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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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韦亚力.“发回重审”辩[J].内蒙古检察,2001(2):1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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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韦亚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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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巴盟检察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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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中规定,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两种情形下行使“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权力,一是罪行事实方面的情形,“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刑诉法第189条第二项)二是程序方面的情莆,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刑诉法第192条)。本文仅就前者的科学意义进行分析探讨。为便于叙述,把此种发回重审称作“事实因由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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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诉讼法 第二审程序 发回重审 犯罪事实 证据 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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