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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1 毫秒
1.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该《办法》,如果按播放时间计酬,广播电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为每分钟0.30元。  相似文献   

2.
韦之 《知识产权》2002,12(4):37-39
《著作权法》第43条在该法过去的10余年实践中备受瞩目。2001年10月27日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第35条对这一条文做了实质性改动。本文试对该条修改前后出现的问题略作论述,请同仁斧正。①一、修法难点1.《著作权法》原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相似文献   

3.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以录音的形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依本规定向著作权人付酬,  相似文献   

4.
质疑"专有出版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许春明 《知识产权》2002,12(5):42-44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新《著作权法》)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之第三十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按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应承担民事、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新《著作权法》并没有对“专有出版权”的涵义作出界定,也没有对“出版权”的涵义作出界定。讨论、研究“专有出版权”问题,首先必须界定其法律涵义。  相似文献   

5.
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关于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修改争论很大。实行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防止唱片公司垄断市场,但也存在限制著作权人定价权和许可权的缺陷。在完善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方面,可考虑以"收回权"代替"声明权",实行付酬例外协商机制,同时加强相关措施的完善。  相似文献   

6.
《中国法律》2010,(1):60-60,122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2009年10月28日国务院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5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6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7.
版权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公布7月6日,国家版权局公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从7月6日起至7月31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与3月31日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相比,第二稿对于此前争议较大的录音制作的法定许可、集体管理组织延伸管理、"孤儿作品"授权机制等问题给予了积极回应,并参考《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进一步明确表演者权的相关规定。《著作权法》(修改草案)3月31日公布后,第四十六条关于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条款在音乐界引发强烈反应:"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  相似文献   

8.
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解释,所谓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依《著作权法》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需要注意的是,新闻照片和其他有创作性独特编写的文字消息不属此列,应受《著作权法》的保  相似文献   

9.
《著作权法》规定“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是为了防止音乐著作权人与唱片公司签订专有许可协议而垄断唱片市场,提高唱片价格。根据立法目的,利用此项“法定许可”的主要方式,是唱片公司自聘歌手重新录制录音制品;但在经过原录音制品中表演者和录制者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翻录录音制品。此项“法定许可”所允许的行为不仅是利用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还包括发行录音制品。我国《著作权法》为此项“法定许可”规定的“但书”使“法定许可”丧失了其存在价值,应当在《著作权法》修改时删除。  相似文献   

10.
有关广播组织的法定许可早在1990年《著作权法》中就已有规定,目的是保证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作品使用,并给著作权人提供经济利益保障。但实践中,该制度在给广播组织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存在着作者获酬权无法实现的问题。这直接导致立法者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二稿)中选择删除相关规定。但从制度立法价值的角度看,当前保留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法定许可在实现广电媒体社会公共价值、降低其与权利人之间的交易成本和避免一方优势地位影响作品的使用和传播方面仍具优势。  相似文献   

11.
王迁 《知识产权》2021,(1):20-35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作品类型法定"模式改为"作品类型开放"模式,可能将导致作品与其他智力成果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法院应避免为"创新"而不当扩张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广播权被重新定义为可规制任何以非交互式手段向公众传播作品行为的专有权利,具有实质意义。"三步检验标准"的纳入是对法定权利限制的适用进行再限制,并非允许法院自行创设新的权利限制。有关制作和向视障者及其他阅读障碍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权利限制意义重大,其扫清了我国批准《马拉喀什条约》的障碍。对涉及课堂教学和免费表演的权利限制的修改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对有关复制公共场所艺术品的权利限制的修改可能造成误解。删除"播放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的法定许可",并不意味着广播电台、电视台今后播放录音制品时须经过其中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对其行为应适用"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  相似文献   

12.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是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第46条内容。这项内容像是扔到原创音乐界的一枚炸弹,受到了高晓松、汪峰等人的强烈质,怀疑这是变相鼓励盗版、损害原创者利益。(4月5日《现代快报》)  相似文献   

13.
一、关于犯罪行为方式的完善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了4种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方式,而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则规定了8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  相似文献   

14.
王超政 《法学杂志》2013,34(1):131-135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增加的合理报酬权维护了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在录音制品二次使用中权利,但此次修改仅对合理报酬权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规定,并未涉及录音制品的种类、权利行使主体以及报酬分配等问题.借鉴《罗马公约》、WPPT等公约以及德国、法国等国家对合理报酬权的规定,完善上述存在的问题,才能真正构建一个切实可行的合理报酬权.  相似文献   

15.
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节 表演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第六章 附则  相似文献   

16.
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在构建之初就存在诸多问题,这一制度二十多年的实践表明其并未起到恰当调节权利人与使用人利益关系的作用。在我国《著作权法》进行第三次修改的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审视现有法定许可的各种情形,重新构建一种建立在透明有效机制和程序保障之上的、仅针对教育和公共文化机构的法定许可。具体说,应当取消报刊转载、录音制作的法定许可;保留现有教科书法定许可的内容、并将远程教育的网络传播法定许可整合进来、增加非营利性公共文化机构通过网络向注册用户提供本馆舍内绝版作品复制件的法定许可,构成教育目的使用的法定许可;取消录音制品播放法定许可,将针对所有作品的播放法定许可限定于非营利性公共广播组织以教育为目的的播放。  相似文献   

17.
《商务与法律》2005,(4):43-4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10月17日发布司法解释,对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作出批复。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复制品的数量标准分别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2)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复制发行”。  相似文献   

18.
《科技与法律》2005,(1):i012-i013
第一条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适用著作权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内容的上网用户。第三条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  相似文献   

19.
版权制度中法定许可的意义在于通过弱化权利排他性来降低作品利用的交易成本,借以达到权衡利益的目的。现行《著作权法》有不完善的地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从第一稿、第二稿至第三稿,相关机构和作者一直在呼吁,在修法中采取一种机制,使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对作者的获得报酬权进行保障。之前《著作法》修改草案第四十六条关于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新规定引起了广泛争议,随后的第二次和第三次修改草案中已将此条删除。本文旨从法定许可的理论基础出发,结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综合运用TRIPS协议第十三条的"三步检验法",对原草案第四十六条的不合理性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20.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立是我国著作权法修正的一个亮点。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中相关规定为基础,对我国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相关范围进行分析后得知,现行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人与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和适用范围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该差异将可能导致著作权人与表演者在行使权利时的混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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