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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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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法院涉外管辖权实证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杜焕芳 《法学家》2007,(2):152-160
中国法院应积极行使涉外管辖权,合理解决涉外管辖权冲突,从而维护国家主权权益.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具体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应将特别管辖因素具体化,并增加特别管辖的其他因素;扩大对协议管辖书面形式的解释,并扩充协议管辖的范围;区分专属管辖的国际性和国内性,并扩充专属管辖的范围.同时,还应适当地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和必要管辖原则,充分尊重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处理好诉讼管辖权与仲裁管辖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我国涉外离婚诉讼管辖以原告就被告的一般民事管辖原则为基础,以住所地、国籍国、惯常居所地为主要的管辖依据,法律法规中仅对有限的管辖消极冲突情况做了些许规定,对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处理一概采取平行管辖原则。但是在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上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新的管辖原则已经产生并被适用,在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上也是如此。  相似文献   

3.
平行诉讼与平行管辖紧密相连,禁诉命令制度是解决国际平行诉讼问题的重要机制之一。但禁诉命令制度并非解决国际平行诉讼的最佳方法。相比较而言,通过国际协调的方式处理国际平行诉讼问题更直接、更彻底。我国是否应引入禁诉命令制度,本文认为应审慎对待。  相似文献   

4.
意大利新国际私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则具有开放、务实、灵活、高效的特征。首先 ,新法顺应国际私法法典化的新趋势 ,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则纳入国际私法典 ;其次 ,新法满足经济全球化的要求 ,规定住所地原则为涉外民商事管辖权的基本根据 ;再次 ,新法从实际需要出发 ,在涉外婚姻、继承案件中保留国籍作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 ;第四 ,新法在适用国际条约方面采取更加开放的态度 ,开创了扩展适用国际条约的新举措 ;第五 ,新法更尊重协议管辖原则 ,力求增加管辖规则的灵活性 ,提高涉外民商事诉讼效率 ;最后 ,新法引入了未决诉讼制度 ,强化了对管辖权冲突的协调  相似文献   

5.
一、区际平行诉讼的概念及类型(一)区际平行诉讼的含义。平行诉讼(parallel pro-ceedings)是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平行诉讼是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因各国联系的紧密和国际民事管辖权积极冲突而更显突出。行诉讼的产生,是各国对国际民事案件平行管辖和各国立法与司法管辖权扩张的结果。首先,平行诉讼的产生与平行管辖紧密相联。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由专属管辖、平行管辖和排除管辖三种基本类型组成。通常,在有关国家本身的实体法制度支配下的案件,和私人权利的主张  相似文献   

6.
平行管辖权冲突是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积极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这一现象同样存在于一国内不同法域之间。由平行管辖权冲突引起的平行诉讼问题,既有损于两地法院的审判权威,也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本文通过比较中国内地与香港涉外民商事管辖依据的差异,借鉴国外的经验和做法,提出了解决涉港平行诉讼问题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7.
协议管辖制度的设立体现了当事人对管辖权处分的意思自治原则,协议管辖制度是契约制度在诉讼程序中的体现,是商品经济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我国的协议管辖制度存在协议管辖适用范围狭  相似文献   

8.
"最先受诉法院原则"是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原则之一。由于该原则强调受诉时间优先的法院优先享有诉讼案件之管辖权,实践中出现了当事人恶意利用此原则进而拖延、规避预期对自己不利的诉讼的情形。为了规避此类风险,英国等国制定禁诉令制度限制当事人恶意的"在先诉讼"。这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最先受诉法院原则"与禁诉令制度在实践操作中的冲突。在上述两公约关于"最先受诉法院原则"构建的基础上,结合实践中出现的禁诉令冲突、"意大利鱼雷"式诉讼等问题,讨论该原则在实践中运用的限制与发展,减少其在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中的机械性,使其更具合理性与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9.
海峡两岸互涉犯罪管辖冲突的根源在于两岸刑事管辖权立法机理的共同性。协调海峡两岸互涉犯罪管辖权冲突问题应当在坚持“一个中国”、尊重“两个法域”、避免内耗以构建合力、保障人权和便利诉讼的价值原则指引下,以犯罪行为地管辖为原则,以最初受理和优先控制管辖为补充,辅之以协商管辖的机动。  相似文献   

10.
高薇 《河北法学》2011,29(5):84-92
仲裁与诉讼间平行程序的实质是仲裁管辖权与司法管辖权的冲突。各国法律多设置了相关规则对国内平行程序进行规制,但在调整跨国平行程序方面还存在诸多困难。相关的国际公约往往忽视仲裁庭与法院在管辖权问题上的交叉和矛盾,《纽约公约》、《欧洲公约》亦未能起到有效抑制平行程序发生的作用。以瑞士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适用"先诉优先及可预期执行原则",而以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则通过颁发"禁诉令"支持仲裁。最新的国际司法实践显示出两种做法各自面临的困境及调整的必要。我国已有调整国内仲裁平行程序的规定,在处理跨境的相关问题方面还存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上的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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