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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上诉是一种重要的程序制裁与救济机制,主要包括程序性上诉的模式、程序性上诉的提起、程序性上诉的审理程序、程序性上诉的裁判方式等方面的内容。程序性上诉有三种模式,其中二审实行事实与法律审之事后审、三审实行法律审之事后审是较为普遍采用的模式;程序性上诉提起的基本要求是必须明确上诉理由,但该要求需与辩护制度衔接起来,否则会变相地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程序性上诉审以上诉理由为审判对象,以庭审笔录为调查基础,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发回重审是主要的程序性裁判方式,但只有严重影响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程序错误,才会导致发回重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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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上诉制度在立法上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上诉不加刑原则保障部不充分,立法没有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上诉审中随意发回重审现象突出,上诉程序中不开庭取代开庭审理成为原则,严重违背了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精神.导致许多案件终审不终,反复重审,浪费恶劣诉讼资源,同时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院的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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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利益是诉之利益在上诉阶段的具体表现.作为上诉被受理的条件,对上诉利益的判定将直接决定着当事人提起的上诉能否得到法院的受理.我国台湾地区及其他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法理均认为,被提起上诉的一审裁判须对上诉人不利益,即上诉人提起上诉应有上诉利益,从而给上诉设置了一个较高的准入门槛.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上诉的条件,由此造成当事人对上诉权的滥用,其危害甚大.上诉利益标准的确立在我国具有现实必要性,应通过相关制度加以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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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诉讼法对上诉、上诉期以及撤回上诉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的效力、上诉后到二审裁判前这一时间段内一审判决的效力、以及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后能否再次上诉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笔者在此仅做理论上的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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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上诉条件的现状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程序机制的科学建构对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实现至关重要。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上诉审运行现状中,对上诉的不加限制业已造成了诸多弊端,需要改苹和完善。作法主要是对上诉条件的完善并借鉴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改革,确保一审事实审的中心地位,并充分发挥二审本应具有的功能,以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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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O Xu-dong 《河北法学》2012,30(1)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对于提起上诉的条件仅规定了形式要件,缺乏实质要件的内容,这与理论上对上诉权的不适当定位关系密切.上诉权作为一项程序性权利,必然受到程序进行规律的制约,而不应当视为一项当然性权利.在此前提下,借鉴国外的上诉审查理念和制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构建我国的上诉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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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被告人上诉权通过二审全面审查、上诉不加刑等原则得到了充分的保护,与此同时也出现新的问题,比如开庭审理的虚化以及虽然被告人上诉无需上诉理由,门槛比较低,但对被告人上诉权预期效果的实现具有不利的影响。文章认为有必要通过借鉴德国被告人上诉权的相关规定,探索我国应如何保护与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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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对于提起上诉的条件仅规定了形式要件,缺乏实质要件的内容,这与理论上对上诉权的不适当定位关系密切。上诉权作为一项程序性权利,必然受到程序进行规律的制约,而不应当视为一项当然性权利。在此前提下,借鉴国外的上诉审查理念和制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构建我国的上诉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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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6):110-118
2015 年《民诉法解释》第338 条规定的民事上诉审撤回起诉规则具有“填补空白”的意
义,但该规定及关联规则的结构和表述存在缺陷或含糊,适用时应注意作出合乎民事诉讼法原理和逻
辑的解释,并考虑未来适时进行规则调整。应将作为裁定结果的“可以准许”解释为“应当准许”;将
形式上“并列关系”的“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与“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两项
条件,解释为“一般性”与“排除性”关系;上诉审撤回起诉规则应视为重构一审撤回起诉规则的“排头
兵”,事实上除“不准再起诉”外,二者不应有实质差别;将《民诉法解释》第339 条后半段的“和解而申
请撤诉”解释为“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均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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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审裁判方式是司法政策与司法技术的综合体,与其较为相似的概念是"上诉审裁判",但这两个概念是有所区别的,应当为上诉审裁判方式作出明确的学理定义。在对上诉案件作出结论性意见之后,还有一个裁判方式的选择问题,这取决于审级架构模式等因素的影响、相关理念的指导和对法律规定的正确理解。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审裁判方式的规定还有可商榷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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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行《行政诉讼法》对行政上诉条件的规定失之于宽,从而增添了许多不必要的诉讼,并引发诉讼费用征收标准及负担原则上的悖论。为避免上诉权的滥用,充分发挥二审程序的制度功能,应从制度上对当事人的上诉予以适当的限制,并完善我国行政裁判的纠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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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上诉制度在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几经变革日臻成熟。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台湾、澳门地区民事诉讼均有附带上诉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对附带上诉制度规定不一,但基本原则相同。各国依据本国国情,制定符合自身的附带民事制度。近些年,二审法院案件数量有增无减,人民群众对诉权的要求有更进一步的提高。附带上诉制度本身就是诉权处分的延伸。附带上诉让处于弱势的一方有防御的盾牌。作者撰写此文之目的,就是认为附带上诉制度对缓解现阶段案件压力重,信访、上访等社会矛盾。构建我国的附带上诉制度,从制度上解决群众困难,也是和谐社会的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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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中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和重要的法律意义,我国的民事上诉程序中应确立此项原则。另外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有其适用的具体情形同时也需要附带上诉等相关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