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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时所应担负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以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应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公司社会责任的本质系国家通过立法,将公司经营所产生的负外部性强制由公司承担。公司社会责任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统一,其中的法律责任属经济法责任,道德责任不具有可诉性。基于意识形态的考量,我国《公司法》错误地规定了"公司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采取惩罚和鼓励相结合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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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学界及实务界均采用<合同法>来评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合同的效力,这种做法有失妥当.作为组织合同与债权合同的统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的转让在于维护公司利益以及交易安全.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效力分为两个层次:对外无效和对外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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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涛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6,21(5):64-70
基于商事交易迅捷与安全的价值追求,商主体有区别于民事主体立法的制度需求.我国现行商主体法律制度过分强调交易安全,以牺牲交易效率为代价,客观上不利于财富的创造.面临全球化的商主体制度竞争,我国的商主体法律制度应从法的价值.立法技术、商事责任与商事诉讼等方面进行完善或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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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在价值取向、注意义务、瑕疵分类及违约责任等诸方面均存有差异.我国<合同法>却将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混为一谈,既不利于民事合同追求的公平,也不利于商事交易的迅捷与安全.重构我国的商事合同制度,应在维持<合同法>作为民商事合同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增设商事合同特有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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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合一乃现代私法体系建构之趋势,传统商法典中的总则部分宜回归民法典,传统商法典的分则均已制定单行法.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当因应当下工商社会的现实,民事主体转为以企业为主,民事行为转为以规范企业之间及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为主.我国民法典的立法技术为“民法的商法化”,我国商事规范应当采取内置于民法典、制定单行法等多种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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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涛 《中国社会发展战略》2006,(3):31-34
建国以来,我国的城市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积累,已经形成了数额巨大的土地资产。随着城市土地资产观念的提出和对其研究的深入,城市土地无形资产问题已经摆到了政府的面前。经营城市土地“有形”资产是要赚钱,而管理城市土地“无形”资产是要花钱。前者是政府把城市土地运用市场经济的手段,进行聚集、重组和营运,尽可能获得盈利,以弥补城市建设发展中资金的不足,而后者是政府制定土地政策、对土地的区位条件进行改善等,尽可能的提高土地形象,在“无形”提升土地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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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美国采取学校合并和建立学校交通制度等一系列配套措施对农村学校布局进行了持续的调整。其渐进的政策推行以及各项政策间的相互补充、配合,是实现农村教育资源有效整合的关键。我国农村学校布局调整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盲目撤点并校、过度关注寄宿制学校而忽视公共校车制度建设、配套设施偏离"就近入学"原则等问题。合理借鉴美国农村学校布局调整的策略和经验,有效利用小规模学校,以寄宿制学校与校车"两条腿走路",是现阶段实现我国农村教育资源整合的合理逻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