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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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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典》第1186条对原《侵权责任法》第24条作出重大修正,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正为"依照法律的规定",从而完全改变了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适用机理。立法者作出此项修正之目的,在于进一步明确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适用范围,统一裁判尺度,避免法官的自由裁量尺度过宽等弊端。为此,在司法适用中有必要对"法律的规定"之文义予以目的性限缩,即其仅指《民法典》或其他法律中有关公平分担损失的具体规定或特别规定,而不包括其中的原则性规定,尤其是不应包括内容抽象、空洞的"公平原则"。侵权法有其自身的原理和逻辑,其并非解决受害人救济问题的"灵丹妙药"。妥善解决受害人保护和损失分担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2.
损益相抵规则虽在我国立法尚无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普遍适用,损益相抵规则在适用过程中的难点是其适用范围和标准判断。保护性约束致损赔偿作为医疗损害赔偿的一种,法律性质上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竟合,且保护性约束有效制止了患者在冲动时意外事件的发生,避免了患者及家属对因意外事件发生应承担的相关责任,获得了间接的额外利益,属于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3.
张平华 《当代法学》2021,35(5):28-39
《民法典》规定了财产损害赔偿的一般条款,但并未明确可予赔偿的财产损害类型或范围,其中,车辆贬值损失的可救济性存在明显的争议.评价是确定贬值损失的必经之路.通过一次评价得出损害之有无或大小的传统评价方式存在缺陷,容易否定贬值损失的可救济性.车辆贬值损失具有"二次评价性",第一次评价旨在确定作为构成要件意义的贬值损失,可以借助动态系统论,通过检测被侵害权利之典型性、社会接受度进而得出结论.第二次评价的目的 是确定法律效果意义的贬值损失,原则上应采用客观标准,依靠赔偿协议、不当"得利"、损害酌定等认定赔偿范围.不限于贬值损失,二次评价性在损害赔偿法中具有普遍意义.  相似文献   

4.
<正> 财物损害,也称作财产损害,是指加害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所有的财物,致使该财物遭到损坏或者毁灭,造成受害人财产的损失。国家依法保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侵权行为造成财物损害应当依法赔偿。而正确计算财物损害的损失价值,是正确处理财物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前提。财物损害的价值损失,分为直接和间接损失。价值损失的形式不同,计算的方法也不相同。下面分别加以说明。财物损害的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对直接损失的计算,就是求出受害人现有财产减少的量。在实际生活中,财物的损坏或毁灭所表现的价值量的改变,是  相似文献   

5.
姚明斌 《法学家》2020,(3):171-190,196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确立了违约损害金钱赔偿责任的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性限制规则,也适用于多种非违约型的义务违反情形。涉及履行利益和非履行利益的损害,都可能表现为实际损失或可得利益。以信赖利益范围为准的违约损害赔偿,填补的仍是履行利益损害。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在事实因果关系认定方面各有特点。可预见性规则的时点标准存在细化的可能。可预见性的判断因交易情境的差异而有不同。  相似文献   

6.
过失相抵是损害赔偿法中的一项基本规则,适用于所有的损害赔偿之债。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这是法律之公平精神与自己责任原则的要求。在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无过错责任中,对该规则的适用也应有一定的限制。首先,只有当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重大过失时,才能适用过失相抵,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其次,如果受害人是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受害人本人还是其监护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对侵权人赔偿责任的减轻都不得低于全部损失的一定比例。  相似文献   

7.
程啸 《法律科学》2014,(1):137-145
过失相抵是损害赔偿法中的一项基本规则,适用于所有的损害赔偿之债。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这是法律之公平精神与自己责任原则的要求。在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无过错责任中,对该规则的适用也应有一定的限制。首先,只有当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重大过失时,才能适用过失相抵,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其次,如果受害人是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受害人本人还是其监护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对侵权人赔偿责任的减轻都不得低于全部损失的一定比例。  相似文献   

8.
罗洁 《人民司法》2020,(2):74-77
【裁判要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因承运人原因导致货物受损,承运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应限定为修复费用或货物实际损失。贬值率计算方式排除了市场价格的变动因素,从平衡承运人与货方利益出发计算实际损失。结合合同违约赔偿之因果联系规则及合理预见规则,即使货物受损时市场价格上涨,亦可采用贬值率计算损失。  相似文献   

9.
惩罚性赔偿,英文是punitive damages,其含义是指在民事损害赔偿中,恶意加害人除了要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外,法律还强制恶意加害人增加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有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相似文献   

10.
意思自治与物权冲突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动产物权首先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这在比较法上是十分超前的立法,引发了学界热议。19世纪物之所在地法规则战胜了住所地法规则,成为物权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但对于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而言,物之所在地法规则过分强调了物权的独立性,忽略了物权与作为其基础关系的债权的有机联系。物权虽是针对不特定第三人的对世权,但如果涉外动产物权争议只是停留在交易双方之间,而不涉及第三人,则双方之间的涉外动产物权争议应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同法律割裂同一交易中的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的有机联系,而当物权争议涉及第三人时,则应恢复适用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即物之所在地法。不动产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客观上仍不能允许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动产交易中,当事人若无相反意思表示,可推定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即为物权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应受限制性解释,物权冲突法的意思自治作为物之所在地法规则的有益补充,不应取代物之所在地法规则的基础地位,不应对抗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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