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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上货物运输迟延交付是指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迟延交付一旦构成,货方往往会因此遭受巨大损失。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2、3款规定:“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以上表明,承运人对迟延交付损失的赔偿范围包括两类:一类是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另一类是经济损失。在具体的海上货物运输迟延交付纠纷个案中,以上两类损失有时单独出现,有时同时出现。 货物的灭失是指货物发生物理上的毁灭,或虽未发生物理上的毁灭,但已无法为所有人拥有。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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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具有合理速遣的法定义务的基础上,主张在运输合同没有约定货物交付时间的情况下,“合理时间”应作为我国《海商法》确定迟延交付的时间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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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沿海货物运输中迟延运到的认定及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蔡斌航关于迟延运到的认定国内沿海货物运输中的迟延运到,是指承运人未在承托双方明确约定的运到期限内,将所承运的货物运到约定的卸货港。要认定货物是否迟延运到,首先要确认货物运到的时间。考察我国沿海货物运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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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海商法迟延交付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实施以来,在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国际贸易和航运事业的快速发展,海商法已经在一些方面显露出滞后性。尤其是关于迟延交付的规定,由于立法上不够完善,在司法适用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在运输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货物交付时间的情况下,合理时间能否作为认定迟延交付的标准;如何正确理解关于承运人迟延交付免责的规定;对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是否合理等。这些问题使人们对迟延交付法律制度产生不…  相似文献   

5.
一、概述在海上货物运输立法中,迟延交货责任问题一直是一个争论的焦点。《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对此均无明文规定,尚未生效的《汉堡规则》首次规定了迟延交付的责任。199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50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并把迟延交付限定为: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  相似文献   

6.
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一款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汉堡规则》第5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货物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或者在没有这种约定时,未在按照具体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海上契约规定的卸货港交付,便是迟延交付”.从形式上看,海商法关于迟延交付的规定与《汉堡规则》相似,但实际上是有区别的.汉堡规则第5条第1款,实行的是推定过失责任制,而海商法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海商法第50条开宗明义:“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这一规定是《汉堡规则》所没有的.当然,第50条也没有《汉堡规则》中“或者没有这种约定时,未在按照具体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这种规定.此外还有一个区别,《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为运费的2.5倍,而海商法规定的是以运费为限.  相似文献   

7.
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倪学伟陈益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①按运输方式的不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分为件杂货运输合同和租船运输合同两种。在这两种情况下,或是承运人为了自我保护,或是托...  相似文献   

8.
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签发的提单依运输方式的不同分为航次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和班轮提单,这两种提单中的诉讼管辖权条款的效力并不完全相同。本文通过对这两种效力的比较,分析我国对提单中的诉讼管辖权条款效力的认定。  相似文献   

9.
案情介绍:某市运输总公司(托运人)与某货运部(承运人)签定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承运入为托运人承运价值35万元的货物,承运人必须对货物的安全到达承担一切责任;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综合险;双方另对有关运费、运抵时间。行车路线等问题在合同中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托运人未对货物按约投保即交付承运。承运人在承运货物途中因雨天路滑发生翻车事故,造成了十余万元的货报。托运人以承运人未能将货物安全运抵目的地为由向承运人要求赔”偿,而承运人认为翻车事故属货物运输综合险承保的责任范围,由于托…  相似文献   

10.
一、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对于在其责任期间内发生火灾事故造成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不负赔偿责任。这里的“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二、根据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本案火灾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之内,并且火灾的发生并非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因此,承运人得以免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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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算”。第二条又规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因此,根据《海商法》,就国际海上提单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  相似文献   

12.
海上货物运输是基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这种合同通常是在买卖合同之后签订的,是卖方向买方交货的一种手段。提单是最古老的运输单证,其内容涵盖了运输合同双方的情况、货物及其他的运输条款,不仅被当做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且还被当做货物的收据。不仅如此,提单作为最古老的商业单证,早已被法律和商业惯例确认为物权凭证,这意味着它们能够代表货物并使持有人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使得卖方能够通过出卖单证来出售在途货物。物权凭证能确保买方在船到目的港时获得货物的交付。另一方面,物权凭证使得卖方在支付货款之前可以保留对货物的控制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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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依法对承运人负有及时提取货物的义务。法律赋予收货人及时提取货物的义务有其理论上的依据。托运人与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约定承运人向第三人交付货物,该约定从性质上分析属向第三人给付的契约,收货人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但货物运输合同仍可为收货人设定义务,只要此种约定在运输单证中载明,收货人接受了单证即应受此种约定的约束。受领性质上为一种权利,但因法律规定或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也可使债权人负接受履行的义务。此时的受领,应认为是债权人权利与义务的融合,因此,收货人提取货物是权利的同时也是一种义务。规定收货人负有提货义务是立法选择的结果,也是将债权人附随义务法定化。赋予收货人提取货物的义务和贸易法下买方的拒收权并不矛盾。《合同法》的实践表明赋予收货人提取货物的义务并不导致实务的混乱和承运人利益的损害。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第3条赋予收货人有条件的提取货物的义务,值得借鉴。在《鹿特丹规则》下,收货人负有提货义务应满足两个条件,即收货人要求提取货物和收货人适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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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借、倒签提单行为的责任属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何为预借提单(Advanced B/L)和倒签提单(Anti—dated B/L) 《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规定: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各国的海商法大都有类似规定,我国海商法第71条也作了上述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提单的三大职能:货物收据、物权凭证、运输合同证明。 现代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付款方式是最主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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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所签订的,以收取运费为对价,将托运人所提交的货物经海路从一港运到另一港口的合同;在中国运输实践与运输法律理论中,其专指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被称为水路运输合同的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相对应。作为运输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我国《海商法》也对它进行了专章法律调整。如何正确地认识不同法律规范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适用,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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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下出租人的合理速遣义务是指合理速遣地开始和完成约定的预备航次和受载航次。合理速遣义务与预计到达时间条款相结合会产生绝对的及时开航义务。英国法下,合理速遣义务是一项默示保证。而在中国《海商法》下并没有将合理速遣作为出租人的法定义务,从而导致对迟延交付的定义缺陷。我国《海商法》应该引入合理速遣义务,并规定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交货时间时,承运人有义务在合理时间内交付,否则构成迟延交付。  相似文献   

17.
预借或倒签提单问题透视王雪林提单的基本要求提单,又称海运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在班轮运输中,提单就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在租船运输中(除了租船人将船舶充作班轮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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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关系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邢海宝 《法学家》2002,(3):52-56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交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涉及合同托运人、承运人等当事人,还涉及实际承运人、实际托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等关系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这些当事人和关系人的界定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具有特殊性,颇值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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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通常是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凭证,如果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电放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当如何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而导致理论观点不一,判决各异。通过青岛泰达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诉青岛大通联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从电放概念入手,层层剖析电放情况下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义务和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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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国际贸易流程由贸易合同的订立开始,通过信用证或托收等方式结算货款、订立货运代理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实现货物运输和交付,采用保险合同方式分散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在这一过程中,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贸易双方可能分别与银行、承运人、货运代理人和保险人等建立相对独立又互相关联的合同关系。这些合同的内容与贸易合同约定之间通常存在着特定的联系;同时,国际贸易中流转的提单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发挥着议付单证、提货凭证、运输合同证明、保险利益依据等不同功能。国际贸易、运输及保险之间特殊的关联性不可避免地对海上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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