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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法律关系的冲突与和谐——兼论和谐社会视角下民事检察工作的转型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作为民事检察监督法律关系基础的审判权、诉权、检察权之间不断呈现冲突,影响了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的树立。和谐的民事检察监督法律关系要求在立法上明确界定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及程序,加强诉权保障,强化诉讼程序指挥权;司法上应树立共同的司法理念和司法价值观;同时,民事检察工作也要随着民事审判方式的深入改革作出适当的转型,指导思想上要从有错必纠向依法纠错转变,监督手段上要从注重制约向注重保障转变,监督内容上要从注重实体监督向注重程序监督转变,监督程序上要从任意司法向程序司法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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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检察一体化履职数字模式,应以法律监督案件线索数据池为切入点,建设“大统一”法律监督大数据体系,一体化建构与运用法律监督模型,立足数字检察赋能规律,推进制度体系重塑变革。具体而言,建构的重点内容应包括建立健全区块链存证和证据合法性审查规则体系,完善在线诉讼监督制度,健全执法司法数据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探索制定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应用规范等。同时,在检察一体化履职数字模式建构中应把握好算法解释与算法决策赋能的风险规制、推进数字法治场景中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建设、加强数据权益一体化保障等问题,以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实效,推动检察权运行机制现代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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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法律监督方式现代化,检察机关应顺应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时代发展趋势,以司法办案模式变革为切入点,对法律监督模式进行全局性、重塑性变革。从发展脉络来看,信息化推动司法办案模式从线下到线上、从分散到集中、从纵向为主到纵横一体转变;数字化推动司法办案模式从被动到主动、从个案到类案、从碎片化到系统化转变;智能化将推动司法办案模式从人工到智能、从实体到虚拟、从治理到预防转变。检察机关应抓住机遇,与时俱进,深入贯彻实施数字检察战略,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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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障是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由之路。新发展格局视域下,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更加强调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权利、兼顾秩序与效率、包容审慎的监管,也要求更有效的法律监督保障。当前,检察履职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存在着理念转变不充分、协调机制不健全、整体效应不够等问题。检察一体融合履职,树立双向保护理念,深化执法司法协同,可以适应当前复合型涉诉形态、执法司法综合化改革的要求,提升涉诉纠纷化解效率,实现对营商环境全链条、全周期的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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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检察执法环境还存在诸多问题,其主要原因是检察领导体制不科学、法治不健全、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等诸多因素,这些不利因素的存在严重制约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因此,本文试就改善检察执行环境,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作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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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检察一体履职数字模式,是以高质效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制度层面,是提升法律监督实施效能的内生需要;技术层面,是深入推进数字检察改革的客观要求;治理逻辑,是实现检察一体价值目标的时代必然。要注重增强检察一体履职机制数字赋能供给,加强数据权益保障,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成果,拓展检察一体履职数字场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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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一体化履职机制具有实践性、多元性、系统性和韧性。要统筹把握检察一体化履职机制与检察一体的关系,辩证把握建设与改革的规律特点,全面把握建设与改革的目标任务,努力形成贴合实践、符合规律的研究范式。检察一体化履职机制要保持韧性,加强场域贯通、内生改革。要将检察一体化履职机制纳入新阶段检察改革总体部署,全面准确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行使制约监督,强化检察一体化履职法律制度保障,建立健全类案检索智能化数字化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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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对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限制,使得检察机关必须在立法赋予的范围内积极探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途径。适用个案再审检察建议,是减少办案环节,节约司法资源,增强监督效果的有效途径之一。本文就个案再审检察建议适用的司法实践价值、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等三个方面进行了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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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件质量是检察办案的第一生命线,保证案件质量是提升检察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不断深化,加强对检察官办案的监督和管理成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一分检”)不断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强化能动履职,进一步完善四项标准,建立四项机制,构建检察办案全覆盖、全链条、全时段的案件质量监管新模式,实现了案件管理工作从局部管理向全面管理、从事后管理向全流程管理、从个案管理向业务治理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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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实践要求在于精准监督。精准开展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必须坚持好、运用好辩证思维,正确认识处理好司法公正与司法秩序、线下随机式关联监督与大数据穿透式关联监督、普通程序案件监督与特别程序案件监督、检察监督公益性与民事诉讼私益性、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五个方面的辩证关系,进而推动民事诉讼监督质量和实效的整体性提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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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和监督机制。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凸显了同级人民检察院的作用,特别是确立了基层人民检察院职能从无到有,从边缘到主体的地位,从此可以宣告民事检察进入“基层民事检察时代”。《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实施一年多来,虽然多元化监督格局初步显现,但是基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仍面临着裁判结果监督案件萎缩,新职能的履行和新方式的应用未达到理想状态。为促进基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的发展,必须进一步突破监督职能、监督实效、监督程序及监督能力等方面的瓶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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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是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直接监督,也是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力救济。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必须符合检察权的宪法定位和司法规律,应当尊重行政的能动性和裁量权,将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贯穿监督的全过程,根据监督的必要性原则科学界定监督的范围和程序。基于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目标的一致性,即促进依法行政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监督并非“制肘”,检察与行政的互动成为必然趋势。因此,行政执法检察改革中应重视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职能作用,建立完善有关检察监督与行政监督互动协作机制,检察监督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衔接机制,以及对检察监督权的制约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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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是司法的一个重要环节,承载着公诉权并贯穿整个刑事讼诉的始终民众参与司法是司法民主的外在体现和内在要求,在检察领域民众参与检察一方面体现司法的民主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权力对权力的制约。各国在民众参与检察的道路上进行着不断地摸索和制度创新。目前比较典型的三种是美国的大陪审团模式、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制度和我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是在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方面,由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的逮捕决定和参与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和撤案决定的过程,改变监督者在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上没有外部监督的格局。检察院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推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精神是值得赞许的,毕竟在现行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没有根本性改变之前,这确实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通过民众参与检察的方式可以促进检察工作公正有效的进行。笔者在此从人民监督员代表性、人民监督员的实效件等方面讲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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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经颁布即将实施,该法为民事检察监督的新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立法支持,也为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民事检察监督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单一到多元化的发展历程。历经多年的司法实践,在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下,民事检察维护着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推动了立法不断完善,正逐渐走上了正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