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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辩
引用本文:韦亚力.“发回重审”辩[J].内蒙古检察,2001(2):18-19.
作者姓名:韦亚力
作者单位:巴盟检察分院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中规定,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两种情形下行使“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权力,一是罪行事实方面的情形,“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刑诉法第189条第二项)二是程序方面的情莆,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刑诉法第192条)。本文仅就前者的科学意义进行分析探讨。为便于叙述,把此种发回重审称作“事实因由发回重审”。

关 键 词:刑事诉讼法  第二审程序  发回重审  犯罪事实  证据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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