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对于document of title的理解至今在英美法中没有形成统一的认定,将其解释为物权凭证甚至是所有权凭证是值得商榷的。文章分析了提单的物权性质,并指出认为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缺乏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2.
提单物权效力推定论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通过对提单法律性质的深入探讨,论证以下观点:在中国现存的法律框架下,提单是兼有债权效力和物权效力的有价证券。有效签发的提单的债权效力是确定的,但其物权效力是不确定的,具有推定性。物权效力推定的含义:其一,任何一份提单,只要表面上的记载符合提单的形式,就应当被推定对其所示的货物有物权效力,代表了货物的所有权;其二,对推定的提单物权效力是可以举证反驳的。该观点简称“推定论”。  相似文献   

3.
论运输证券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论述了提单的法律性质,分析了关于提单性质的各种学说。认为提单作为证明运输货物交付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具有要因、要式、文义、指示、回赎、交付、处分证券的性质,同时提单也具有物权的效力。  相似文献   

4.
浅论海运提单所证明的权利属性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有价证券为权利的拟制,赋予其证明所属权利的外观,所以提单有价证券性质的探讨,必须以其所证明的权利的明确为基础。我们认为,由于提单的特殊作用和形式,决定了提单具有多种法律性质,作为有价证券,它兼有债权证券、物权证券的两重性,在运输合同、买卖合同中分别起到不同的作用。自海商法学在中国兴起以来,尤其是1993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实施以后,海商法学界对无单放货、预借/倒签提单、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提单的作用,信托收据等诸问题展开了广泛的实证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5.
善意取得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民法中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所保护的对象不仅涉及财产所有权静的安全保护,还涉及财产交易中动的安全保护,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财产交易的安全,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从而鼓励市场交易,促进物的流转.其实质是通过对追及权效力的限制.  相似文献   

6.
陈宪民 《河北法学》2006,24(4):66-68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单证.随国际贸易和航运事业的不断发展,提单也从一般托运收据发展成为物权凭证.提单作为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或抵押,它已具备了一种有价证券的性质.提单的内容、条款以及调整提单的法律也随现代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而日趋详细和完善.但是,近些年由于航运的变化,无正本提单提货的现象频繁发生,这种行为的产生对传统的航运制度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很大.无单放货问题在司法实践和航运实践都引起重视,对这一现象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7.
论资产证券化的有价证券制度基础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在英美法系财产法上,财产被区分为具体物和抽象物。二者之间的优势互补推动了有价证券的发展,从而使财产的证券化成为现代财产法至为重要的发展趋势之一。资产证券化是现代财产法财产证券化历程上最高级、最复杂、最完善、包容性和灵活性最强的制度结晶。资产证券化是由两个阶段、四项主要制度构架起来的有机体系,克服了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制度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8.
英美法系财产法以法律所有权与衡平所有权并存的双重所有权制度为特征,大陆法系财产法则既强调对绝对单一所有权的维护,又同时演化出物权和债权分离的二元模式。本文一方面通过历史的梳理分析了其各自产生的历史过程,由此证明了其存在的合法性;另一方面通过功能比较的对照,分析了这两种在本质上都可概括为二重性的划分,对现代商业流转中非即时清结的交易关系实现的有效调整。  相似文献   

9.
水权系一种“新型的准用益物权”,水权具有权能的可分离性和外部性,因而水权具有流转的可能,在我国水权流转机制的建立有其深刻的现实基础。从东阳——义乌“水权转让”的实践来看,虽具有积极作用,但其实质是水商品的买卖,在法律性质上并非真正意义的水权交易。本文指出,水权流转机制的建立,首先应当尽快清除立法上的障碍,明确水资源的物权性(用益物权或者准用益物权),修改、完善相应的配套法规,允许取水许可证交易。做好建立水市场的基础工作,建立、完善水权流转的一级市场、二级市场。  相似文献   

10.
本文分析了记名提单的法律性质 ,指出记名提单也是物权凭证 ,承运人必须凭单放货 ,否则将侵害未获支付的卖方对海运货物的留置权。  相似文献   

11.
针对提单物权凭证功能方面的理论争议,通过明确物权凭证概念的由来和含义,结合提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的运用,并联系提单其他功能对此展开论述.认为提单作为物权凭证,不能是一种所有权凭证;而否定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认为提单是债权凭证则不符合历史实践;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历史地应是一种设权性的占有权凭证,在现今法律规定下,在有些方面其重要性有所削减,但占有权凭证仍有其独特作用.  相似文献   

