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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简介:1995年4月8日接某单位书面举报:称本市某企业未取得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而生产染发露。4月11日我市卫生监督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找到了非法生产单位。发现有两名工作人员正在生产染发露,并已生产半成品(双氧水瓶)千余瓶,并在仓库中发现成品染发露200合,并有外包装箱若干。经查,该单位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和特殊卫生文号的情况下,擅自于1994年10月开始生产染发露,产品主要销往外地小商品批发市场和个体理发店。据以上事实,该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下称《条例》)第五条、第十条,依据《条例》第24、25条做出了"责令停产、没收库存产品200合,的行政处罚而结案。  相似文献   

2.
1、卫生许可证制度问题《条例》第五条规定:"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实践证明,通过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确实能使企业了解有关卫生法规,使生产工艺、车间布局、产品配方等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为企业投产后生产出卫生合格产品奠定了基础。但是,《条例》对经营单位的监督并没有规定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只是在《条例》第十三条以实体规范形式规定了经营者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且在程序上没有任何要求,既不需要事前许可,也不要求事后登记备案。由于经营单位开业前未经事前许可,得不到卫生监督部门关于卫生法规、卫生知识方面的咨询,不了解《条例》的要求,经营过程中难免有违法行为;另外,由于对经营单位的监督是事后监督,对经营单位进货渠道、经营品种、数量等基本情况不掌握,加上监督力量薄弱,只能对本地区大的批发零售部门进行监督,而那些地处偏远,中小型销售单位大多顾及不到,形成监督的空白区。因此,建议对化妆品经营单位的监督亦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或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以加强对化妆品销售环节的卫生  相似文献   

3.
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可分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和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以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为主要标志,化妆品产品的检验和安全性评价应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主要是索证检查,包括国产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为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章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三十一条较明确而详尽地规定了卫生监督部门和化妆品经营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1995(以下简称《通用标签》)及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对产品的标签、标识进行了非常具体的规定,提  相似文献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根据群众举报,并经福建省卫生厅核实,福州安丽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蓝顿 EX 薰衣草精华油”、“蓝顿薰衣草祛疤组合”在标签说明书中使用“祛疤”、“杀菌抗炎”等医疗术语,宣传疗效,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福建省卫生厅已经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对生产企业进行了处罚。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对该产品进行查处。  相似文献   

5.
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北京市卫生防疫站于1999年4-6月,对本市化妆品批发、零售经营单位进行了抽检。本次市场检查共13家,其中大商场8家,中商场2家,超市2家,商品批发市场1家。重点抽查进口和特殊用途化妆品中祛斑类和防晒类。主要检查卫生部"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卫生评价报告和相应卫生质量检测报告、北京市销售化妆品卫生审核证明及产品标签、标识和说明书。对没有有效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留样检查。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文书制作规范,并留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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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简介1994年8月A市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群众举报,称本市某企业(下称甲)未取得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A市卫生监督机构于8月30日组织监督人员对其进行了调查,由于在处理本案过程中,监督人员在认定甲厂是否属"无证"生产存在不同意见,致使未按无证生产处理,而改为以生产工艺不合理,生产车间卫生差,从业人员未体检为由,处以限期壹周改进,罚款贰仟元而结案。2 调查处理根据群众举报提供的线索,监督人员于8月30日上午首先从市场查起,在两家商店中查到了甲厂的产品(两店自93年开始经营甲厂产品)。随后又到甲厂现场检查发现:①有12名工人正在生产,均未取得健康合格证;②生产车间卫生差,生产工艺不合格;③  相似文献   

7.
牙膏、香皂是人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健康相关产品;长期以来,一直未列入化妆品范畴,其生产经营活动尚未纳入卫生部门的监督管理,造成市场的产品良莠混杂,严重威胁着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化妆品卫生规范》,笔者认为应尽快将上述产品纳入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使其生产经营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其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规范健康相关产品抽检工作,依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健康相关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各类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制定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依据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规范、卫生标准进行。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合格的产品,  相似文献   

9.
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由卫生部审批的进口化妆品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第三条凡向卫生部申报的化妆品须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检验。第四条化妆品检验和申报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第五条送检产品时,送检单位应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样品配方及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第六条申报产品时,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审评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及产品样品。每个产品的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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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证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包括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址选择、厂区规划、生产卫生要求、卫生质量检验、原材料和成品储存卫生及个人卫生和健康要求。第三条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第二章厂址选择与厂区规划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址的选择应当符合市政总体规划.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于清洁区内,其生产车间距有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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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实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下称《条例》和《细则》),规范我市化妆品经营市场,保护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1996-1997年我市卫生行政部门对9家违法经营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了卫生行政处罚,现对案例分析如下。1 资料来源本文资料来源于新沂市卫生防疫站档案室。根据新沂市1996-1997年9起违法经营化妆品案例进行整理分析。2 基本情况2.1 案件来源 9起案例中2起是由群众举报的,7起是由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2.2 违法性质 9起化妆品卫生行政处罚案例都是经销假冒伪劣化妆品及"三无"产品而引起的。其中2起是经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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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2000年4月10日,我区卫生局的食品卫生监督人员一行3人,在对某私营企业的职工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职工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陈某等3名从业人员未经健康体检,无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我监督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2其权利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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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工作,保证检验工作的公正、科学、规范,根据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健康相关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及其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卫生部审批的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等各类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第三条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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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辐照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对食品辐照加工实行许可制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辐照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食品辐照加工单位和人员的管理第四条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和放射工作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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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为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监督管理,我部决定简化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许可程序,自2004年8月1日起,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首次进口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上市前由产品生产单位或进口单位向卫生部申请备案,并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履行备案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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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工作的科学、公正,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健康相关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卫生部审批的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等各类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第三条卫生部设立健康相关产品评审专家库。专家由相关学科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人员(副高级以上职称)担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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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工作的公正、科学、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健康相关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及其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卫生部审批的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等各类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第三条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由卫生部认定,承担卫生部指定的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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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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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介绍:常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某娱乐中心,是一集娱乐、美发美容、餐饮为一体的综合性经营单位,在舞厅、OK厅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即于8月18日营业。同月23日我市两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未取得监督员资格)去该单位例行监督检查,发现此情况,即填写了监督记录,并要求该单位舞厅与OK厅停止营业,待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方能营业。但该单位领导无视监督机构的监督意见,既不提出反对意见,也不申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而继续营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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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1年3月27日颁布实施已有17年,17年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化妆品生产、销售进行了监督管理,使之逐步走向科学化、标准化、法制化运行的轨道。但从目前的卫生监督工作状况来看,却面临着许多问题,尚存在一些不足;加之立法本身也有不完善之处,导致了在执法实践中具体运用《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时发现了一些问题。下面就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中的存在问题及对策作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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