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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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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经过艰苦卓绝的谈判诞生了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为全面、最为完整的海洋法典——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创设了以第76条和附件二为核心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法律制度,使沿海国得以在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指导和协助下依据国际法建立范围最大、也是最后的国家管辖海域.地理位置相对不利的中国虽然存在一定的机遇.但来自周边各国的严峻挑战使得中国在东海、南海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划界异常艰难.中国需要在国家层面从历史性权力和全球战略的视角提出中国未来海洋权益的目标和对策.  相似文献   

2.
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一次在普遍性的国际公约中确立了专属经济区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使沿海国有权主张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随着《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宣告建立专属经济区的国家日渐增多,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的海域划界除领海和大陆架外,还面临着专属经济区的划分,本文拟对此问题作一探讨。 Ⅰ 《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对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作了原则规定。 由于这项规定涉及到有这类划界问题的国家的切身利益,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中引起了激烈的争 论和长时间的讨论。会议所采取的立场是在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的划界问题上采用同一原则,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划界的原则和标准上。这方面一直存在两个对立的利益集团,一个是“公平原则”集团,主张应  相似文献   

3.
国际海洋法法庭于2012年裁决的孟加拉/缅甸海洋划界案涉及了国际社会第一起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纠纷。在本案的裁决中,法庭不仅多次否定自然延伸原则的大陆架权利基础地位,而且明确提出了一个"大陆边外缘"准则,声称只要大陆边外缘之所在该沿海国就可以要求200海里外大陆架的主权权利,而无须考虑其大陆架的地质地貌情况。法庭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全新的大陆架权利基础标准,从而可能既因此导致窄大陆架国家主张扩展其大陆架以至于不当地引发大陆架划界纠纷,也可能因此导致侵蚀"国际海底区域"的范围,损害全人类共同利益。总体上看,法庭的上述裁决缺乏条约基础和国际司法判例的支持,无论是1982年《海洋法公约》还是国际司法判例都从未有过"大陆边外缘"准则这种大陆架权利基础的法律地位。因而,国际社会尤其是《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应对此给予高度重视,并有义务宣示主张以维护国际法制的权威和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  相似文献   

4.
确立我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法律制度势在必行中山大学慕亚平1996年5月15日我国终于批准了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全国人大批准该约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  相似文献   

5.
桂静 《法治研究》2013,(5):110-117
北极地区的争夺正经历着从科学考察向争夺资源的转变,且目前集中于外大陆架划界和航道方面。有关外大陆架界限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具有不确定性。它为相关国家主张权利提供依据的同时,也造成利用国之间的争端。客观地讲,也需要这样的国际实践对这种不确定性加以丰富和确认。因此,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处理意见不仅对北极地区类似争端的解决,而且对全世界将会有重要意义。我国对北极存在海洋利益,应当重视并采取相应策略。  相似文献   

6.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重要特点为建立了国际海底制度、大陆架外部界限制度和海洋争端解决制度,并设立了管制上述制度的相关组织机构,即国际海底管理局、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和国际海洋法法庭。《公约》三大组织机构的合理有序联动,必将推进《公约》相关制度的新进展,进而推动海洋法与海洋事务的新发展。为此,我国必须在海洋相关领域有所作为。包括在管理局制订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勘探规章方面发表自己的意见与建议;研究完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审核标准和程序,并考虑中国在南海的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对策;支持法庭工作等。  相似文献   

7.
高圣惕 《法学评论》2024,(2):172-185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满四十年后,本文从《公约》条文、《公约》机制和机构、特定海域、与全人类有关的问题、以及与中国有关的问题等五个视角来观察与第76、121条相关的嗣后实践。具体而言,本文将从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及《公约》附件七仲裁庭的实践来审视四个情况:(1)日本滥用第76条妄图利用冲之鸟礁非法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超过200海里的外大陆架、(2)中国及韩国运用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暂时维护了冲之鸟礁周围的“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3)菲律宾滥用附件七仲裁庭发起南海仲裁案对于第121条做出歪曲解释、(4)陷于双重标准的第121条等四大问题。本文通过个案研究发现,在美国主导的“反中运动”之下,第121条的岛屿制度俨然被“武器化”,该条的双标适用却能提供南海维权的逆向思考方向。  相似文献   

8.
宋时喆 《中国律师》2009,(11):42-44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确定了200海里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法律制度,把沿海国的海洋管辖权扩大到自其领海基线起至200海里的范围。这一规定导致世界上出现了大量具有油气等资源潜力的海域及其海床、底土成为国家权利主张的重叠区域.从而形成争议海区,导致相邻该等区域的海洋资源的勘探、开发、利用、保有等相关的权利主张在相关国家间引发争议。对于我国来说,中国与日本在东海的大陆架划界争端由来已久。中日双方在东海大陆架的划界立场上不一致,  相似文献   

9.
马维英 《法制与社会》2010,(30):278-278
中韩、中美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存在认知分歧,由于《公约》对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划界原则的模糊规定,致使中韩在黄海、东海由于各自划界主张不同而存在利益之争;而美国由于至今没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以可以游离在《公约》之外,不受约束,完全按照一己之利行事,其在中国南海的活动构成了对中国安全利益的侵犯。  相似文献   

