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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山东审判》2012,(6):30
陈瑾昆(1887~1959),湖南常德人。毕业于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法律系。曾任北洋政府奉天省高等审判所推事和庭长、修订法律馆纂修、大理院推事、最高法院院长。1933年曾任国民党政府司法官。1919-1938年间,任北京大学、朝阳大学等校教授。1946年去延安并加入  相似文献   

2.
聂鑫 《法学研究》2023,(4):189-205
统一法律适用(解释)是近代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清末的法院编制法即明文赋予最高审判机关以统一解释法令权,从北洋政府大理院时期到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司法院时期,最高审判机关判决例与解释例的制作规则日趋完善,“司法造法”的编辑体例也逐渐定型。面对政治分立与积案如山的挑战,最高审判机关仍普遍地行使终审权,这是实现统一法律适用的基础。判例要旨及其汇编呈现出明显“法条化”的特色,这不仅适应了当时司法的现状,也与“律例并行”的传统相暗合。民国时期的解释例也是“广义的判例”,司法解释呈现出“裁判化”的特色。近代中国的制度建设与司法实践,对于当代中国的统一法律适用亦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3.
资讯&数据     
《中国法律》2009,(1):51-51,103
中国最高法院规范死刑停止执行程序;最高法院决定废止27件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破解“申诉难”“再审难”难题;社会保险法草案徵求意见情况公布;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2009年工月工日起试运行.  相似文献   

4.
乔丛启 《中外法学》1990,(6):27-31,67
<正> 二十世纪初,中国法制进入了激烈变革的时代。在这场变革中,北洋政府大理院曾踏踏实实地做着综合中西、拾遗补缺、经世致用的工作。 1906年,清政府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依1909年12月28日颁行的《法院编制法》之规定,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院长有统一解释法令及必应处置之权,大理院有指导和监督各级审判之权。这一立法为北洋政府所承袭,并于1915年6月由当时的司法部呈准重  相似文献   

5.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十月二十七日,清廷颁行《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共45条,其中有6条涉及到检察机构或检察官(第七、十二、十三、三十一、三十九、四十五条)。《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对审检机构采用的是四级机构设制,“(第二条)大理院在京直辖审判厅局有三:(1)京师高等审判厅。(2)京师城内外地方审判厅。  相似文献   

6.
一、法院组织情况 泰国法院有大理院(最高法院)、上诉法院(或称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三级。上诉法院设在曼谷,全国只有一个。地方法院设在府或县所在地。全国设有中央劳工法院、中央儿童少年法院。府设儿童少年法院。各级法院不分刑庭、民庭,只分若干组,每组三个法  相似文献   

7.
最高法院的法官要做全国法官的表率和模范,这是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在最高法院机关的“回顾过去,开拓未来”教育动员大会上,向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发出的号  相似文献   

8.
蔡晓荣 《清华法学》2013,7(1):100-118
对近代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生成谱系进行一个溯源性的梳理和总结,可以为今天侵权行为法学的知识积累和传承提供若干基础性助益.近代中国侵权行为法之生成,主要有以下三个维度:其一,从文本层面看,从《大清民律草案》到“中华民国民法”,其间之侵权行为条文历经嬗替,最终得以定格.这个法律文本的构建,是近代中国侵权行为法生成的最重要的基础;其二,从司法判解层面看,民初大理院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最高法院”及“司法院”通过司法实践所制定之侵权行为判解要旨,确立了近代中国另一形式的侵权行为规则网络;其三,从学说层面看,近代民法学者对侵权行为法的学理阐释及对构筑本土特色的侵权法制度的智力参与,也是近代中国侵权行为法生成的一种重要助力.  相似文献   

9.
旧中国由于政局混乱,军阀割据等原因,北洋政府当政的十几年中没有正式颁布一部统一适用的民事法典,大理院于民国3年上字第304号判例:“前清现行律关于民事各件时与国体及嗣后颁行成文法相抵触之部分外,仍应为继续有效。”由此,确立处理民事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为《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民事部分,即“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除此之外,从当时的审判实践看,大理院做出的判决例和解释例亦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多为下级法院处理案件的根据。本文仅就民事有效部分及大理院的判例、解释例对北洋政府有关婚姻问题的法律适用作一概述。在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中有关婚姻的规定有“男女婚姻”、“典雇妻女”、“尊卑为婚”、“出妻”等十几  相似文献   

