就是以体系化科学的知识体系进入的.但是我国现行民法均以单行法律法规呈现,这些法律制定的时间跨越期限很长,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他们没有体现民法社会的基本精神;一些在不同时期制定的法律制度相互不衔接甚至矛盾;一些立法制定时并不考虑既有法律法规的存在,也不考虑民法知识体系的科学性,只考虑单一的单行法规自成一统,结果使得民法整体出现立法碎片化的现象.立法机关在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时曾经宣布,等条件成熟时应该制定民法典,借以整合民法资源,实现民法规则体系化和科学化.但是,现行建成的所谓“体系”并没有表现民法典整合的趋势,也不符合民法科学体系化的内在逻辑.为保障市场经济发展和人民权利,民法立法体系化科学化的任务必须旗帜鲜明地提出来,必须借助潘德克顿法学的科学防止立法碎片化,尽快实现民法现行立法的整合,并且尽快出台中国民法典.  相似文献   

6.
民商合一的民法典设置商法规范面临诸多挑战,不仅涉及民法规范体系与商法规范体系的科学性建构,更关涉到二元结构的统一私法体系的科学性实现。《民法总则》贯彻落实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立法举止备受关注,不仅因为在世界范围内采用潘德克顿体系的民法典总则未有民商合一的立法传统,面临前无古人的开创性难题,更因为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其确立的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与思路,对民法典分则各编的民商合一走向具有决定性影响。检讨《民法总则》中商法规范体系的立法得失成败,对确立适应我国民商立法现实需求的民法典编纂方案具有重要价值,也有助于实现民商事法律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7.
如何建构民商法二元结构的统一私法体系,主要存在“民法典+单行商事法”与 “民法典+商法通则+单行商事法”两种范式主张。其中前者力主“在民商合一体例下制定民法典总则”,这一立法设想可行与否,涉及到民法总则设置商法规范的限度及其模式等问题。无论从构建统一私法体系的形式理性立场,抑或从商事立法体系化的现实主义立场,“民法典+单行商事法”范式都难称最优,“在民商合一体例下制定民法典总则”的范式应受质疑,民法总则制定应该果决放弃民商合一的理想化追求,剥离难以承载的提供商法规范之重任,循“民法典+商法通则+单行商事法”范式构建统一私法体系,藉由实现商事立法的体系化,是符合中国民商事立法现实的理性立法选择。  相似文献   

8.
樊涛 《法学杂志》2016,(11):115-121
民商合一乃现代私法体系建构之趋势,传统商法典中的总则部分宜回归民法典,传统商法典的分则均已制定单行法.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当因应当下工商社会的现实,民事主体转为以企业为主,民事行为转为以规范企业之间及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为主.我国民法典的立法技术为“民法的商法化”,我国商事规范应当采取内置于民法典、制定单行法等多种形式.  相似文献   

9.
胡波 《河北法学》2004,22(7):132-136
以物权与债权二元结构为基础的德国民法典体系已无法包容一些重要的基本民事权利类型和民事法律规范,制定中国民法典时有必要加以改良。提出以绝对权与相对权的二元结构为中心确定中国民法典编纂体例的新思路,既承袭了我国业已形成的德国民法思维传统,又是对物权与债权二元结构的发展。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大力加强民事立法的情况下,应当构建一部民法典还是保留单行法的形式,或者采取法律汇编的方式,是必须作出的重大选择。单行法有悖于民法的体系化,不利于民法基本价值的一贯性;法律汇编不是真正的体系化,难以有效实现民事法律的内容全面性和内在一致性。我国民事立法必须选择法典化的道路,这是实现民法体系化的最佳途径。在进行民法体系化的同时,还必须注意协调民法典和单行法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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