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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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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的举债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不仅涉及到夫妻个人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伴随相关司法解释的先后出台,对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确认问题一直存在争论。本文在对保护夫妻利益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和保护交易安全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举证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提出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2.
周姝 《法治研究》2009,(9):93-100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的举债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不仅涉及到夫妻个人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伴随相关司法解释的先后出台,对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确认问题一直存在争论。本文在对保护夫妻利益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和保护交易安全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举证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提出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3.
李洁 《法制与社会》2012,(35):239-240
从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借条只有夫妻其中一方签名确认,而绝大多数债权人将债务人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基本上判决确认这些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连带偿还。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最大限度保护了债权人利益,但却侵害了夫妻非举债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被一些恶意举债当事人利用而作为离婚时多分财产的法律工具。本文从当前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此进行分析,并试提出个人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直接影响到非举债方配偶和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保护,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尽管有一些认定规则和推定规则,但其价值取向、判断标准不同。有的从保护非举债方配偶权利和婚姻家庭整体利益出发,形成以"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和推定规则,这种规则有时导致夫妻合谋假离婚实现逃债,侵害债权人权利情形的发生;有的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权利出发,形成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内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这种规则有时导致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合谋制造虚假债务,侵害非举债方配偶权利情形的发生。上述情况造成了司法实务部门对具体案件法律规则适用上的困局,破解该困局的最佳方案应当是:依据兼顾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权利与非举债方配偶的权利的价值取向和原则,在现有法律、司法解释框架下,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清偿规则进行重新解构。在实体法层面以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为中心,实现相关法律规范与清偿规则的有序衔接;在程序法层面,通过在一定条件下增加债权人注意义务,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5.
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时的对外债务纠纷是十分常见的问题。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离婚时,必须妥善解决债务的清偿问题。对于夫妻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首先,认定共同债务十分重要。认定共同债务的标准有:1.债务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而对于何谓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又可以从两方面来把握:a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b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的利益。其次,要明确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是1.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2.在以一方名义举债的情况下,要保护非举债一方的利益。第三,要明确共同债务的具体清偿问题。按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似文献   

6.
俞潇 《法制与经济》2008,(16):52-53
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时的对外债务纠纷是十分常见的问题。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离婚时,必须妥善解决债务的清偿问题。对于夫妻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首先,认定共同债务十分重要。认定共同债务的标准有:1.债务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而对于何谓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又可以从两方面来把握:a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b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的利益。其次,要明确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是1.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2.在以一方名义举债的情况下,要保护非举债一方的利益。第三,要明确共同债务的具体清偿问题。按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似文献   

7.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构成的法理基础,现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基本存在两个范畴:一个是物权法财产共同共有理论,并试图把婚姻家庭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区别开来,提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消极财产即夫妻共同债务),该理论的核心是"财产共有则债务共担"。另一个是"法律行为理论",其影响夫妻共同债务构成最主要的是夫妻双方有否共同意思问题,存在共同意思时举债行为为夫妻共同行为,应当共同承担责任;不存在共同意思时举债行为为一方个人行为,后果应当由行为人个人承担。同时,为了补充其可能在婚姻家庭领域夫妻债务规则可能出现的不足,当这种行为带来的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时,也应当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行为理论"已经成为夫妻共同债务构成的法理基础,而且《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明显表现出"法律行为理论"的特征。在夫妻共同债务构成上,两种理论比较,"法律行为理论"明显优于财产共同共有理论。  相似文献   

8.
黄孙荣 《法制与社会》2014,(14):104-105
借据载明的金额多于借款实际金额的,多出部分可认定为双方约定的部分利息或结算的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中非举债方收到民事诉状及应诉通知后,未提出抗辩主张借款系举债方个人债务的,应认定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  相似文献   

9.
《现代法学》2017,(5):35-43
在域外的多部民法典中,确立夫妻债务规则的立法模式可划分四类,其中在夫妻财产制中规定对外财产责任最为常见。实行不同种类夫妻财产制,配偶之间负担对外财产责任有别。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可区分为大、中、小、超小四种法例。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通常限于共同生活的必要、共同财产所生债务、夫妻合意之债,且夫妻对半负担共同债务之清偿责任;个人财产仅在特定情形下对共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由本人负责清偿。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配偶一方个人财产清偿了另一方配偶个人债务的,获益配偶方应予以补偿。基于保障对外财产责任履行和配偶另一方利益等考虑,立法禁止或限制配偶一方擅自处分、让与其财产或财产利益。我国制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确定夫妻对外财产责任时,既要充分考虑夫妻均是独立个体,有各自的个人利益,又要考虑夫妻是婚姻共同体的成员,彼此具有共同利益;坚持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既合理分配夫妻对财产责任负担,又要公平保护第三人权益。  相似文献   

10.
通过对95件类案的分析可以发现,《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的“共同生产经营”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与清偿规则并不清晰,尚待明确。经营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以共同参与为标准。共同参与的表现形式包括共同投资、一方投资一方参与经营等。基于简化法律关系与提升清偿效率的考量,经营型共债的清偿规则,应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举债方的个人财产承担,非举债方以个人财产代为清偿的,可在法定财产制结束时向举债方追偿。  相似文献   

