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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港刑法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下)●李卫红香港刑法中的刑事责任(一)刑事责任年龄根据香港《少年犯条例》规定,未满14岁的人是儿童,14岁(含14岁)以上未满16岁的人是少年(第2条)。目前,香港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了三种情况:一是7岁以下的儿童对任...  相似文献   

2.
康树华 《中外法学》1982,(2):14-21,13
<正> 一、日本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日本少年司法制度如同其他事物一样,也有一个产生与发展的过程。1883年开始施行的旧刑法,参照法国刑法制订了新的制度——将少年的刑事责任年龄现定为12岁,设立了将违法少年送入惩治场进行教育的制度。根据同时施行的监狱修订规则,惩治场还收容20岁以上  相似文献   

3.
康树华 《中外法学》1988,(1):48-53,26
<正> 一、青少年犯罪概念的含义青少年犯罪这一概念的含义,一般地说,从刑法规定的角度来说,在绝大多数国家,都是指少年或未成年人犯罪。例如《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纲要》第十条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第一款规定:"犯罪时年满16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14—16岁的犯罪人,只对下列罪行负刑事责任:杀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而致损害健康,强奸,强盗式袭击,偷窃,恶劣的流氓行为,故意毁灭或损坏国家财产、公共财产或公民个人财产并  相似文献   

4.
<正> 一、对策的法律框架 说起德国儿童的不法行为,人们就会想起十三周岁以下的少男少女所做的违反实体刑法的事,即所谓的违法行为。这是一种习惯,而这种习惯又与德国刑法有关,因为它将刑事责任的年龄确定在十四周岁,即从这时开始可以考虑给予刑事处罚,至少在原则上是这样。许多国家都是根据这一年龄划分的。 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无刑事责任能力 德国《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儿童“无刑事责任能力”。从正规语言的应用上看,这样表述似乎是种误解。这是指考虑到社会心理和社会教育的现状,人们不愿意由于谴责那些刑事罪过而使在身心方面显然还是孩子  相似文献   

5.
一、前言所谓“青少年犯罪”,在绝大多数国家,一般都是指少年或未成年人犯罪。由于各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一致,所以,“少年”或“未成年人”的具体年龄界限也各不相同。有的国家将“少年”或“未成年人”的最高年龄规定为20岁或21岁,有的国家则规定为18岁或16岁,而下限年龄则有7岁、10岁、12岁、13岁、14岁等不同规定。具体说来,绝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以18岁作为区分少年或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年龄标准。但是在各国的犯罪研究中,为了保持其连  相似文献   

6.
本文命题的提出,源于在律师界人人喊打的刑法第 306条。   律师刑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触犯刑法中具体的罪刑规范,而依法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这一概念揭示了律师刑事责任基本特征,即:责任的主体为律师;责任的前提是与律师执业活动有关的犯罪行为;责任具有明显的背职性。《律师法》第 45条第 1款规定了三种犯罪,即泄露国家秘密罪、行贿罪和伪证罪。但是以现行刑法典为范围,以这一概念来衡量,则该条款的规定是不周延的,原因主要在于《律师法》先于现行刑法典出台。现行刑法典所规定的一些可能为律师在执业中触犯的新罪…  相似文献   

7.
<正> 一、印度少年犯罪值得注意的几个特点(一)印度的少年犯罪在总的犯罪中所占的此例相对较小。1978年,少年犯罪在刑法规定的犯罪中只占3.3%。同一年,美国18岁以下的少年犯在暴力犯罪中占21.4%,在财产犯罪中占45.5%。在印度,每10万人口中的少年犯罪者只有6.9人。(二)在印度刑法典规定的犯罪中,最常见的少年犯罪是盗窃;在特别法规定的犯罪  相似文献   

8.
姚建龙 《中外法学》2023,(5):1203-1223
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历经近代以来的百年发展,整体呈现的是上升而非下降的趋势。某种意义上,这也是中国刑法现代化进程的缩影。《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逆势下调,虽然迎合了极端个案所引发的舆论压力,但既未经过严谨论证也缺乏正当性根据。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应否下调,需要厘清的是其背后所涉及的童年观、罪错观、保护观的争议与分歧,由此才可做出理性评判。若要对刑事未成年人进行刑法上的例外非难与谴责,学理根据上多采折中说,但亦须在立法与司法中予以严格限制;而在具体实现路径上,须以优先启动少年司法后例外剥夺“未成年人”身份为前提。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立法的反思,不应止步于司法限缩,其检讨意义在于警示我国应高度重视少年司法改革,尽快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形成少年司法与刑事司法二元结构体系。  相似文献   

