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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权利"概念提出以来,权利保留方式就一直是宪政理论和实践所关注的话题之一,它历经了人民自己保留、宪法保留等不同形态。到19世纪末,德国行政法学家奥托.迈耶基于德国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缺乏效力和司法审查作用微弱之宪政实践,提出了法律保留,其实质是以行政法所关注的问题及行政法语言重述权利保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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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控制行政权的实践及控权论对行政给付中行政权部分适用法律保留原则起到了支撑作用。随着增进社会福利的实践发展及社会福利论的形成,行政给付作为行政义务适用法律保留原则亦有了合理性。近期重视的社会帮扶过程(程序)及"扶权论",对财政行政给付适用绝对保留、政策行政给付和服务行政给付适用相对保留的分类适用,提供了正当性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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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留原则要求某些重要事项必须留给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目的是约束行政权,防止行政权滥用,并在客观上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裁判;然而,宪政的本质特征之一是有限政府的理念,即使是立法机关的权力本身也应当是有限度的。实际上,宪政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的普遍确立正是主要基于对立法权滥用的矫正;而我国从依法治国到依宪治国思路的转变也在事实上承认了立法权本身存在滥用的可能。因此,从法律保留到宪法保留,是保障人民基本自由权的重要原则,这一原则立基于对多数决暴政的恐惧和对有限政府理念的信奉,它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宪法一手承认人民基本自由权利,而法律的另一手却又予以剥夺的弊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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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的期待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买受人的期待权既非物权 ,也非债权 ,而是一种所有权的期待权。这种期待权因具有相当的财产价值 ,故此可以转让。买受人在持有或者转让期待权时 ,有权循法律手段制止他人的不法侵害并取得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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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21,(1)
法律保留以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为理论前提,是保障公民自由权的重要手段。伴随着国家从君主立宪到国民主权的转变,法律保留理论发生了重大改变,在出发点上由保障人民的自由扩及对行政的民主性控制,在保留事项上由侵害性行政行为扩大至权力性行政、重要事项等,在内容上由仅仅关心将行政的何种行为权限保留给法律延展至保留给什么样的法律。在这一变迁背后是立法—行政—人民三者关系结构的变化。中国自清末民初从日本引入法律保留理论之后,对实行法律保留具有一定共识,但在保留的法规范、保留范围和强度上存在分歧。在当代中国,既要考虑上述三者之间的关系结构,也要考虑宪法的规定以及现阶段的国家任务等因素,应当坚持侵害行政法律保留的立场,并适时扩充侵害的内涵,以贯彻法治国家保障公民自由权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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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律保留原则论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德国传统法律保留原则只具有规范行政的单面意义,是行政法律保留;而现代法律保留原则具有规范行政与立法的双面意义,既是行政法律保留,也是立法法律保留。行政法律保留是所有议会立法型的法治国家的共通要求,而立法法律保留则是德国基本法上的授权明确性条款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发展的重要性理论的产物,是颇具德国个性的法律制度。对于德国现代的立法法律保留,应当予以全面的观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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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留"理论关乎民主和法治诉求的实现,随着宪政国家框架下对基本权利的认识,其转变为围绕基本权利保护而展开的权力正当性探索。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重要性理论"推进了一种围绕着基本权利保护但又与机构功能相符的权能分配的考量可能。但"重要性理论"的区分标准缺少清楚性和可预期性,这一致命的理论弱点,导致它最终成为了空白公式。"重要的"这个概念没能真正实现法教义学之目的,只能作为法律实践中有启发性的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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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的取回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平衡出卖人与买受人间的权益 ,是法律创设出卖人取回权的目的 ,本文通过对出卖人取回权概念与法律性质的分析与界定 ,探讨了出卖人取回权的内容及其行使条件与程序 ;在与现行法律相关制度比较研究的基础上 ,提出了所有权保留制度立法的若干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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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所有权的约定是现代民法权利分化的一种现象。基于该权利分化机制,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利益都得到了均衡保护。但该约定的相对隐蔽性,又使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利益极易与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发生冲突。所有权保留制度应当为这种冲突的解决提供制度上的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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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的宪法保留规范是通过限制立法权来保障人权的立宪技术,其不同于宪法对基本权利的概括限制规范、基本权利限制的宪法界限规范和基本权利的修宪限制规范。各国宪法设置宪法保留较多的是生命权、拒绝人体试验的权利、新闻出版自由、财产权、刑事被告人权利等。其价值诉求在于权利神圣、权利先在、宪政民主以及宪法是法。宪法保留作为一种事前保障,比单纯法律保留和加重法律保留更有利于人权保障,但它只是基本权利保障的开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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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废”之争历经百年,仍没有定论。从现阶段我国国情出发,基于经济学、社会学以及伦理道德的考量,应当保留死刑。从长远角度,死刑应当废除,但应当采取渐进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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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8世纪中叶以来,死刑问题尤其是死刑存废问题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之一,且争论至今未有定论。笔者以为,对死刑存废问题不应作极端考虑,尤其是就我国现阶段来说,根本废除死刑与推广死刑均不可取,而应该从理性角度加以深思,探讨死刑存在的价值与局限性。就我国的现实国情而言,死刑的存在是大有必要的,但同时也要限制其弊端,坚持"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本文拟从死刑存废之争开始,结合世界和我国死刑的现状,探讨死刑存在的价值,并进一步提出对我国死刑改革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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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浅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不断增多。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排除有违内国公共秩序的外国法律适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比较完善,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趋势提出改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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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避行为,应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连结点的事实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规范,从而使另一种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它实质上是在一个动机的驱使下两个行为的结合.并且法律规避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的范畴,其法律效力也无从谈起.目前的禁止法律规避制度由于其自身不可改良的缺陷使它无法稳定而趋向消亡.在取消禁止法律规避制度后,依托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即可使一国的法律系统维持自身的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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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死刑的废止似乎成为了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且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已经废止了死刑也成为不争的事实。中国是一个适用死刑范围广泛的国家,学者们对于死刑的存废亦争持不下。那么是借鉴国外废除死刑的经验,追赶文明发展之趋势而彻底从刑法上放弃死刑,还是本着治乱世应用重典的立法指导思想继续保持死刑的适用范围呢?本文就死刑在我国是应该保留还是废除作出相关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