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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广告是企业开展市场竞争的一种有力武器。作为商业广告的特殊形式 ,比较广告除了应当具备商业广告的基本特征外 ,还要符合一些特别规范。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关于比较广告的专门规定。为防止比较广告的滥用 ,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比较广告法律规范 ,对比较广告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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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作为一种提供商品和劳务信息的媒介,在商品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起到了促进生产、活跃流通、鼓励竞争、指导消费的作用。但目前出现不少制作或刊发不真实广告的现象。经归纳,大致有以下几种表现; 〈一〉主体资格欠缺的广告。我国《广告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商业广告的广告刊户必须是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或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发广告单位或个人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而擅发商业广告是违法行为,没有取得法人资格而以法人名义刊登广告或者盗借他人名义发表广告,也属广告不真实的违法行为。同时,广告人具有上述资格而不具有付货能力而刊发广告的,也应视作广告不真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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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广告作为一种提供商品和劳务信息的媒介,在商品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起着促进生产、活跃流通、鼓励竞争、指导消费的作用。这就要求广告不能弄虛作假,而应当实事求是。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广告事业的迅速发展,也暴露出不少制作或刊发不真实广告的现象。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表现: (一)欠缺主体资格。《广告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商业广告的广告刊户(即广告人)必须是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或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据此,单位或个人没有取得营业执照而擅发商业广告,没有取得法人资格而以法人名义发表广告,或者盗用别人名义发表广告,都是广告不真实的违法行为。此外,根本不具有付货能力而刊发广告,也是一种广告的不真实。例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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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品的出现,商业广告也开始萌芽。起初,广告的形式非常单一。近现代以来,市场经济的繁荣使商业广告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商业广告逐步成为现代社会推销商品和服务、了解商品和服务信息的基本手段。因此,广告形式也随之不断推陈出新。比较广告就是其中比较特殊的一种商业广告。本文拟结合具体案例探讨一下比较广告及相关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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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广告是现代企业竞争的基本手段,但是虚假广告却触及了法律的高压线,不但涉嫌违反广告法,而且还可能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以企业在打广告时一定要三思而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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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社会公众所认可并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力的人物。公众人物在做商业广告时,应当坚持先行审查原则、亲自使用原则。鉴于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和特殊食品等商品或服务具有较强的特质,其效果可能因人而异,故而应禁止公众人物为这些商品和服务做广告。公众人物违法从事商业广告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符合法律规定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应当承担警告、罚款和限制或者禁止其广告播放等行政责任;建议修改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公众人物的商业广告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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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表现形式多样的商业广告充斥在各大媒体中。未成年人由于不具备强的辨别能力,无法正确判断商业广告的性质及其功能。我国也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广告及其利益的广告法规。而颁布16年之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之也仅作原则性规定。因此,研究关于商业广告对未成年人利益的影响的现状及其法律规制,对比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关于商业广告中的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机制,对规范商业广告的健康发展,督促相关法律规制的与时俱进,有着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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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第7条第2款第2项意在禁止公共权力参与商业广告经营或者为商业谋利所用。"红顶商业广告"挟权力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和竞争对手的利益,在由"特权"引发的社会矛盾与冲突日益严重的今天,其社会后果亦不容小觑。现有的更正措施难以用来消除其对消费者的误导,预防应是制度完善的首选,包括严格管控广告发布之前的环节,增加面向消费者和广告发布者的正面信息供给等。国家机关也应切实担负起保全和维护公共权力的义务,通过举报、公告等方式及时主动阻止商业广告盗用国家机关名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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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广告在性质上为商业广告,从合同法的角度看,一般为要约邀请,但也可能构成要约;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不合法理,也有悖于其自身目的,应予修正;当商品房广告失实时,购房者依据合同法享有三种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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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广告中出演者的民事责任问题——来自日本法的启示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越来越多的商家意识到明星、专家、社会名人的影响力,在本企业或者产品广告中邀请他们担任证明者、推荐者或者形象代言人。而商业广告传达虚假夸大信息,欺诈误导消费者时,除了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以外,广告出演者是否也需要对消费者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法律对此并无规定。鉴于出演者对广告效果和消费者的影响力,应该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以确定出演者责任的有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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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广告的概念所谓比较广告,是指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商业广告中用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与同行业的竞争对手的同类产品或服务进行比较,以说明自己产品或服务方面的优势,赢得更多的市场份额的广告。比较广告分为直接比较广告和间接比较广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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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达县万家公社门口贴着一张醒目的"招贤广告":"凡愿为我队企业当采购员,一年交纯利一万元的,奖电视机一部、手表一只、自行车一辆、粮票五百斤,其待遇采取四六分成(企业百分之六十,个人百分之四十);证明和经营本钱由本企业负责.无论是本公社或外地与本企业签订合同的,受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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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厂是生产床垫的专业厂家。最近,厂里准备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宣传广告。为了增强广告宣传效果,我厂准备将自己的产品与其他厂家的产品进行对比讲解,以突出我厂产品的优点。请问:发布比较性广告需要注意哪些事项?读者:徐林徐林读者:所谓比较广告是指广告主在商业广告中,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比较,以说明自己产品或服务方面的优势。我国《广告法》中未明确提及比较广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7月15日颁布的《广告审查标准(试行)》第四章专章对比较广告作出规范,明确要求比较广告应当遵循下列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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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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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某日,被告人王某(已成年)手持针药瓶在公路上走,当看见被害人刘某某迎面走来时,遂走向刘,故意与刘相撞;同时将手中的针药瓶丢在地上摔坏,王立刻拉住刘,说是刘把他的针药瓶撞到地上摔坏了,要刘赔偿25元钱,否则不准离开。刘被迫拿出一张50元的人民币给王。王接过后,未找补,转身就跑,刘在后紧追不放。当跑到一公厕旁时,王停下来,拿出随身携带的剔骨刀,叫刘不要再追,否则就不客气了,刘仍然朝王走去,王便持剔骨刀朝刘砍去,将刘左上臂砍伤(经法医鉴定,刘的损伤程度尚未达到轻伤)。[分歧意见]在实践中,就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出现了若干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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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新年期间,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工商总局、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广播、电视媒介每套节目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少于全年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发布的时间每天应不少于同一时段商业广告时间的3%,报纸、期刊、互联网站等媒介也各有规定。用行政命令的方式下达发布公益广告的任务,强制媒体刊发公益广告,一个无法躲避的问题就凸现出来:广告经费谁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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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商业广告在促销商品和服务上所起的作用日益扩大,2003年我国广告营业额突破千亿大关,广告业已成为社会经济中有重要影响的行业。但同时不容忽视的是,虚假广告屡禁不止,且愈演愈烈。虚假广告不仅给消费者带来财产损失,更严重的是危及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分析虚假广告泛滥的各种原因,相关法律法规的缺陷显而易见,诸如广告审查制度存在问题,对虚假广告行为的处罚不到位。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立法例,明确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针对虚假广告采取相应的法律对策和社会对策以防范和治理虚假广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