9.
王敏 《现代法学》2007,29(2):179-185
对少年正确认定刑事责任,对少年犯罪人准确定罪与适用刑罚,是少年刑法制度中的重要问题。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及刑罚在少年刑事案件适用过程中经常出现争议。对其中的主要争议的问题,笔者的看法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绑架行为中杀害被绑架人应当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对其奸淫幼女行为的刑事责任应按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此年龄阶段的少年不应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对少年犯罪从宽处罚原则应结合少年个别化的情况进行适用,无期徒刑应限制适用,财产刑的适用则应综合考虑其适用条件,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各地不断发现已满12、13岁但不满14岁的儿童实施强奸、抢劫、杀人、放火、惯窃等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事例,有些情节和后果还非常严重,而且具有一定的比例。按照《刑法》的规定,不能追究不满14岁的实施严重危害行为者的刑事责任。针对这种情况,有的同志认为,刑法中对这些不满14岁儿童的严重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减弱了刑事制裁的威慑力量,呼吁要重视这一问题并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另有一些论著,则直截了当地提出应当修改我国《刑法》关于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的规定,将之降低为12岁或13岁的主张。有的论著提出,根据调查材料,目前我国实施刑法禁止的严重危害行为的始发年龄中,最小的从10岁开始,较为普遍的是12、13岁,鉴于青少年违法犯罪低龄化的趋势和现实,很有必要修改现行刑法  相似文献   

11.
陆青 《中外法学》1987,(5):29-34
<正> 自从1899年美国伊和诺斯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都青少年法规以来,绝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这方面的法规。青少年法规是一个十分庞杂的系统,它包括了青少年刑法、青少年保护法、儿童福利法、少年法院法以及各种有关青少年问题的法律条文。从其内容来看,它包罗万象,既有提起刑,事诉讼、定罪量刑的规定,又有采取各种保护措施和福利措施的规定;既有家庭、学校、社会对青少年应负责任的规定,也有青少年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从对违法犯罪少年所采取的措施来看,既有刑  相似文献   

12.
中外少年刑法若干问题比较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的少年刑法制度很不完善。比较研究德国、瑞士、意大利、日本、俄罗斯、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少年刑法制度后 ,文章认为 ,我国少年刑法 :1、最好采取单行立法模式 ,制定专门的少年刑法 ;2、目前不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标准 ;3、新刑法对少年犯彻底废除死刑值得称道。更进一步 ,将来的立法最好禁止对少年犯适用无期徒刑 ;限制有期徒刑的上限 ;对少年犯尽量不适用拘役、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4、建议进一步放宽对少年犯的缓刑和假释条件 ;确立对少年犯的缓科和前科消灭制度  相似文献   

13.
张鸿巍 《检察风云》2011,(11):26-28
1899年,美国伊利诺伊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少年法院法》,以一套完全不同于成人刑法的规则处理少年案件,这标志着现代少年刑法的诞生。  相似文献   

14.
泰国刑法典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内容涉及故意、过失、错误、责任能力、正当化事由、可以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况等方面,理论基础深厚,归责要素丰富,体系较完整,为正确适用刑罚提供了立法保障,并具有较强的先进性和科学性。借鉴泰国刑法典的立法经验,我国应加紧建立或完善刑事责任的刑法理论,以丰富刑事责任的归责要素;在刑法典中设专章规定刑事责任,以突出刑事责任的独立地位;科学构建我国刑事责任具体的归责要素内容和归责体系。  相似文献   

15.
职务侵占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将职务侵占罪作为一种单独的犯罪,在刑法典中确定了下来。 一、职务侵占罪的立法沿革 在我国刑法典制定过程中,从1950年《刑法大纲(草案)》和1954年《刑法指导原则(初稿)》,直至196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32稿),都曾规定了侵占罪。后来立法者基于贪污罪之外其他性质的侵占行为数量有限、危害不会太大的考虑,在1979年刑法典最后定稿时删去了侵占罪的规定。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  相似文献   

16.
李长城  陈怡 《法制与社会》2012,(28):230+233
14岁以下少年不负刑事责任存在缺陷:不符合少年犯已具备一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现实,不能实现刑法的保护功能.以少年的心智成熟状况、理解判断能力为标准,少年犯应当承担适当的刑事责任.我国应当规定少年犯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2岁,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建立相应的刑事责任体系,扩大收容教养等强制性矫正措施的适用.  相似文献   

17.
2016年7月18日,广西岑溪13岁少年沈某杀害了比自己年龄更小的三姐弟,并将尸体丢弃在废井中. 去年10月18日,湖南邵东3名未满14岁的少年,杀害了52岁的教师. 前者被收容教育3年,后者被移送工读学校.这意味着,他们都被免于刑事处罚. 按照我国刑法,14周岁以下青少年实施任何刑法禁止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与之相矛盾的是,家庭管教、工读学校和收容教育往往收效甚微.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用三个不同的概念对不追究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6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可分为三种情形,但《刑法》第201条第4款中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并未归属其中。现行刑事立法在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中概念不统一,《刑法》在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方面不当缺位,已有的规定也较为粗糙,《刑事诉讼法》缺乏特赦令执行的程序规定,我们有必要完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立法规定。  相似文献   

19.
姚建龙 《法律科学》2006,24(3):147-157
少年刑事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有三种基本的学说刑事责任能力说、刑事政策说和折中说,其中刑事责任能力说又有所谓辨认控制能力论和刑罚适应力论的分歧。少年刑事责任制度是以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能力为基础,以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政策为基本原则而建立。不管理论解释与立法解释如何,事实上目前任何一个国家的少年刑事责任制度都是折衷于辨认控制能力与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政策之间,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制度来看,实际上也是一种折中说,只不过侧重于辨认和控制能力。  相似文献   

20.
我国的刑法体系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刑法规范共同组成的。这说明,由经济法规、行政法规等非刑事法律中的有关刑事责任条款组合而形成的刑法规范是我国刑法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刑法规范通过对刑法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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