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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通常理解,车主为机动车辆买了保险后,出事造成的损失自然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可在实践中,部分车主投保的车辆出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了拒绝,这是为何呢? 例一:2001年1月12日晚7时许,高某驾驶未经车辆管理机关检验的制动不合格的拖扎机,在装运砖头回家过程中,与同向在正常路线上骑自行车的吴某碰撞,将吴撞出10余米。高下车后,见吴已气绝身亡,又见前后无人无车,便赶快驾车逃离现场。第二天,高又赶快请人将车前边撞坏的部分修好。高以为这样万无一失。然而,在事发后第5天,公安人员还是找到了他。在刑事技术鉴定面前,高承认了肇事经过。交警部门根据高肇事逃逸的情节,认定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将高某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高某在赔偿了事者家属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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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法院曾审理了这样一起因酒驾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公司因肇事者属醉酒驾驶出事故而拒绝赔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肇事车辆所投保的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10600元,肇事者张某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356000多元:车主藤某赔偿损失89248元。对此判决结果.醉驾者张某提出了上诉.而保险公司没有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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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4):45-48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二、行为人从停车场将他人的机动车偷开后造成车辆损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虽然开办停车场的单位与车主之间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但该单位不属于依法负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其与车主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同因犯罪行为引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系不同的法律关系。车主以该单位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并主张该单位对犯罪人应负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法不予支持。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据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应当限定为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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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06年4月18日上午,董某身带电筒、夹钳、套简扳手等工具,窜至一修好但尚未使用的厂房内,在盗窃墙上的电线时,被护厂工人吴某发现。吴喊道:“你给我老老实实下来”,董下来时被吴抱住按倒地上,董为了逃跑而挣扎,双方发生缠斗半个小时,二人头部均被地上的乱石擦伤(轻微伤)。当二人乏力时,按住吴某的董说:“只要你放了我,我给你800元钱”,吴未回答,董趁机向外面逃跑,吴起身追赶,恰遇公安民警路过,董被抓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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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6年12月,犯罪嫌疑人叶某得知杨某放在北碚区歇马镇某理发店的一台赌博机被两个陌生青年男子抬上一辆牌号为渝BXXXXX的长安车拉走,杨某请叶某帮忙查找此车下落,允诺事成后请叶某吃饭。叶某熟知杨某所说的车号是其认识的王某的车号,叶便打电话给王某,对王某谎称说对方在歇马找你,要砸你的车子,令王某感到非常害怕,王某就请叶某帮忙解决此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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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2006,(5):67-6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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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私用家庭轿车逐渐成为日常的交通工具,亲友、同事之间因一时之需而借用车辆之事常有发生。如何确定友情借用机动车肇事的责任主体,不仅在理论上有很大争议,而且也是交通事故赔偿案中的新难点。根据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关联性理论,友情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借用人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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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赔偿责任”的理解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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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吴某乘坐胡某经营的一辆“的士”车在永安市区与一辆大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原告吴某受伤,事发当天,吴某被送往医院治疗。治疗期间,胡某支付医疗费3221元,大货车车主支付3360元。事后,永安市交警部门现场勘验后,认定大货车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士”车不负事故责任。因吴某与胡某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的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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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停车被盗引起民事赔偿案件的法律解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汽车社会所有量不断增加,汽车在停车场被盗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也8趋增多。车主在停车场交了资停了车,可办完事回来取车却发现车已不翼而飞。找到停车场理论,停车场说我是让你停车的,又不是替你看车的。丢了车找保险公司去。车主不服气了,车是在你停车场被偷的,我不找你找谁。我既然给你交了停车费,你停车场就要负责我汽车的安全。于是纠纷就这样形成了。双方相持不下.就诉讼到法院。区区两、三元钱停车费,却要赔偿几十万元的丢车损失,这不是闹着玩的。法律又无明文规定,法院也犯难了。有的说停车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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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夏天发生在北京市西直门外的一起重大交通肇事案,造成了包括肇事司机在内六死三伤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5名死者家属及3名伤者分别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肇事司机家属以肇事司机的遗产赔偿受害者及其家属各种损失140余万元,在肇事司机的遗产不足赔偿时。由肇事司机所在单位北京永达房地产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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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引言恶意肇事是指交强险中规定的无证驾驶肇事、醉酒驾驶肇事、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肇事等情形。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这种恶意肇事承担赔偿责任,司法界存在较大争议,甚至同一地区的两级法院认识都不尽相同。以下案例较能说明问题:案例1:2010年1月3日19时许,王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已交纳交强险)致朱某受伤。朱某因此住院,花去医疗费23000余元。交警认定王某在此事故中无证驾驶,且在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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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9月30日晚,郑某(男,21岁)在某县城关红星酒店305房朝窗外小便,被在场的青年吴某批评。郑非但不接受,反而指责吴某:“你管什么闲事”,并动手殴打吴。在场的王某等人急忙劝阻。次日凌晨2时许,郑窜到吴住的客房内,把吴从床上喊起来,对吴进行搜身,搜走收款的收据数张(共价值200余元),上海牌手表一块,后要吴拿400元钱赎回上述东西。10月8日晚上,郑某又在红星酒店遇见吴某,即向吴索要“赎金”。吴说:“我没有钱”,郑即寻畔打架,又被在场的王某劝阻。10月19日上午九时许,郑在红星酒店三楼遇到王某,即要王去找吴某,王说:“吴已回家去,找不到,”郑即以王插手他与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