12.
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兼谈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性质对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怎样定性,取决于它所侵犯的法律关系。而提单这一客体所承载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则是一个关于提单的法律性质的问题。提单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提单是一个集契约性与物权性于一体的多功能凭证。关于契约性。首先,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提单是一个能够独立于原运输合同之外但又与原运输合同具有密切联系的合同,这种密切联系就是:提单可以是原运输合同的转化或分割,也可以是原运输合同的变更与取代,在没有原运输合同的情况下,它就是运输合同。所谓转化,…  相似文献   

13.
关于提单“物权凭证”作用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提单的物权凭证作用是海商法学界长期争论的问题之一 ,本文从大陆法和英美法的不同角度对提单的“物权凭证”性进行分析 ,以期对此问题的讨论提供一个视角  相似文献   

14.
提单转让在国际贸易中司空见惯.提单具有物权凭证作用.提单代表货物.转让提单实际就是转让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然而,提单的转让是受一定条件限制的,它与票据的转让性质不同,因此在转让中也会影响物权效力的行使.本文试从提单的属性,分析探讨提单转让的条件以及转让过程中的物权效力,从而进一步认识提单的物权凭证作用.  相似文献   

15.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起着货物收据作用,是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由于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法律性质,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海运中,引起国际上的不法之徒利用提单诈骗国际商人(买方或卖方)的钱财。本文列举案例阐述了提单诈骗的种类与形式,提出对提单诈骗预防,尤其对此类案件的审理,从立法方面提出自己的点滴意见。  相似文献   

16.
针对2009年3月5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无单放货规定》)第3条关于对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责任属性的定性以及第11条和第13条关于无正本提单放货人和无正本提单提货人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采用剖析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所处的法律地位和动态物权进入流通领域的法律特征的方法,在分析和论证后指出:首先,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在不改变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和不免除承运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在卸货港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问题上是处于卖方托运人交货代理的法律地位,承运人虽未凭正本提单错误放货,并应对无单放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承运人无单放货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侵占或损害他人财产权的侵权特征,故承运人无单放货只构成违约,而不能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物权的侵害。《无单放货规定》第3条将其规定为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缺乏事实依据。其次,当具有财产权的货物进入流通领域以后,在货物交易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该财产即货物作为交易的标的物,在合同相对人之间只表现为债权的相对财产。虽提货人未付款,在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时仍占有货物,但该行为依法只构成不当得利,而不能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物权的侵害。《无单放货规定》第11条规定由承担违约责任的承运人与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提货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最后,在提货人与提单持有人达成付款协议以后,该行为依法应是提单持有人对交货代理人即承运人超越代理权无单放货行为的追认,由此依法应免除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违约民事责任。《无单放货规定》第13条规定仍不免除承运人民事责任,与民事代理法律制度不符,且损害了承运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7.
论提单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单经过不断发展,现已发展成为不仅具有货物收据的职能,而且还具有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不仅简化了交易程序,减少了交易风险,更为重要的是它已作为一种成熟、稳定的制度成为现代国际贸易的基石。研究提单的法律性质显得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18.
试论农地承包合同的物权化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洁 《中国法学》2001,(3):187-190
一、农地承包合同的物权化趋势农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许可其经营约定的土地。按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 ,合同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因 ,其法律效力是发生债权人的请求权。依农地承包合同的财产性质 ,发包人的请求权属债权请求权抑或物权请求权 ,即承包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学者们有物权说、债权说、承包经营权物权化说等观点 ① ,最近物权说显居优势 ,且许多学者主张其具体物权形态应定位于用益物权中的永佃权。事实上 ,就我国现行承包权运行状况来看 ,其性质当属债权而非物权 ,表现为 :承包权无独立的支配力 ;承包权流转依债权转让…  相似文献   

19.
中国物权概念具有模糊性、相对性和僵固性,存在物权内涵与外延的背离、形式物权与观念物权的矛盾、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冲突。采纳物权的概念,符合主流民法学界的知识结构,是历史的选择,但不是唯一的选择。继续沿用《民法通则》财产权的概念,广泛使用参照的立法技术,亦能解决问题。《物权法》中财产概念的使用频率高于物权,用益物权实质是用益财产权,担保物权实质是担保财产权。物权法应当解读为财产法,定位于有体财产和无体财产的基本法。吸取采纳物权概念的教训,尊重现有的立法资源,未来没有必要制定债权总论。  相似文献   

20.
明确提单的法律性质是审理无单放货纠纷的重要前提。凭正本提单提取货物而不问提单持有人是否其上记载货物的所有人,是国际贸易和运输中的惯常做法,但是仅凭借此种惯例,尚不能完全解释为何承运人签发两套提单之时,未提货的提单持有人不能主张提货人侵权的原因。而在这一问题上,提单的物权效力和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应被考量。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