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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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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立法在人权保障中的地位——基于“法律保留”的视角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作为人权保障的工具,法律保留以依法治国和民主主义为理论依据,曾经确立了立法权相对于行政权的优越地位。在今天,立法权的这种优越地位更多地表现为作为法律保留之立法具有形成公民基本权利的特殊功能。中国现行宪法确立了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它们构成了中国法律保留的宪法基础,也确立了全国人大在人权保障中的核心地位。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的宪法语境下,法律保留虽不能从依法治国原则当中必然导出,但其本身的法治意蕴却与后者神脉相通。这一法治逻辑在抑制行政权、保障公民权利之时,又受制于内生其中的民主逻辑而无力约束代议机关本身。对于前现代、现代与后现代并存的当下中国复杂社会,此种张扬立法权而抑制行政权的古典法治模式可能无法有效回应社会的挑战。对此,法律保留设计宜拿捏分寸,恰当收敛保留密度,并借助其他制度共同平衡强大的政府与公民自由权利之间的紧张。  相似文献   

3.
肖北庚 《现代法学》2008,30(2):17-22
自"权利"概念提出以来,权利保留方式就一直是宪政理论和实践所关注的话题之一,它历经了人民自己保留、宪法保留等不同形态。到19世纪末,德国行政法学家奥托.迈耶基于德国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缺乏效力和司法审查作用微弱之宪政实践,提出了法律保留,其实质是以行政法所关注的问题及行政法语言重述权利保留。  相似文献   

4.
法律保留原则既属于行政法上依法行政原则的内容之一,同时也属于宪法的基本原则,二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关联但又具有一定区别。行政法以及宪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都具有相同的目的:通过对立法机关的专属权限进行授予,从而使得公民的财产、自由及其他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避免了行政机关对其造成的侵害,并且在原则上都统一对行政权及立法权实行规化分工。但是,在法律规定以及理论基础上,二者却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相似文献   

5.
行政规定的制度建设是法治政府构建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须遵从依法行政核心原则法律保留的要求.法律保留理论,经历着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目的在于有效保障公民权利,合理界定立法权与行政权的权限范围.在法律保留的理论主张中,事务的"重要性"是决定保留范围的一般性判断标准.结合我国法制建设,运用重要性理论并确立相关衡量标准,以明确遵从的具体内容,提升行政规定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6.
我国《立法法》的缺陷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立法法》作为一部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法律 ,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必将发挥其重要作用。但是 ,《立法法》的现有规定仍存在一些缺陷 :一、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不清 ,不仅没有使宪法的原则规定进一步具体明确 ,而且淡化了法律和基本法律的效力等级 ;二、对法律保留的范围过窄 ,不利于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三、对国务院授权立法的范围过宽 ,容易导致对行政立法权的滥用 ,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 ,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缺乏原则和程序限制 ,不利于维护已有的统一的法律制度 ,使解释权的行使突破宪法和法律的框架 ,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精神 ,僭越全国人大的立法权。  相似文献   

7.
论德国法律保留原则的要义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19世纪末德国行政法学者奥托·梅耶首创法律保留原则,意指一些特定事项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行政行为若无法律依据,不得为之。这一原则是建立在民主原则和法治国原则的基础上的。它在德国宪法上具有重要地位。法律保留原则旨在限制行政权、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它是依法行政原则的一个重要的次原则。  相似文献   

8.
基本权利的宪法保留规范是通过限制立法权来保障人权的立宪技术,其不同于宪法对基本权利的概括限制规范、基本权利限制的宪法界限规范和基本权利的修宪限制规范。各国宪法设置宪法保留较多的是生命权、拒绝人体试验的权利、新闻出版自由、财产权、刑事被告人权利等。其价值诉求在于权利神圣、权利先在、宪政民主以及宪法是法。宪法保留作为一种事前保障,比单纯法律保留和加重法律保留更有利于人权保障,但它只是基本权利保障的开端。  相似文献   

9.
宪法对行政区划体制的规定不可能十分详细,进一步的规定只能留给国家立法机关,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行政区划等相关法律时,应遵守一定的宪法原则,国家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区划改革时应有国家法律的授权。中国宪法有关行政区划的规定过于"硬性",在立宪技术上没有采取"法律保留",导致相关的宪法争议。  相似文献   

10.
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和维护,是当今任何一个崇尚民主法治且实行宪政的国家责无旁贷的任务,申言之,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实为民主制度及人类文明之根本性的"物质"载体。但是,从宪法制度层面看来,世界各国都在宪法文本中规定了有关基本权利限制的规范。如何理解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如何解决宪政实践中权利保护与限制的敌对困境?本文以为,这需要我们在对基本权利限制的概念、原理进行深入的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法律保留等法治原则达到规范立法行为来加以保障。  相似文献   

11.
袁明圣 《法学杂志》2012,33(4):127-131
地方立法权的存在和运用必须有明确的宪法、法律依据,此乃法治之基本要求。而根据我国《宪法》之规定,除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享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外,仅授予省、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其他地方国家政权机关,包括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制定权等,则是分别通过《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相关授权决定的方式所获得的,并最终为《立法法》所确认。  相似文献   

