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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3 毫秒
1.
商标近似判断除应当遵循整体对比、隔离对比以及考虑商标知名度和显著性的基本原则外,还应当考虑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在被异议商标未单独使用的情况下,包含被异议商标标识的在后注册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经过大量使用,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商标权人建立固定联系。判断商标是否近似一般不能考虑在后注册商标的驰名因素。  相似文献   

2.
审理域名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冲突的案件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  对于与域名相冲突的注册商标,法院有权也应该予以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以此确定该商标是否可以排斥系争的域名,这是司法具有最终裁量权的具体体现。但是在认定时,应考量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因需认定。根据案件的审理需要,考量是否将系争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当原告主张其注册商标具有相当知名度,并以此作为排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的唯一依据时,法院必须审理并作出原告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认定;当原告在诉讼中仅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排斥被告侵权行为的一…  相似文献   

3.
【裁判要旨】1.人民法院在审判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对涉案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属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并非确定特定的民事权利,既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也不能径行判决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商标和企业字号虽然在性质上并不完全相同,但二者同属于标志的范畴,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混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主张权利。  相似文献   

4.
近似商标侵权的认定是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和模糊的地带,“雅培”商标案尝试参考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的近似度、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等商标的强度指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相同或类似程度、被控侵权人的不正当意图以及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的可能性等因素综合考虑,从而对此作出多维认定。  相似文献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地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对他人注册商标中地名的使用是出于善意,是为了表明产地或地理来源,使用后也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的,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使用。若行为人对地名的使用并非出于善意,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攀附他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地名商标的商誉,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的,则该使用行为不属于正当使用,而构成商标侵权。  相似文献   

6.
在产品标识中描述性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在什么情况下构成正当使用,由于个案的不同有不同的认定标准。本文从雅戈尔诉李春红确认不侵犯商标专用权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论述,认为注册商标是否属于描述性正当使用,首先应考量客观上该产品是否符合标识所描述的特征;其次,使用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引起公众与他人商标的混淆;再次,要考量使用者在客观方面是否属于突出使用。  相似文献   

7.
【要点提示】目前对于近似商标的认定有三个原则: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隔离状态下对商标进行整体和主要部分的对比;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实践中,在大部分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在对商标近似性的认定时较多运用的系前两个原则。本案因原告和被告的商标在读音上相近及原告注册商标后进行商业使用的投入较少的客观事实,使本案在认定两商标近似性的考虑时集中体现在第三个原则的运用。  相似文献   

8.
吴鹏飞 《知识产权》2006,16(6):59-62
曾备受媒体关注的"长城牌"葡萄酒商标侵权案二审已经做出判决,二审法院变更了一审中的部分判决,仍然认定上诉人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与"长城牌"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认定讼争商标是否近似,二审法院考虑到"长城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而给予了更充分的保护.然而,"长城"文字本身缺乏独创性,是否会影响该商标的显著性,限制其商标权利的保护范围?本文就该问题进行一些阐述.  相似文献   

9.
李扬 《法学》2009,(10)
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商标使用是指商标发挥识别机能的使用,该制度中商标使用的含义不同于商标侵权认定中商标使用的含义。商标使用对象的商品不以对价性和相互交换性为前提。下列情形不构成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以外的商品上的使用;在指定的部分商品上的使用;单纯的广告宣传;单纯在商品包装上的使用;在零部件上的使用;单纯的许可和转让;无权使用者的使用。而功能相同但表现形态不同的商品上的商标使用,以及改变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使用是否构成该制度中的商标使用,应当区别对待。违反行政法的商标使用应当视为该制度中的商标使用。我国应借鉴日本相关立法经验,规定法律拟制的商标不使用制度。在注册商标进行了转让和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连续3年不使用的时间应该连续计算,应当废除责令限期改正制度。  相似文献   

10.
本文针对行为人从商标注册人的用户手中购进旧胶印机,擅自除去商标,经修理、重新喷漆后,以自己的名义无标识再次销售的行为;从注册商标与其所核准使用的商品之间的关系出发,依据商标的功能和商标权人的权利,借鉴国外及我国香港地区立法例,阐明了“商标权利国内用尽”原则的应有之义,明确指出行为人不能援引该原则来对抗注册商标权人的权利主张。论述了隐性反向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构成要件,明确指出行为人的行为属于隐性反向假冒类型的商标侵权,其将购进的旧胶印机在除去商标后再次出售之前所作的修理,仅仅是将他人的商品假冒为自己的商品所做的“包装”,不能成为其商标侵权行为的遁词。  相似文献   

