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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可以分为绝对定期刑、绝对不定期刑、相对定期刑、相对不定期刑。世界上普遍使用的是相对定期刑,我国也使用相对定期刑,即刑法对每一个罪规定一个量刑幅度,法院在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判处确定的刑罚。根据这种刑罚,犯人入监时的实际服刑期都是确定的,这往往使犯人产生“混刑期”的思想,不利于刑罚发挥最佳效用。为了弥补相对定期刑的缺陷,我们可以使用相对不定期刑,即刑法就某个罪规定一个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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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西方国家较多采用“相对不定期刑”制度。即法官在裁决时,只宣告最低刑期和最高刑期,如某人犯盗窃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实际执行期限,主要取决于本人“改过迁善”的状况。鉴于国外的经验和我国劳改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在我国采用这种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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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期折抵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期折抵是一项重要的刑法制度,可被折抵的"刑期"只能是宣告刑;从刑期与刑种的关系看,刑期折抵被折抵的刑种只能是有刑期的自由刑或有数额的财产刑或有刑期的资格刑。刑期折抵以"先行羁押"的客观存在为前提,即,在法定判决(或新判决)执行前被告人有被强制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此外,适用刑期折抵的条件还有,被强制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理由又被刑事追诉和判处某些法定刑罚,并且,它与刑事追诉之间有密切的关联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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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制度,是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积极表现,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制度是近代刑制改革的产物,它是刑罚个别化、人权保护等刑罚理念在现代行刑实践中的反映。减刑制度最早见于1871年美国纽约州通过的“善行折减”法律。20世纪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法中都规定了减刑制度,并且已日臻完善。我国在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中即有减刑制度的规定,1979年《刑法》完善了减刑制度,将减刑的条件进一步细化,增加了减刑的程序性规定,使减刑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减刑制度经过两次修订,在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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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滥觞缘于目的刑理论的勃兴,目的刑专注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故缓刑适用的实质根据在于被告人无再犯可能性。但是,如果完全以再犯可能性作为缓刑适用的惟一标准,则将完全抛弃报应刑理论,与公众朴素的正义观相违背。为此,缓刑的适用还应受到责任刑的制约,即对于判处法定宣告刑之上刑罚的罪犯,不得适用缓刑;对法定基准刑较高,因适用减轻处罚而降至法定宣告刑之下刑罚的罪犯,亦不得适用缓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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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假释,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就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与减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一起共同构成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变更原审判决、缩短监禁期间、改变行刑方式的制度体系。假释制度对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促使罪犯悔过自新、便于顺利回归社会、减少监禁成本等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假释制度是刑罚科学化、文明化的产物和表现。假释制度自19世纪在美国以立法的形式被纳入刑罚执行制度以来,倍受各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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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应当准确把握假释适用的执行刑期条件,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期限,包括罪犯在监狱中服刑刑期和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时间。注重通过个案办理,加强类案监督,推动司法行政机关及时调整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原意的相关规定,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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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监外执行制度的性质和特点我国的监外执行制度,是指被判处徒刑、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不适宜在劳动改造场所关押改造的情形,而采取变通执行方法的制度。生效判决必须立即交付执行,并且应当严格按照判决所确定刑期和方法执行。这已是各国法律所确认的执行原则。但是由于罪犯的人身原因或与人身有关的原因而影响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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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各国探寻监禁刑替代措施的历程,社区服务刑在国外异军突起,并有扩大适用的趋势。社区服务刑在减少监禁刑适用、促进罪犯社会化和降低行刑成本等方面发挥着异乎寻常的作用。我国目前尚未将社区服务引入刑罚体系中,因此,深入研究国外刑法中的社区服务刑,借鉴其中的合理内核,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刑罚制度和罪犯处遇制度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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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末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制变革中,监狱改良应属一场比较成功的事业,特别是在行刑思想的转型与制度设施的建构上颇有建树,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便是这场运动中最早出现的罪犯习艺所,它不仅在清末时期具有较为完备的硬件建设,而且更重要的是它在观念上承载了一种从仅注重报应与惩罚的传统报应刑向主张矫正与改造的近现代教育刑之行刑理念的重大转变。因此,罪犯习艺所在中国人权史上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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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适用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数个剥夺政治权利实行并罚时 ,应适用限制加重原则 ,在数个宣告刑期的总和刑期以下 ,最高刑期以上决定应执行的刑期 ,但最高不能超过七年。数主刑中 ,有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有的未附加时 ,并罚问题的各种既有见解均各有其利弊 ;实际上 ,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 ,罪犯不应享有政治权利 ,在这一认识基础上 ,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另外 ,剥夺政治权利与罚金、没收财产的并罚 ,应适用并科原则实行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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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拘役罪犯的假期折抵刑期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投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有的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将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假期折抵其刑期提前释放。对此做法,一种观点认为不能以假期折抵刑期,理由是:刑法只是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并不是硬性规定每月应该回家一至两天,这里的“可以”应该根据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服刑期间的表现来确定,认罪服法,表现好,可以给予其每月一至两天的假期,反之则不允许其回家。如果将其假期折抵刑期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还会影响法律在执行中的严肃性。另一种观点认为,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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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比较研究:一是资本主义国家监狱行刑社会化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认为,以保卫社会为首要任务,以罪犯回归社会为行刑目标,在分类关押的基础上,实行教育、矫正和累进处遇制度,同时坚持三种行刑方式,即从封闭式行刑到开放式行刑,缩小监禁环境与社会环境的差距,邀请社会力量参与监狱行刑,并做好出狱人保护工作,这就是资本主义国家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基本理论与实践二是当今俄罗斯的监狱行刑社会化状况。研究认为,俄罗斯与前苏联相比,在关于刑罚目的的规定上,取消了代表着行刑社会化目标的“再教育被判刑人”内容,因而需要进一步完善而在关于剥夺自由刑行刑制度的规定上,行刑社会化精神明显,且种类多样,功能齐全,值得研究学习三是我国监狱行刑社会化的现状与未来发展趋向。本文在从行刑理念、行刑制度和行刑方式三个方面对我国监狱行刑社会化状况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又对其未来的发展趋向提出了设想和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