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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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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本功能转变中的虚报注册资本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公司信用观点的转变,相关社会信用机制的完善,虚报注册资本罪必然走向非犯罪化,规范资本注册行为的不应再是刑法规范。但是,在导致资本严格监管的环境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的今天,缺乏对该罪名进行非犯罪化的法治与市场环境。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采纳了二元化的“公司资本制度双轨制”,直接改变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违法性评价标准。当前应当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惩罚模式改为结果犯,并将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两罪合并起来统一予以规范,保留虚报注册资本罪名。  相似文献   

2.
随着公司信用观点的转变,相关社会信用机制的完善,虚报注册资本罪必然走向非犯罪化,规范资本注册行为的不应再是刑法规范.但是,在导致资本严格监管的环境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的今天,缺乏对该罪名进行非犯罪化的法治与市场环境.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采纳了二元化的"公司资本制度双轨制",直接改变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违法性评价标准.当前应当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惩罚模式改为结果犯,并将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两罪合并起来统一予以规范,保留虚报注册资本罪名.  相似文献   

3.
新《公司法》下的虚报注册资本罪新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新《公司法》改变了注册资本的出资时间,实行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即只要股东或者发起人缴纳法定的首次出资额即可申请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仅仅是一种宣示作用或者确定首次出资额的参照作用。这一修订不仅使《刑法》所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构成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且也使虚报注册资本罪基本处于“法律虚置”状态,取而代之的是虚报实收资本行为,而现行《刑法》对虚报实收资本行为尚处于规制的“真空”,因此,修订现行《刑法》就成为必然。  相似文献   

4.
经济的发展和制度的创新不是消除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根基,目前,刑法上虚报注册资本罪存在许多空隙。在进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罪圈划定时,应该严格遵循公正性原则和经济性原则。文章将对虚报注册资本罪立法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5.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准入制度,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刑法》规定以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近日,《公司法》作出重大修改,正式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予以删除,不难看出,虚报注册资本罪已与如今的经济发展趋势背道而驰。  相似文献   

6.
虚报注册资本罪探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问题比较严重。本文在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主要从司法实务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出发,探讨在司法中认定“虚报注册资本罪”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以求公正司法。  相似文献   

7.
潘庸鲁 《海峡法学》2012,14(2):71-75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之间由于在行为的手段和内容上往往存在交叉或重复,因而造成三罪区分的难度.抽逃出资罪与虚假出资罪区分关键在于抽逃行为发生公司成立之后且抽逃出资的前提是行为人曾真实合法的出资;虚假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区分关键则在于前者是整体性实施虚报以欺骗公司登记管理机关,而后者是个体行为以欺骗公司其他发起人或股东;且两罪之间由于行为要件存在部分交叉关系,因而是一种法条竞合而非想象竞合.  相似文献   

8.
杜尽英  郑琰 《法制与社会》2012,(33):100-101
公司全体股东合谋,采用中介垫资方式骗取公司登记,而后抽走资金,这一特定行为方式如何定性,主要产生三种分歧意见: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这三种是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中的三大罪,实践中经常存在三罪交叉、竞合的情况,如何区分和认定,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也较为混乱。本文认为这种行为应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定罪。  相似文献   

9.
本文案例启示:虚假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在侵害权益、欺诈对象、犯罪主体、实施时间等方面均存在差异。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应该是做出虚报注册资本具体决定的人,即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在处理虚报注册资本罪与相关联犯罪关系时,应按照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处理原则,结合具体欺骗手段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10.
本文案例启示:虚报注册资本罪中"应缴出资数额"的认定应结合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保护法益、刑法的文义解释和我国当前公司资本制度综合考虑。在公司增资的场合,宜将"应缴出资数额"解释为包括公司增资前已有的注册资本额,如此有助于限定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处罚范围,满足刑法适应社会发展进步的需要。  相似文献   

11.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罪名,其行为方式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及采用其他虚假手段虚报注册资本,且应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等标准方能构成犯罪。相关中介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构成出具证明文件严重失实罪。  相似文献   

12.
外资公司利用借贷资本注册,后又抽回资金如何定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个外商投资公司的出资人利用借贷资本“走账”,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又将该笔资金撤回,对该行为能否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出资人的刑事责任?又应当以何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呢?这是一个曾引起司法实务部门较大争议、至今未有定论的疑难案例,为梳理其中复杂的法律关系,寻求破解的思路和方法,本刊特邀专家、学者,结合案例,就外商投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3.
朱惠卿 《犯罪研究》2006,(6):59-60,78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199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确定的罪名,1997年《刑法》修改时予以吸收。《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报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  相似文献   

14.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明确设立了虚报注册资本罪;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对其又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相似文献   

15.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1997年修改刑法时增加的新罪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为满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在1994年公司法出台、现代公司制度建立后,199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对虚报注册资本犯罪作出了规定,1997年刑法在对该罪罚金刑修改后,将该规定纳入刑法。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对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 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相似文献   

16.
1997年新刑法增设了第158条,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与我国《公司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一起构成了我们与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旧的公司资本制度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2005年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对注册资本制度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新公司法确立了法定资本制为主、授权资本制为辅的折中资本制,为虚报注册资本罪增加了新的内涵和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17.
新公司法背景下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适用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作出了一定的修改,但这并不能否定虚报注册资本罪有存在的必要性.而且,现实中有可能还会发生这种犯罪.对于该犯罪的司法认定,应仅考虑虚报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而从立法上看,应根据新公司法第199条、第216条等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构成模式、法定刑予以调整,将该犯罪设定为结果犯,提高对自然人罚金的比例,明确规定对单位罚金的比例.  相似文献   

18.
论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虚报注册资本罪较常发,司法认定中也存在诸多疑难问题.司法实践中,应正确认定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客观方面、罪与非罪的界限、一罪与数罪的界限,以及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19.
2011年1月。兴达皮具有限公司经登记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黄某与蔡某二人,其中黄某占公司股份的40%,蔡某占公司股份的60%。黄某为该公司法人代表。2011年9月,黄某、蔡某为兴达皮具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等需要,经股东会商议决定将公司原有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再增加500万元人民币,但二人均没有自有资金,于是由蔡某在2011年9月12日向天成担保有限公司的刘某以手续费5万元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并以股东蔡某、黄某的名义存进该公司基本账户作为注册资本进行验资.润成会计师事务所于当日出具了验资报告。随后,蔡某、黄某即将上述款项抽出归还了刘某。2011年9月13日,兴达皮具有限公司经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万元人民币变更为550万元。整个验资变更过程都由公司法人代表黄某一手操办。该公司在设立后因一直处于亏损状态.黄某、蔡某二人为经营周转长期以高息向他人借款,导致公司资不抵债。在2012年4月该公司资金链断裂后,黄某、蔡某逃匿。二、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黄某、蔡某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第二种观点认为,黄某作为公司股东兼法人代表.在增资过程中与股东蔡某一起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变更登记,其行为应视为公司行为,应当将兴达皮具有限公司作为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主体。黄某、蔡某作为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该公司、黄某、蔡某的行为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特征,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标准(二)》),认定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必须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本案虽然虚报金额500万元,但时间未超过法定出资期限,  相似文献   

20.
近几年来,虚报注册资本现象非常严重。由于《刑法》第 158条对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规定较为笼统、内涵有些模糊抽象, 而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公、检、法对该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故意、客观要件等在认识上存在分歧。犯罪主体的认定 1995年全国人大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58条没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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