11.
【裁判摘要】判断商品上的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时.必须根据该标识的具体使用方式,看其是否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之功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商标近似应当是混淆性近似.是否造成市场混淆是判断商标近似的重要因素之一。其中,是否造成市场混淆,通常情况下,不仅包括现实的混淆,也包括混淆的可能性:工商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  相似文献   

12.
在确认不侵犯立体商标案件中,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是否相近似,应当综合考虑两者是否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三维标志的形状、外观等构成要素是否近似,以及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及知名度如何,还应当考虑两者与各自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并以一般消费者是否造成混淆误认作为构成近似之要件。  相似文献   

13.
田源 《法制与经济》2013,(10):97-99,101
在商标许可合同中,当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被许可的商标商誉严重受损,导致许可人原来希望通过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扩大商标影响合同目的落空。被许可人希望借助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良好声誉更快地开拓市场的合同目的落空时,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就可以解除合同。当商标许可合同中的主要债务,一方提前表示不履行时,可以解除合同。对于其它情形,判断能否解除时,应该根据是否使原商誉落空进行判断。当商标许可合同解除后,商标商誉随着商标的转移而转移。包装、装潢的归属则需要根据包装、装潢在使用的过程中是否获得独立商誉进行判断。在商标许可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可以向被违约方支付损害赔偿金的方式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4.
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是相分离的,是两种不同的权益,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是经使用而产生的权利,无需注册。商标权作为一种注册而产生专有使用权的识别标识,主要功能就是识别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在以商标为简洁明了的识别标记的同时,也可借助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一起形成另外的识别方式,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但此时,就是再利用两种方式指示其特有的商品或服务了。加多宝与广药之争中,“王老吉”属于注册商标,主要受商标法保护,红罐包装、装潢属于未注册的商业标记,主要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是应归商品在推广和销售过程中产生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缔造者。  相似文献   

15.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该法第四条的规定,该法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判断被控侵权标识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在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市场知名度的基础上,对比两者文字的音、  相似文献   

16.
曹新明 《知识产权》2012,(12):62-66
商品名称与注册商标都是由文字等元素组成、使用于商品上的简洁标识。根据商标法规定,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因此,一般情况下,商品生产者按照商业习惯和法律规定命名的商品名称不可能与使用于该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发生相同、相近似等冲突。只有注册商标是独创的词组,并且经过长期使用已经成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但商品经营者以此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可能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才可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相似文献   

17.
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涉及商标犯罪的案件中,判断轻罪与重罪的衡量标准是非法经营数额、非法所得或销售金额,而未将被假冒商标的知名度因素纳入考量。其实,商标的知名度不同,相应的商标之商业价值不同,对消费者的搜索成本和秩序之影响亦明显不同,在被假冒等犯罪行为侵害时,对商标权利人、社会相关公众所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亦有重大区别,即被假冒商标的知名度在认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时起到重要作用。如果仅将犯罪行为中的假冒数额作为量刑依据,则难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能适应司法精细化的需求,更会产生不良的制度导向。为此,建议依据商标知名度本身的特点,以及刑法的最新发展理念,将知名度因素作为“法定量刑情节”予以考量。同时,在考量的过程中,要对驰名商标是否认定、知名度认定细节等问题予以注意。  相似文献   

18.
驰名认定是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制度中的核心内容。确立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原则和条件对于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以及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有着重要意义。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从驰名认定属于事实认定这一基本思路出发,遵循个案认定原则、被动认定原则和特别保护原则。着眼于商标驰名的法律特征,要求驰名商标必须具有三个方面的条件:(1)较强的显著性,即商标的固有显著性达到相对显著的程度并且经过长期使用得以保持或加强;(2)较高的知名度,即商标在国内中心城市以及侵权行为地的省市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具有一定声誉;(3)相对独立的价值,即商标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且商标所有人不断维护商标本身不受侵害。在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中需要注意避免以商标注册与否作为驰名认定的条件,并以"排除合理怀疑"作为驰名认定的证明标准,合理运用类比法进行认定,最终达到规范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切实消除"驰名商标异化"现象的目的。  相似文献   

19.
驰名商标(well-known mark或well-known trademark),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广大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驰名商标也可称为名牌商标、著名商标。在对驰名商标认定时,应以什么作为认定的标准呢?我国《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  相似文献   

20.
商标通用名称化会导致商标不再受到法律保护,具有正当理由。然而,正是基于商标通用名称化的这种法律后果,在商标司法实践中对涉案商标是否具有被通用名称化的特征,应当谨慎和从严,不能基于他人具有侵权性质的使用而使得侵权蔓延后在一定的范围内注册商标在相类似商品上被淡化和使用而认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商标成为通用名称,从而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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