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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被称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判决最严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刘汉、刘维等案最终尘埃落定.8月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湖北咸宁市对刘汉、刘维等上诉案依法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的死刑判决。死刑判决将报请最高法院复核。这一案件为“涉黑商人”再添一例,那么,从2004年至今10年来,因涉黑而出事的商人又有多少?根据官方公开资料梳理发现,在过去十年,至少有23例较大型、由官方媒体通报的商人涉黑案件,而具体分析这些案件,中间不仅有转型的时代波澜,也有个体的特殊逻辑,同时,透过这些案例,也可观察出“涉黑商人”的多面角色和共有“面具”。  相似文献   

2.
震惊全国的綦江虹桥案的一审判决成了近期全国媒体关注的焦点。事故主要责任人林世元一审被依法判处死刑,其他主要责任人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有媒体认为,虹桥垮塌案使我们看到了“追究”的威力。一些触犯刑法、违纪、违规的人之所以逍遥法外,就是因为没有人去追究。有人提议建立“追究法”。还有些媒体认为,“虹桥案”的公开审理和依法一审判决,也反映了某些法律条文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有人问,在禁江虹桥案这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大案中,除了林世元被判死刑外,其余那些直接制造泰江惨剧的黑包工头、伪劣建材的供应商仅仅判了10…  相似文献   

3.
2009年9月8日,备受关注的“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死刑案”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被告人孙伟铭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限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论者说,“孙伟铭醉驾安要”将民为一个司法符号。  相似文献   

4.
[又讯]山东省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等6名领导干部违法犯罪案(本刊第4期详细报道过案情和一审判决结果)已终审,鉴于胡建学在二审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等情节,依法改判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对其他案犯维持一审判决。“泰安案件”终审  相似文献   

5.
“媒体审判”指媒体事先报道和评论司法案件、影响判决的现象.“媒体审判”被指责违背无罪推定、干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妨碍司法公正.然而媒体预先定罪仅是事实层面的推定,无悖于规范层面的无罪推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应该也不能脱离媒体的监督;媒体报道司法有促进司法公正的价值,司法公正的效果需接受社会公众的检验和评价,法官不能忽视媒体所反映的民意.  相似文献   

6.
2003年12月18日,最高法院开庭对刘涌案进行再审,20日作出“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死刑判决书。22日上午宣判,上午11点35分刘涌被执行死刑。 从媒体所报道的情况来看,刘涌是在最高法院再审合议庭宣判后,一小时左右的时间内被执行死刑的。笔者因此有了疑问:在这一小时左右的时间内,最高法院能否完成死刑复核程序的各项工作?而不少人又因笔者的疑问而产生另一个疑问:最高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也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后才能生效吗?  相似文献   

7.
李浩 《广东法学》2008,(3):48-51
备受社会关注的“许霆取款案”的重审判决已经做出,法院仍然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但判处其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案在刑法上所具有的意义已远远超过了判决本身。针对近来舆论媒体及专家学者报道及评说.从刑法与民法的界限、法律解释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三个角度进行梳理与思考。  相似文献   

8.
民意对死刑适用的影响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左坚卫 《河北法学》2008,26(2):35-37
民意虽然对死刑适用可能产生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十分有限,影响死刑适用的主要案外因素是媒体和政治决策层的意志。要注意区分真实的民意和因受误导而产生的民意。应当将民意作为检视死刑适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标准之一,认真、慎重地加以对待。  相似文献   

9.
“少杀、慎杀”、“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我国的基本死刑政策。而死刑的司法限制由于更具灵活性、可操作性和现实意义而倍受推崇。“赔偿免死”就是这种死刑司法限制形势下的一种产物.并且其在减少死刑适用数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不可否认.“赔偿免死”对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然而,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当扩大赔偿情节可从轻处罚性的倾向.对一些犯罪性质特别恶劣、主观恶性极大、  相似文献   

10.
公安局长张金柱交通肇事案、杭州飙车案、许霆案、机场女工拾金案、深圳猥亵案、邓玉娇案……每一个案件的发生,都牵动着民众的心,每一个案件的审判,都搀杂着媒体的声音。相似的案件,不相似的结果,是司法公正的裁决,还是“媒体审判”的结果?伴随着这些案件的发生,“媒体审判”一次次成为热议的话题。  相似文献   

