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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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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海嵩 《北方法学》2010,4(3):11-18
尽管风险预防原则已经获得了广泛的认可,但其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都具有较大的争议性。欲破解风险预防原则的内在困境,应在明晰存在的真正问题的基础上作出解释并提出可能的解决之道,避免仅仅依据法律文本进行"空对空"的分析。风险预防原则存在的真正问题是其法律效力问题,这就要求我们放宽研究的视野,从法律实效和社会实证入手,探究风险预防原则如何在社会中发挥效果。  相似文献   

2.
法律效力的经验证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法律效力的直接对象———理性人出发 ,在将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进行区别的基础上重新对其进行审视 :法律效力应是一个过程 ,它并不仅仅基于立法而止 ,良好的法律实效因为得到了人们的认可也可以成为法律效力的一个来源。同法律效力的逻辑探寻不同 ,这种效力力源的发现乃是一种经验求证 ,而在现代社会 ,它才是真正的法治软件。  相似文献   

3.
作为法律效力实现程度和状态的法律实效,对其进行评价,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对法律实效的评价理应把它放在法律评价的论阈之下,正如法律实效本身既具实证性要素又具价值性要素一样,对法律实效的评价也应从实证性和价值性两方面进行。  相似文献   

4.
法律效力的投资及其价值选择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法律效力的投资及其价值选择倪正茂制定法律的本身并非目的,其直接目的是法律的实行。美国社会法学家庞德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 ̄①法律一经制定,便产生了法律效力,但法律效力不等于法律实效。“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本身的存在,它具有这样一种特征,对凡行...  相似文献   

5.
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某一法律行为真实合法的法律文书。关于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公证法学界似乎早有定论,认为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法律行为生效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笔者认为,这一定论并没有从本质上揭示公证书法律效力的真正内涵,因而是不科学的。所谓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证书是否依法出具,能否得到法律的承认。是法律对公证书的评价问题。法律是判明公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唯一标准。以此为标准,公证书可分为两大类,即具有法律效力和不具有法律一效力的公证书。公证书凡依法出其,得到法律承认,即具有法律效力;凡非法出具,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即不具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6.
魏月霞 《法制与社会》2013,(25):266-267
夫妻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婚姻的契约性、婚姻的伦理性和道德的法律化为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提供了理论基础。目前,我国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司法适用不统一,影响了法治的统一和司法公正,亟需从立法上对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7.
目前,政府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并不能被准确区分,文章认为,与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不同,会议纪要在社会活动实践当中用来指导行政机关对外实践的办法,这对现实中的具体法律实践带来许多问题,从而违反了依法行政的原则。政府纪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并不明确,从而,在社会实践中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8.
法理学中法概念之争的中心议题在于法律和道德在概念上是否存在必然联系,或者说法律效力和道德正确性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为了证立联系命题,阿列克西在其早先的原则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原则论据,后者包括安置命题、道德命题与正确性命题。在逐一检讨了这三个命题的恰当性以及其与联系命题间的关联度后可以认为,原则论据无法用来证立联系命题。但这并不表示联系命题就必然失败,因为原则理论可以别的方式来证明它。法概念的争议是有关法律效力判准的争议,最终是政治哲学上的争议。  相似文献   

9.
试论情事变更原则及其适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一、关于情事变更的理论与实践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产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的基础和环境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当事人预料不到的变更,如果仍然使其发生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时,应当使其法律效力相应变更的法律规范。法律为贯彻公平原则,避免一方当事人蒙受不该承担的损失,另一方当事人意外得到预料之外的利益,特设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法律责任的一项法律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不可预知的情事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相似文献   

10.
法律效力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法律作用于社会的现实力量,始于其效力的发生,而终于其效力的废止。就此而论,法律效力无异于法律的生命力。然而,在法理学上该如何认识什么是法律效力呢? 西方法理学或法哲学,无论是以逻辑的效力观、心理的效力观以及伦理的效力观研究法律效力;还是从法律效力即法律的合法性的理念出发,从立法是否遵循一定的程序和管辖规则的角度出发审视法律效力,仿佛都不屑于正面回答到底什么是法律效力的问题。这一点,从著名  相似文献   

11.
沈寿文 《北方法学》2010,4(3):19-26
法律保留原则要求某些重要事项必须留给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目的是约束行政权,防止行政权滥用,并在客观上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裁判;然而,宪政的本质特征之一是有限政府的理念,即使是立法机关的权力本身也应当是有限度的。实际上,宪政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的普遍确立正是主要基于对立法权滥用的矫正;而我国从依法治国到依宪治国思路的转变也在事实上承认了立法权本身存在滥用的可能。因此,从法律保留到宪法保留,是保障人民基本自由权的重要原则,这一原则立基于对多数决暴政的恐惧和对有限政府理念的信奉,它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宪法一手承认人民基本自由权利,而法律的另一手却又予以剥夺的弊病。  相似文献   

12.
法律移植的理论与实践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近代以来,许多亚洲国家伴随着宗主国或占领国的殖民统治而进行了大量的法律移植;中国从晚清到民国政府,也对西方法律进行了大量的主动移植,使传统法律实现了现代意义的转变。历史表明,规则的稀缺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对规则的强烈要求,使得中国的法制建设必然首先是改变“无法可依”的状态。在需要通过立法创造某些制度以实现政策目标时,法律移植是最有效的手段,成为创造法律秩序和促进社会进步的方式。然而,移植规则的深层含义在于移植文化,也即规则和制度的移植必须要有文化的支持,否则,法律移植很可能仅仅是立法者的游戏。  相似文献   