10.
晚清大理院是晚清预备立宪背景下设立的职掌最高审判的近代意义上的最高法院。其收集分散于大理寺、法部、都察院、民政部、步军统领衙门、宗人府等中央行政衙门中的审判权力,厘定与各行政衙门的权力界限,形塑国家最高司法审判权,使司法审判权逐渐从传统行政权力的母体中脱离出来,塑造了近代最高司法审判权的基本形态,并逐渐形成自身的独立品格,为近代司法独立奠定了权力基础。  相似文献   

11.
民初大理院审判独立的制度与实践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清末颁行之《法院编制法》首倡审判独立 ,可是成效未彰清室已亡。民国初期 ,民国北京政府所颁行之宪法文件皆明定审判独立原则 ,当时的最高法院———大理院依照宪法原则以及法院编制法 ,厉行审判独立 ,其影响横向及于其他中央机关 ,纵向影响及于地方司法机关 ,可谓最大限度地排除了其他机关对审判权的干涉。然而民国初期正值军阀混战、政局纷扰之际 ,大理院所致力的审判独立事业亦难免为时局所累。  相似文献   

12.
我国台湾地区继承了大理院时期的传统,编纂并公布了大量的判例。判例具有相当大的社会统制作用。判例的材料来源是最高法院各庭及最高行政法院所审理的案件,形成的程序较为严格,对以后审判具有拘束力,均附有"要旨"并且公开。在结合台湾地区的判例制度的经验,构建大陆地区判例制度时应注意:改"案例指导制度"为"判例制度",明确赋予判例以拘束力,判例创制主体的唯一确定性,改革判决书的制作方式,完善从判例形成到适用的过程。  相似文献   

13.
大理院的设立,是晚清推行预备立宪的初基,实行司法独立的肇端。与司法制度层面的无形变革相适应,作为司法设施的器物——大理院办公场所也在外观上发生着有形的嬗变。大理院办公场所的筹设经历了一个曲折而艰难的过程,与晚清大理院司法独立的实践相始终。而且,这座建筑此后还为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大理院和新中国建立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继续使用,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一直是近代司法活动的历史空间,也是近代法制变迁的物化见证。回顾大理院办公场所的建筑过程、基本格局、建筑原因及历史命运,可以为透视晚清预备立宪背景下法律观念的变迁和近代司法独立的艰难开端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相似文献   

14.
《法庭内外》2009,(2):55-55
经最高法院批准,北京市高级法院已于今年1月向社会公众开通“12568”司法信息公益服务系统。该系统是最高法院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北京市高级法院为切实“保障当事人能够在北京法院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官司”工作目标的重要措施之一。  相似文献   

15.
清末官制改革中的大理院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中国法制近代化肇始于清末司法改革。其中 ,按照西方“三权分立”的理论框架 ,实行司法与行政分立 ,打破了中国传统的司法体制 ,揭开了中国近代司法体制改革的序幕。筹设大理院以及各级审判厅是司法独立运动的核心 ,也是清末官制改革的重心。本文在清末官制改革的大背景下 ,分述大理院的筹设过程和筹设中的问题与不足 ,考察了司法权限划分中的部院之争 ,以此揭示出中国法制近代化艰难的发展历程。  相似文献   

16.
这是一个时机。———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法院最近向党中央作了专题报告,中央将批转各地执行。与此同时,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宣布,1999年全国法院开展“执行年活动”。多年的执行经验,使各地法院形成了这样一个共识:法院的执行难问题,...  相似文献   

17.
2006年4月26日至27日,最高法院在湖南长沙召开了全国法院集中清理积案现场会,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强调,全国法院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使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实现“五个突破”。  相似文献   

18.
“吉迪恩案”中 ,联邦最高法院赋予了“穷人有获取刑事法律援助的宪法权利” ;“尼诺案”中 ,最高法院又确立了“公民享有要求政府采取公共行动的宪法权利 ,不论这一权利的行使是否有违法之目的 ,也不论其行为是单一行动还是一致行动 ,都不受反垄断法的管辖。”律师联盟案中 ,这两种宪法权利发生了冲突 ,最高法院最终选择了优先保护社会弱者的权利。  相似文献   

19.
当前,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已经确立,但在理论及操作层面仍存在一些问题.民国时期,大理院、最高法院先后发布了大量判例,进行了广泛的判例制度实践,形成了近代中国本土的判例制度.在案例指导制度权力依据上,应当正本清源,将具有典范意义的指导性案例作为司法解释权的行使方式之一;在指导性案例效力实现保障机制构建上应注重实效;完善指导性案例变更、废止程序;建立科学完善的指导性案例编纂、刊行制度.  相似文献   

20.
1997年,周海婴为鲁迅肖像权打官司,此乃全国首例,全国最高法院批复:“死者没有肖像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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