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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对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表明诚实信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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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义务及买受人支付价款义务履行期限的确定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买卖合同对义务履行期限有约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履行义务,如果买卖合同对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义务或买受人支付价款义务的履行期限未作约定的,是否应当按照《合同法》总则的上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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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是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为保护对方当事人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订立阶段、履行阶段、履行后的合同附随义务都作了规定,但是不够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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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9):39-41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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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我国《合同法》在第四章“合同的履行”部分开宗明义地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60条第2款),此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被理论界称之为“附随义务”。将附随义务明确、具体地规定于成文法中,备受民法学界推崇。然而,对附随义务,理论界尚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在司法界,附随义务更是一个陌生的课题。本文试图对附随义务如何产生于判例学说,附随义务与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给付义务,不真正合同义务的区别,附随义务的特征,附随义务的主要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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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我们解读和探讨了《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订立的新规则。本期,我们聊聊《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新规则。指印具有与签字、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民法典》合同编第490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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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见,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的一种重要的常见的形式,也是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一种补救方式。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法》采用的是完全赔偿原则,即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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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0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法定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法定书面形式.……”和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所规定的书面形式,有学者认为是合同成立要件,亦有学者认为是生效要件。对于违反该条规定的法律后果,有学者认为应该一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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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附随义务的规定首次出现在我国《合同法》中。《合同法》第四章“合同的履行”部分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一备受理论界称道的规定对于完善我国的债法制度、促进交易完成、保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附随义务在合同法理论上还很不成熟,缺乏系统、深入地研究,在司法实务中也遇到了不少的问题。本文拟就附随义务的概念、特点、与其他合同义务的区别、主要形态及适用附随义务理论所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以其抛砖引玉。一、附随义务的概念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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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四章合同的履行部分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一条款被认为是附随义务规定在我国法律中的首次出现。这一备受理论界称道的规定对于完善我国的债法制度、促进交易完成、保护交易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附随义务在合同法理论上还很不成熟,缺乏系统、深入地研究,在司法实务中也遇到了不少的问题。本文拟就附随义务与其他合同义务的区别、主要形态及适用附随义务理论所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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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合同法》案件中,大多涉及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为了更好地掌握和适用合同法,提高处理案件的能力,现对原《经济合同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做比较如下: 一、适用的责任原则不同 《经济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安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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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关系的基础与核心是平等原则。人们在横向商品经济关系中,总是运用合同设立,变更、终止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树立和强化人们的平等观,按平等原则调整和处理合同关系,是维护合同秩序的首要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这些对平等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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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建学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2)
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是适用整个民事合同的基本原则。尽管《合同法》的总则、分则的多处条文,对诚实信用原则均有明文规定,但对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的诚实信用原则来说,法律的规定显得十分单调、概括。正确理解《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特别是正确掌握诚实信用原则在先合同义务、合同附随义务及后合同义务中的运用,无论对合同当事人还是对裁判人员都无疑具有相当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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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依据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发生某种情形可能构成对自己利益安全的危险,对方又拒不提供担保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一种权利。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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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减损义务规定在我国《合同法》第119条中: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的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减损义务适用于缔约过失情形吗?笔者认为,减损义务来源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通则》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领域。因此,减损义务也应适用于缔约过失情形。进一步说,减损义务不但适用于合同关系,同样也应当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等整个民法领域。其理由有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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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续履行”责任的适用条件《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