11.
案例2006年8月14日上午11时许,金某携刀赶至某县中医院找殴打其女儿的聂某算账.将赶来劝阻的医院保卫科副科长李某误认为是聂某,持刀刺中其腹部一刀,致使李某腹腔内下腔静脉、腹主动脉破裂大出血引起循环衰竭而死亡。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金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金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开庭审理,改判金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本案的改判有一个重要原因,即被害人亲属与金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金某赔偿人民币6万元,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金某,双方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本案是一个运用被害方谅解制度的成功范例,其中有很多地方值得总结。死刑案件被害方谅解制度是指在死刑案件中被害人及其亲属(以下称被害方)与被告人及其亲属(以下称被告方)达成赔偿协议,并表示谅解被告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法院根据其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根据特殊情况在死刑以下量  相似文献   

12.
罗璇 《中国律师》2002,(12):74-76
不久前,发生在陕西的“枪下留人”案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一个律师为一名死刑犯所付出的大量心血和其间多个惊险精彩的情节给人们以刻骨铭心的印象。但,“枪下留人”令下达130天后此案罪犯董伟最终伏法。由此而衍生的讨论与思考却并未尘埃落定,它们超越案件本身,步入了针对死刑案件复核程序和死刑在中国适用的深度。在与江西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副所长,著名的死刑辩护专家李云龙谈及这个案件时,他说———在我所辩护过的死刑案件中这些早已司空见惯。他先后办理的18件死刑案件中,最终有14人死里逃生,有的改判为死缓、无期或有期徒刑,有的已经重返社会。李云龙研究死刑、为死刑犯辩护的事迹,《中国新闻周刊》于2001年7月23日以“李云龙为死刑犯辩护”为题对他进行了报道。著名德国媒体《时代周报》2002年5月29日以三大版面对其也进行了长篇报道,在国内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13.
马竞  曹天健 《政府法制》2008,(12):45-45
河北晋州“毒毛巾”案件在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播出一年后,再次成为人们特别是法律人关注的焦点。 这缘于不久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晋州“毒毛巾”案件作出的终审判决。该判决以“生产厂家针对媒体与公众对其产品质量及安全的苛责应予以必要的容忍”为由,驳回了河北晋州海龙棉织厂(以下简称海龙厂)对央视的上诉。而就是这份“客忍判决”,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议论。  相似文献   

14.
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2期刊登了一宗题为《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的案例(以下简称“银河宾馆案”)。该案原告王利毅、张丽霞因其女儿王翰在入住上海银河宾馆(本案被告)期间被犯罪分子仝瑞宝(已被执行死刑)杀害及财物被劫,而获得被告的民事赔偿。深圳市近来也发生了类似的案件。一则见于2001年7月18日《深圳特区报》,题为《住宿酒店车子丢失,停车场有无责任?福田法院作出判决  相似文献   

15.
2010年2月10日,在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异地审理的孙善武一案,下达了一审判决。手持一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前河南省政协副主席孙善武在4天后走进了属于他的悲情虎年。  相似文献   

16.
2001年12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百事公司、耐克公司诉广州粤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作出一审判决,百事公司一案判决“pepsi.com.cn”域名由原告百事公司注册使用;被告广州粤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百事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060元;  相似文献   

17.
奇虎360与每日经济新闻报社的名誉权纠纷案一审以认定被告构成名誉侵权行为而暂告一段落,该案判决中原被告的争议引发了笔者的进一步思考,并借此案案情浅谈了互联网时代用户隐私权、互联网安全产品提供者是否涉公共利益、互联网竞争下媒体的责任范围、互联网企业名誉侵权赔偿四个问题.  相似文献   

18.
目前,新闻报道缺乏人文关怀现象日趋严重。在某媒体对一次空难的报道中,记者细致残酷地展现在空难停尸房停放的七八具罹难者遗体的惨状,对受害者的亲属进一步造成伤害,被评价为“毫无人道主义”的报道。还有一嵝媒体在报道矿难时用“死亡多少人”,而不用“遇难多少人”。  相似文献   

19.
最近,传媒不断报道自称“刁民”的“打假英雄”王海“运气不佳”,在其“知假买假”后,由于与商家协商双倍返还不成,于是,鸣冤叫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判令商家双倍返还其损失。而法院审理后,均判决驳回王海要求商家双倍赔偿的请求,仅判令商家返还购物款。对此,社会议论纷纷,消费者很多不理解,也有一些传媒载文指责法院判决不公,认为法院的判决变相纵容和支持商家售假。其实,人民法院对于王海们“知假买假”的所谓“打假行为”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双倍返还”的请求是完全正确的。首先,我国《…  相似文献   

20.
如果有重新选择的机会,傅蔚冈说,“我再也不会这样冲动了!”4月22日上午,西安中院对“药家鑫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方面,法院没有支持张妙家属所提出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六项536640元的赔偿请求,而是判处民事赔偿45498.5元,这笔赔偿金少到甚至连张妙的停尸费都不够,这当中对张妙2岁儿子的补偿金只有3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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