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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车辆存放在宾馆、住宅小区、停车场等存车场所而被盗的刑事案件屡有发生,与此相应,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受理的车主因车辆被盗而诉请民事赔偿的案件,每年呈直线上升趋势。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如何界定车辆保管合同和存车位租赁合同各有不同的标准,由此出现基本事实相同的案件,其判决结果完全相反,认为是车辆保管合同的法院,则判车主胜诉,存车场地的经营管理人须按车辆价值赔偿车主的损失,认为是停车位租赁合同的法院,则判车主败诉,驳回车主的诉讼请求。学术界对上述两种合同的界定标准也有诸多探讨,但意见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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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英育称:我夫妻俩贷款购买一部中巴车,经万宁市交通局批准。由万城往返东兴从事客运服务业,十名车主当时与东兴农场派出所(以下简称派出所)签订了从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止“中巴车停车场管理协议书”。但自从王家九八年十月购买一部中巴车后(车号琼C80606),派出所王号明为了独霸一方达到个人利益目的。想方设法把我车赶走,不让我进入停车场安排运客,被迫无奈,我只好将车开经东兴墟道找客,他就以我乱停乱放车辆违章为由从九九年二月一日至四月二日四次超越职权扣我车辆,并未开任何扣车凭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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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了通行卡,就要交天价?开车上高速,他不慎将高速通行卡掉入了车缝隙中,因为无法取出,只好就近驶离高速公路。然而,就这么一上一下,实际不到1公里的行程,却被告知要缴纳215元的费用。高速人员给出的理由是:无论什么原因,只要没有通行卡,一律按最远程收费。身为律师的车主不满此霸王条款,一纸诉状将高速公路公司告上法庭。2011年3月,此案判决,车主最终胜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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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开车的朋友越来越多了,开车出门就必然涉及到停车问题。但是,如果你的爱车在停车场遭受损失,除了责任人和保险公司外,能够向停车场要求赔偿吗?应当注意些什么?在此,笔者将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对当前社会上存在的停车场的种类和在这些停车场停车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及发生纠纷时如何承担举证责任等问题作一介绍,以期对读者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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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非刑事司法赔偿申诉案,由于法院启用确认程序,致使案件七年未能进入赔偿程序。律师代理申诉,仍被确认程序所阻,我们感到对司法赔偿中的“确认程序”有必要深入认识和探讨。一个体运输户,欠一水泥厂货款,1991年法院判决运输户应偿还此款及承担诉讼费。1992年法院强制执行,扣押了个体运输户的一辆五吨货车,扣押过程中没有基层组织人员参加,没有制作扣押财产清单,有一份执行笔录,其结尾注有“被执行人拒绝签字”。扣押汽车后第四天,运输户去执行法院交款取车,法院不收,过几天又去协助执行法院交款,协助执行法院也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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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在虚拟法庭进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打官司就得找法院,这已经是一个千年信条了。然而,在未来的某一天,如果你还是抱着这个老信念不放的话,那么,你可能有状不知去哪里告、有冤不知去哪里伸,甚至连法院的门都找不着,因为未来的法庭是虚拟的,根本就没有门,它存在于似乎无处不在却又看不见摸不着的虚拟空间中。当然,你也可以说,它的门就在我们的计算机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