13.
在德国法上,缔约上过失制度是在侵权法与合同法之缝隙中生长出来并逐渐独立的制度,是学说、判例以及立法合力的结果。耶林从一生活中的例子出发,以罗马法为根据,勾画出缔约上过失制度独立之价值,后世之学说、判例,都是建立在耶林所发现缔约上过失制度价值的基础上的。可以说,耶林发现了法律问题,并准确地提出了解决方案,而司法实践又提供了大量的类型,最终经过学说一般化努力,缔约上过失制度才逐渐被法典化。缔约上过失制度发达史对我们的启示是,法典化的基础在于法律理论,而法律理论又有赖于学说与判例的发展,所以,在我们继受外国法时,应注意理论继受。  相似文献   

14.
刘亮 《政法学刊》2011,28(5):22-26
《管子》思想与自然法(natural law)学说比较接近,都主张人定法需遵循一定的原则,以及承认永恒不变的原则存在。自然法学说坚称违背自然法的人定法无效力可言,并将永恒原则与人定法区别开来。管子学说主张制定法在现实中具最高效力,未有永恒原则与制定法的严格区分。双方在永恒原则的内容上存在诸多差异,如自然法主张平等、正义、人人得其所应得等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人的原则;管子学说却将人划为君臣父子等不同的身份级别,主张不同级别间的服从及统属。  相似文献   

15.
朱振 《河北法学》2006,24(12):11-15
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拉兹认为有效法律的鉴别标准完全排除道德论证,这就是拉兹的渊源论.渊源论表明所有的法律都具有渊源,渊源论的论据来自权威论.权威以理由为基础,是改变行为理由的能力.法律也要主张权威,法律主张合法性权威是它的一个本质特征.权威性理由是排他性理由,排除了道德因素的可能性,权威论支持了渊源论.权威论受到了来自包容性实证主义者和德沃金的批评,他们的争论共同推进了对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的研究.  相似文献   

16.
司法对法律体系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对完善法律体系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司法通过作用于法律体系的微观向度、调适过程、法与社会联系的建立、成文法固有缺陷的克服来完善法律体系。完善的具体方式包括司法解释、法律解释、指导性案例、司法审查、司法建议、参与和配合立法、送请有权机关审查和裁决、提出法律案等。对于通过司法完善法律体系,需要树立正确的理念。  相似文献   

17.
陈秋云  翟晶 《行政与法》2012,(12):74-79
法律仪式作为仪式的一种特殊形式体现在法律运行的整个过程之中。法律仪式有规则化的(制度化的)与未被规则化的之分。规则化了的法律仪式零散存在于我国法律法规之中,呈碎片化特征。法律仪式教育在我国法科教育中散见于部门法学的教学中,内容多为规则化了的法律仪式。法学教课书中并没有法律仪式这一概念,未被规则化的法律仪式在法科教育中是不存在的。法律仪式教育对法科学生的技能与职业道德的培养有着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8.
中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研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周旺生 《现代法学》2003,25(2):3-10
法律解释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整体中具有辐射性和跨越性的重要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首要的法律解释权 ,解释法律应当遵循五道程序 ,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就司法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这些内容构成了中国现行法律解释的制度框架。这一制度框架中 ,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解释制度在法律意义上是成立的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是否合法则存在疑问。现今绝大多数国家一般都以司法机关为主要的法律解释主体。中国实际采行的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司法机关都解释法律的二元化体制 ,前者是法律上的首要法律解释主体 ,后者则是实践中最主要的法律解释主体。几十年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法律解释为数非常有限 ,倒是法律上处于其次地位的最高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为数甚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首要的和主要的法律解释权 ,在逻辑上是成立的。然而逻辑上成立未必能完全解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会期不足因而不能随时根据需要解释法律 ,它并不具体应用法律因而难以适时就法律应用特别是法律适用做出法律解释。转变这种状况 ,单用所谓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这种颇具中国特色的分类方法是不敷需要的。在法治发达的环境下  相似文献   

19.
Abstract. Revelat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secret legal opinions by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dramatically altering the conventional interpretations of laws governing torture, interrogation, and surveillance, have made the issue of “secret law” newly prominent. The dangers of secret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emocratic accountability are clear, and need no elaboration. But distaste for secret law goes beyond questions of democracy. Since Plato, and continuing through such non‐democratic thinkers as Bodin and Hobbes, secret law has been seen as a mark of tyranny, inconsistent with the notion of law itself. This raises both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questions. The theoretical questions involve the consistency of secret law with positivist legal theory. In principle, while a legal system as a whole could not be secret, publicity need not be part of the validity criteria for particular laws. The practical questions arise from the fact that secret laws, and secret governmental operations, are a common and often well‐accepted aspect of governmental power.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flaw of secret law goes beyond accountability and beyond efficiency to the role that law plays, and can only play, in situating subjects’ understanding of themselves in relation to the state. Secret law, as such, is inconsistent with this fundamental claim of the law to orient us in moral and political space, and undermines the claim to legitimacy of the state's rulers.  相似文献   

20.
在过去三十年中,我国商事法的体系建构具有"立法中心主义"的特征,即突出强调立法在商事法法源体系中的地位,但却忽视了司法判例、商事习惯、学说理论对于商事法体系形成的作用,也未理解和掌握商事法开放的、动态的自我更新完善机制。在中国法语境下,这种建构理念虽然有其合理性,但也对商事法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有必要以"法律多元主义"取代"立法中心主义",进而建构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商事法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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