11.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是由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组成的,它从目的推定制逐渐发展为合意推定制、利益分享推定制。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从保护交易安全出发,注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非举债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受到了损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对司法解释(二)的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作出了一定程度的修正,但仍需有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根本目的在于确定二者的清偿规则,现行立法在此问题上显有缺漏。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债务的清偿规则既要兼顾交易安全与婚姻安全,也要符合夫妻甘苦与共的伦理期许。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并不等同于共同财产债务与个人财产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也并非连带债务。夫妻共同财产既要为夫妻共同债务负责,在特定条件下也要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负责。夫妻的个人财产既要为个人债务负责,在特定情形下也要为夫妻共同债务负责。在夫妻共同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或个人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情形,产生相应的补偿请求权。共同财产制存续期间夫妻债务的清偿规则较共同财产制结束后应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3.
林燕 《法制与经济》2013,(10):23-24
在处理夫妻债务的案件中往往会遇到这样的疑问:分居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能否算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这类问题的法律适用很关键,必须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除外。  相似文献   

14.
夫妻共同债务应被定性为一种有清偿顺序的连带债务。比较法经验表明,夫妻共同债务的有限责任通常是作为“共债推定”的配套制度而存在,而我国现行法确立的是“个债推定”。鉴于我国夫妻财产归属欠缺明晰的公示方法,破解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责任财产的范围,而在于夫妻债务的认定范围。只要坚持将“夫妻共同债务金额”与“确定的受益金额”等同,从严认定共同受益型夫妻共同债务,就既能与第三人受益返还的财产法原理相一致,又能有效消除连带债务的严苛性。夫妻共同债务应首先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足时才能以双方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应首先以其个人财产偿还,不足时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偿还;当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并存时,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用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债权人为同一人也应如此。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仅规定了夫妻个人债务的责任财产执行顺序,尚需补足其余两项规则。  相似文献   

15.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清偿规则在我国现行法上没有明确规定,现有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冲突,导致裁判不一现象较为突出.重构夫妻债务对外清偿规则,应当区分因法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因事实行为产生的债务.对于因法律行为产生的债务,应当首先适用家事代理制度,对于超出家事范围的债务,应当适用民法有关代理制度包括默示授权、表见代理和事后追认等制度,此外,用途规则、共同财产债务规则等也有适用余地.因事实行为产生的债务,应当根据实体法规范确定是否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在《婚姻法》条文设置上,建议取消《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同时,增设夫妻债务清偿规则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为:“(1)夫妻一方就日常家事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应当对债权人负连带清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夫妻一方的举债行为不构成家事代理,应由该夫妻一方负清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负连带责任:①有证据证明夫妻共同举债的;②债务产生的收益归夫妻双方的;③债务因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设立而产生;④夫妻一方的举债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⑤夫妻另一方事后认可或追认的.(3)因夫妻一方的事实行为产生的债务依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确定.”扩大家事代理的适用范围——财产处分包括负担债务,在《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内容之后增加内容“因日常家事活动产生的债务行为也同”;同时,限缩解释《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将适用范围限缩于家事债务的承担;修正《10号答复》,将该答复定位于家事代理的限制规范.  相似文献   

16.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以债务成立时间为核心标准,确立了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属于法律上的权利推定规则。该推定规则的立法价值选择过于偏向债权人利益保护,推定前提条件设定简化,例外范围列举限制,证明责任分配失当,有违民事推定的基本程序原理而致正当性受阻。完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基本思路是:平衡保障交易安全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价值追求,债权人一方证明负担的减轻不能以夫妻一方证明责任增加为代价;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适用以债权人主张为前提,且债权人应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原因事实的初步证据提供责任;取消夫妻共同债务推定的反驳方式限制,以概括性方式赋予夫妻共同债务推定不利方当事人的程序反驳权,并根据不同反驳方式合理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推定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17.
我国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最初由司法解释所确立。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引发普遍争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试图对此进行矫正,确立了关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及"共债共签"的规则等。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后者整体纳入其中。在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司法适用过程中,应防止过度强调债权人保护、扩大连带责任适用的倾向。为此,可借鉴法国法的相关经验,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核心,将夫妻共同债务的适用范围主要限于家庭日常生活的消费性债务,而排除对外担保、大额举债或投资行为等引发的经营性债务。另外,还应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确立财产混同的处理规则、恶意情形排除适用规则等,确保相关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8.
王瑞 《法制与社会》2011,(26):281-282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问题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出发,提出了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的区分标准,以及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原则。同时,通过对夫妻债务的基本概念的界定,提出夫妻共同债的认定和清偿的制度缺陷,并提出一些与之相对应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9.
夫妻团体与个体行为的主要财产基础分属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夫妻团体不同于"经济团体",《婚姻法》第41条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因具有伦理、情感与私密性的特征,在法技术上难以区分个人债务与夫妻团体债务;法释[2003]19号第24条的"利益共享"虽符合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但是仅具有形式正当性,引发了夫妻团体取代个人的经济自主与人格独立的实质非正当结果。在强调人格独立与意思自治的背景之下,立法上应该以"家庭利益"作为界分夫妻团体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法技术标准,通过日常家事代理权、共同财产管理、合理证明责任以及债务清偿、补偿规则等制度的构造,达到既维系和增进夫妻团体关系,同时保护个人的独立人格与市场交易安全的社会目标。  相似文献   

20.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具有四个特点。我国现行共同债务制度具有立法缺陷:法律体系不统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及除外情形规定不合理。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措施主要有:科学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及个人债务的范围,设立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清理法律规范,重构夫妻共同财产除外推定规则;构建夫妻约定财产公示制度;强化债的相对性,构建大额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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