10.
2012年3月14日"孟加拉湾划界案"为国际海洋法法庭自1996年正式运作以来,有关海域划界争端所作出的第一起判决,也是亚洲第一件海域划界判决案例。本案值得关注之点除了创下许多第一次外,还有四项值得注意的判决独特处,倘未来法院作为判例而予以引用,则对于相关问题的处理将有重大且深刻的影响。一是岛屿划界效力的处理原则;二是国际海洋法法庭具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管辖权;三是等距/相关情况划界法适用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四是本案所谓的"灰区"处理方式("灰区"系指海域划界线划定后,产生一国专属经济区与另一国200海里外大陆架相互重迭的区块)。此外,一个符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岛屿地位的圣马丁岛,本案却判定不具领海以外的划界效力,此岛屿划界效力的处理原则与近年来国际判例法趋势发展相同,值得作为两岸思考南海岛礁划界之警惕。  相似文献   

11.
南海领土争端主要包括岛礁归属与海域划界两个方面.不同的国际法渊源在南海领土争端的法律适用中具有不同的作用.目前,中国主要倚重以国际习惯为代表的传统国际法规则,周边国家则大多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抗甚至否认中国对南海岛礁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借助国际法渊源理论,对南海领土争端中可能适用的各种法律渊源加以界定和分类后,可以确定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适用顺位是问题的核心,而国际习惯在解决南海领土争端问题上的优先地位应予尊重.  相似文献   

1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中国在南海的既得权利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下载免费PDF全文
赵建文 《法学研究》2003,(2):147-160
《公约》在规定新的海洋法律秩序、赋予各国新的海洋权益的同时 ,并不完全打破既有的海洋法律秩序 ,不损害各国既得的海洋权利。《公约》规定的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 ,允许沿海国扩展享有主权或主权权利的海域 ,但只能向传统的公海海域扩展 ,不得损害别国既得的领土主权和主权权利。中国对南海断续国界线内的历史性水域享有的各项历史性权利是在《公约》生效以前很久就已经确立的既得权利  相似文献   

13.
潘俊武 《法律科学》2014,(4):193-200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就海洋争端的解决机制设计了极其复杂的内部结构,其主要特点是自愿与强制相结合。与自愿解决机制相比,强制解决机制在整个《公约》的争端解决部分中占据更为突出的地位,为此,《公约》对强制解决的保留做了极其周密的限制。只有从内部结构上深刻地认识《公约》的强制解决机制,才能更好地利用《公约》来解决好我国与周边邻国的海洋争端。  相似文献   

14.
对南海争端的国际海洋法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渊 《北方法学》2009,3(2):133-138
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产生以来,原已存在的南海争端不仅没有得到解决,反而更趋复杂化,其原因主要是南海周边国家纷纷选择公约中某些条款,抢占南海岛礁,划分海域。根据海洋法公约有关法理内容,评析这些国家的海洋权利主张,不难看出这些国家所持依据和行为的荒谬绝伦。  相似文献   

15.
海洋生态损害行为刑事责任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洋生态损害悄然蔓延,通过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已无法补救,如不采取凌厉的刑罚手段予以遏制,势必危及人类生存。《联合国海洋公约》亦为之设立专门条款,而我国刑法在海洋生态保护方面凸显薄弱。建议增设保护海洋生态的特别刑法条款,且将海洋生态损害犯罪界定为危险犯。  相似文献   

16.
The general principle of the high seas shall be reserved for peaceful purposes is embodied in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 and it is comprehensively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inciples and purposes of the UN Charter. It is also applicable to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s (EEZs). In exercising their rights and performing their duties under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the States Parties shall refrain from any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gainst the territorial integrity or political independence of any state, or in any other manner inconsistent with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mbodie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It can only be said that “military activities” do not include “law enforcement activities.” Marine scientific research conducted for military purposes is, if contrary to the principles in article 301 of the Convention, forbidden in any part of the oceans.  相似文献   

17.
The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use of marine biodiversity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has attracted increasing attention from international fora over the last 15 years. A particular issue that is currently debated surrounds the regime for research activities related to biological resources from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This article considers the implications of patenting the research results of such activities in the context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It concludes that policy clarification is needed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any regime for bioprospecting in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provides incentives for researchers and prospectors to continue uncovering the mysteries of the deep oceans, including through the issuance of patents, while at the same time ensuring a fair sharing of the benefits of research results with all States.  相似文献   

18.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许多规则和原则已经成为习惯国际法,为世界各国所遵守。但是,该公约在扩大沿海国的管辖权和缩小公海自由的调整过程中留下了余地和空间,也就是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问题。尤其是在专属经济区这一新的区域内,沿海国的主权权利和专属管辖权与公海自由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划分不是十分确定。如,剩余捕鱼权,"自由权利"的行使与"适当顾及"的关系,"用于和平目的"和军事用途等解释问题,都已引起多方的关注。这些问题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探讨,以期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海洋法的发展。  相似文献   

19.
针对当前中国南海众多岛礁被侵占、大量资源被掠夺的现实,为更好地维护中国海权从而为建设海洋强国打下良好基础,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提到有效管辖这一裁决争议领土的重要标准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以下建议:中国应尽早确定u形线为岛屿归属线并加快制定海洋基本法等管辖依据;尽快建构起坚强有力的南沙群岛海域管辖主体;同时在管辖中实现管辖内容的丰富化、差异化、重点化。  相似文献   

20.
阮传胜 《河北法学》2006,24(4):28-32
在我国缔约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贿赂犯罪的规定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是不同的.现行刑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规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贿赂的范围、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犯罪与受贿罪、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三个方面.完善相应的现行刑法的规定,是我国必须履行的国际法义务,也是司法实践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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