12.
曾哲 《现代法学》2011,33(4):173-184
2011年3月11日本近海发生9.0级地震,海啸、核泄漏不期而至,引发日本国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其无序与法律救济上的无助,再次引发了人们对突发性危机或紧急状态下的民生保障问题的反思。本文以关乎人的最基本权利之民生保障为中心,论述在突发事件或紧急状态下国家法律对民生保护的应对之策。一个国家或民族或地区在面临突发的紧急的危险状态下,该怎样正当行使国家公权,有理有利有限地克减民生,遮蔽基本人权事项,这是很值得研究和必须回答的问题。当面临紧急状况时,作为执政者不应是一个简单的实用主义者,更不能开启行政乃至司法任意性和主观性的窗口。否则,是对现代民主国家法治与民生保障的二重嘲讽。  相似文献   

13.
违宪审查权本质上是一种高于或独立于立法权的权力,它的主要功能是监督立法和实现宪政.违宪审查权有三种模式,即由最高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由专门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和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兼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违宪审查权与立法权相分离的前提是宪法与法律的分离.违宪审查权与立法权相分离,并由不同的权力机关来行使,具有重要的宪政意义.中国违宪审查权面临着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的困境,改革的出路应该遵循违宪审查权与立法权相分离的路径,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4.
付新河 《政法学刊》2014,(2):117-120
口头制止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规定的处置措施之一。但现阶段公安民警在现场制止违法犯罪时存在不知、不用、不会使用口头制止处置措施等问题。影响到执法的进程和效果。可从转变执法理念、依法使用口头制止、口头制止方式适当、口头制止方法等四个方面探讨公安民警口头制止处置措施规范化使用实现的途径,提升公安民警在实战中运用口头制止手段的能力。避免不必要的执法对抗和产生不良执法效果,以体现规范执法,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  相似文献   

15.
我国宪制发展中短期态势评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童之伟 《现代法学》2008,30(3):140-153
我国宪法确立了国家的基础性制度架构,内容包括若干基本宪法原则、公民宪法权利的范围及其保护、国家权力的横向和纵向配置,以及宪法的保障实施。我国宪制发展面对的课题可概括为以下几种:使政治、法律体制改革跟上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有效保障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实现执政党与国家关系的法治化;形成独立的有权威的司法体系;建立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完全可以在今后5-10年内实现一些具体的宪制改革目标,其中包括:初步实现政党以及执政党与国家机关关系的法制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乃至全国人大代表由选民直选产生;修改选举法,容许人大代表选举实行竞选;实现不同职业选民的平等选举权;使司法机关相对于本级地方党委和本级地方其他国家机关有较大独立性;采取立法措施弥补公民基本权利法律保障方面的缺失;消除地方因权力过度集中于执政党的领导机构而形成的党的书记破坏法制、搞个人专制的问题;在全国人大内部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作为设立宪法法院前的过渡措施;逐步终止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选举和补选环节普遍违反法律原则的做法。  相似文献   

16.
司法意识形态:能动与克制的反思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能动司法在中国有多种意义,但其基本的含义是超于法律和职权进行司法活动。能动司法因与法治的基本要求不吻合因而不宜作为司法理念,只能作为法律方法层面灵活处理案件的姿态。能动司法不可避免,但对其不能放任,而应该约束。最近提出的能动司法得到了很多赞赏,接受程度很高,这是有历史原因的,当然也是值得警惕的。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的进程中,能动司法会不会冲击这一方略是我们必须研究的。我国的法治建设刚刚起步,经不起能动司法的折腾。  相似文献   

17.
黄文艺 《法学论坛》2021,36(1):13-21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系统完备、逻辑严密、内在统一的法治理论体系,主要包括法治基本理论、法治推进方略、法治重大关系等三大理论板块。在基本理论板块,明确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法治中国命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等一系列基本理论。在推进方略板块,明确提出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统筹推进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专业力量和群众力量相融合,坚持抓关键少数和抓绝大多数相结合。在重大关系板块,明确提出了正确处理政治与法治、改革与法治、政策与法律、发展与安全、活力与秩序、维权与维稳等一系列关系的方法。  相似文献   

18.
依宪执政: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战略举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依法执政和依宪执政的提出,是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进展。在新的历史时期,依宪执政更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战略举措。依宪执政州确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方针、原则、途径和任务等具体要求,而落实依宪执政的关键环节,就是运用宪法思维和宪政体制执政。  相似文献   

19.
地方法治试验既能够激发地方政府的创造性,又能够科学有效地规范地方政府权力运作。竞争动力学理论从经济发展产生的内生性驱动和官员晋升锦标赛产生的外在压力两方面,解释了地方法治试验的动力机制。中国采取“政府集权+行政集权”模式在促进国家统一同时,扩大了国家的治理规模,增加了国家的治理负荷,引发了超大型国家治理的结构性难题。中央试图通过允许地方进行法治试验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难题。它能够在统护法律统一的前提下,及时调整中央集权与分权的程度。中央通过宪制约束、组织约束和政策调控等多种手段,加强对地方法治试验的约束,确保国家整体主义体制结构的实现。地方法治不是一个脱离中国整体法治而存在的本体论意义上的概念,而是一个具有强烈方法论意义的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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