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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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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恶意透支”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正确认定恶意透支,要注意以下问题: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区分、恶意透支与使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恶意透支主观故意的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骗领信用卡的定性等。  相似文献   

2.
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行为方式之一,而且《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着重指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由此可见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较其他几种类型更具复杂性。在此笔者就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客观方面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解析,希望对实践中准确认定此类犯罪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陈平 《中国律师》2011,(4):54-56
“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对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各种表现形式做了六种列举,认定本来应该清晰明确,可恰恰是这些看似明确的规定。却在司法实践中引出银行、司法部门与广大持卡人,甚至媒体的认识分歧。  相似文献   

4.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仍不归还的行为。刑法将“催收不还”规定为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如何认定催收不还呢?在此笔者谈点认识。  相似文献   

5.
《犯罪研究》2012,(5):75-77
司法实践中,信用卡诈骗犯罪以“恶意透支型”居多。“两高”于2009年12月16日联合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较此前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8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而言,对《刑法》第196条的“恶意透支”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明确了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情形,并对催收、数额认定作了新的规定,较为有效地解决了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相似文献   

6.
李光耀 《法治研究》2010,42(6):98-100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加明确地规定了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视为“恶意透支”。但这种实际上仍是对“非法占有目的”的一种推定。笔者认为,在推定过程中,要注意区别具有主观恶性的拒不归还与存在合理的客观因素的不能归还,从而正确认定“恶意透支”的行为。同时,笔者还认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应是合法持卡人。  相似文献   

7.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这里明确提出了恶意透支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进一步明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两高2009年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相似文献   

8.
在当下信用卡产业迅猛、粗放发展的大背景下,造就了大量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两高司法解释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作了更为具体详尽的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恶意透支还是存在诸多争议.如认定信用卡透支金额,能否将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的利息、分期付款金额计入透支金额,对于恶意透支多张信用卡的能否累计计算犯罪金额;如何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认定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何正确看待持卡人的持续小额还款行为;银行两次催收是否应以有效催收为标准,两次催收之间是否应有合理时间间隔,银行催收不规范是否可以成为阻却犯罪成立的条件;在持卡人被纳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之后,应当在清偿多少数额的透支款息才能依法获得从轻处罚;如何判断恶意透支的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进而确定管辖的标准……实践办案过程中遇到的上述问题的解决,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9.
信用卡诈骗罪 ,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或者恶意透支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行为。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数额标准我国现行《刑法》未作明文规定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数额标准并不完全一致 ,这无疑影响了司法解释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恶意透支”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其他三种行为方式相比 ,其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后果和所反映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均不完全相同 ,因此 ,应对“恶意透支”行为规定较“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更高的数额标准。  相似文献   

10.
在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中,刑法规定的"持卡人"应当包括信用卡申领人和信用卡实际使用人。信用卡申领人将信用卡交给他人使用,发生恶意透支行为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认定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1.
本文根据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占比过高的现状,结合案例分析了非法占有目的在认定中的重要作用及难点,并结合信用卡管理的相关规定,提出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重构与立法设想。在司法方面,可以通过修改司法解释提高数额起点、延长透支不还的定罪期限、催收主体为发卡行、催收对象为持卡人本人、明确告知法律责任、设置催收间隔期、还款则不追究或者减免刑事责任。立法上可以考虑将恶意透支行为除罪化或者规定为自诉案件。  相似文献   

12.
王萍 《法制与社会》2011,(31):78-80
在此,本文从恶意透支的概念出发,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主观目的进行剖析,以期能更好地认识恶意透支型。当然,恶意透支型虽是“主角”,但不乏有其他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发生,当行为人同时触犯恶意透支型与传统型信用卡诈骗罪时,由于最高院,最高检的《解释》对两者数额的不同规定,就有必要研究两者并存时的数额界定这个问题,这也是司法实践必须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信用卡透支及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信用卡透支,是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行为的表现方式和认定该罪的一个主要方面,也是导致混淆罪与非罪的重要原因。透支本意是"开支超过收入",是指持卡人依照规定,先期消费(包括取现)而后补还的行为,它是信用卡自身所特有的功能。持卡人透支是合法的,但不能因其合法,就可以无限制地、大量地透支下去,否则,就破坏了信用卡特有的功能,信用卡亦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因此,从理论上讲,信用卡透支存在着合法与非法两种可能,发生在现实中的情形正是如此,即所谓的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1  相似文献   

14.
现行《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其中,第一款第四项明确了恶意透支为此罪行为之一,该条第二款对恶意透支进行了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也对恶意透支作出了司法解释,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准确打击此类犯罪并规范执法。然而,对于利用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在司法认定上却有不同认识,对此谈谈我们的看法和意见:一、概念(1)信用卡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指的信用卡仅是指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2)透支所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银行帐户上资金不足或没有资金情况下又需要支付,经发卡行批准,允许其超过现有…  相似文献   

15.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我国刑法中,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常见表现方式之一。但其在具体成立条件上具有不同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和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特殊之处,即主体为合法持卡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须具备超过规定限额或现定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这三要件。唯有明确构成要件,才能完善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立法。  相似文献   

16.
信用卡诈骗罪的理论界定与司法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较为新型的金融诈骗犯罪。对信用卡诈骗罪具体内涵的把握,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界定,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存在较多的难点和争议。本文对信用卡诈骗罪中较难把握的两类行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恶意透支”行为的内涵进行了较为深入细致的分析。对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具体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与通说不同的见解。  相似文献   

17.
2009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颁行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新的司法解释改变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与传统信用卡诈骗罪定罪数额标准的规定,新的司法解释对其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  相似文献   

18.
马颖文 《法制与社会》2013,(33):246-247
市场经济的飞快发展,科技水平的快速提高,使人们越来越追求高效、快捷的方式,金融交易的“去现金化”使信用卡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的角色日趋重要。近年来,信用卡使用渠道不断增多,在人们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不断渗透,以及征信系统本身存在的漏洞,其风险也随之俱增。信用卡诈骗犯罪逐渐增多,其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增长尤为明显。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预防和惩治逐渐成为银行系统、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关注。本文拟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为解决法院审理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些许参考。  相似文献   

1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四款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作了具体解释:"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  相似文献   

20.
论信用卡诈骗罪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具有法定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其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认定本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应以超过透支限额一定倍数为宜,对恶意透支、盗窃信用卡、使用变造的信用卡、使用涂改的信用卡等行为,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定性,并作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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