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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6 毫秒
1.
【裁判要旨】前科在作为定罪条件后不能再作为本次犯罪的量刑情节,否则有违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同时,因行为人的后一行为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此类案件的被告人不属累犯。口案号一审:(2014)龙刑初字第21号二审:(2014)赣中刑二终字第83号【案情】公诉机关: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常峰。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  相似文献   

2.
司法信箱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宣告判决前前罪刑罚已执行完毕,应如何处理? 编辑同志: 我们在审理罪犯于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案件中发现:在对被告人所犯新罪宣告判决以前,其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对这类罪犯是否仍要依据刑法第六十六条予以数罪并罚?鉴于其前罪刑期已满,如何并罚?如不需要并罚,法律文书又应如何表述?请予解答。  相似文献   

3.
一、自首的法律认定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所谓自首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依据刑法规定,自首只需两个构成要件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即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的行为。实践中应把握以下几点。  相似文献   

4.
一、再犯概念的界定及问题的提出关于再犯的概念,学术界一般有以下不同的理解:(1)所谓再犯,是指犯罪经判决后又犯罪的犯罪人。后犯之罪,既可以是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实施的,也可以是在刑满释放以后实施的。①(2)所谓再犯,是指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犯罪人。②(3)现实中的再犯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前罪已被揭露并且行为人业已因此受到过处罚;二是前罪虽已实施但未被揭露出来,这是一种未纳入统计但客观存在的事实上的再犯。③笔者采第三种观点,认为再犯是指行为人成功逃避刑罚惩罚后再次犯罪,或者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  相似文献   

5.
【裁判要旨】未成年人犯罪一审案件缺少社会调查报告并对案件量刑有影响的,应予改判。■案号一审:(2011)垫法刑初字第284号二审:(2011)渝三中刑终字第226号【案情】2011年6月19日,被告人王某、李某提议抢点钱来用,便同被告人赵某、朱某和党某翻墙进入某网吧,并强行向正在网吧上网的被害人陈某索要钱财。陈某不从,5名被告人便对陈某进行围殴,其中被告人李某用燃烧的烟头将陈某  相似文献   

6.
, 《法律与生活》2012,(9):60-60
对于被告人在取保候审后逃匿又投案的是否构成自首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自首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后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交代罪行。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已被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之后逃匿,其犯罪事实已被公安机关发觉,已不存在自首的条件和可能性。虽以后又投案.也不能认定为自首。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相似文献   

7.
【裁判要旨】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犯罪之间具有重合性质,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案号一审:(2009)七刑初字第27号二审:(2010)黑刑三终字第1号复核审:(2010)刑五复61273553号【案情】2007年5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丛福滋、宋加喜酒后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北街冬雪路心恋心歌厅唱歌。丛对宋说:今晚看谁不顺眼就揍谁。随后,被害人郑信(男,殁年33岁)、马成坤(男,  相似文献   

8.
案号一审:(2000)泉刊初字第196 二审:(2001)闽刊终字第391号一、案情公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福建省泉州市松苑锦涤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苑公司),中外合资企业。被告人:林建基。被告人:陈松柏.原系松苑公  相似文献   

9.
■案号一审:(2009)汇刑初字第536号二审:(2009)沪一中刑终字第726号【案情】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兴明、周明权等人经预谋后多次分别结伙在原上海市南汇区实施盗窃,由被告人周明权事先联系车辆,被告人沈卫平在明知系盗窃的情况下,仍驾驶车辆  相似文献   

10.
法释〔200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3年6月10日《关于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投案自首的成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相似文献   

11.
刘宏水 《人民司法》2012,(24):16-19
【裁判要旨】构成立功应以犯罪分子到案后为必要条件。案号一审:(2012)浙杭刑初字第138号二审:(2012)浙刑二终字第83号【案情】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宏雅、陈明军。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查明:(一)抢劫事实2008年3、4月的一天,被告人孙宏雅、陈明军在同伙盘彬(已判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第2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自首,虽然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自首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首必须是自动投案或者视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  相似文献   

13.
【裁判要旨】后审法院发现被告人的犯罪,均是在前审两份生效判决缓刑考验期限内所犯的新罪,可以一并撤销该前审两份生效判决的缓刑适用部分,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后,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相似文献   

14.
苏家成 《人民司法》2013,(12):64-68
【裁判要旨】行为人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案号一审:(2011)甬鄞刑初字第1358号再审:(2012)浙甬刑抗字第2号再审:(2012)甬鄞刑再字第2号【案情】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冯慧志。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慧志为获利制作了钓鱼网站和木马病毒程序,专门用于在互联网上盗取他人使用的QQ聊天工具。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冯  相似文献   

15.
编辑同志:被告人伍某放火作案后当日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因其本人被火烧伤需治疗,故公安机关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伍某放火案公诉到法院后,法院经审查认为伍某的伤已痊愈,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遂决定逮捕伍某。但伍某之前已逃跑。4个月后,伍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法院投案。对伍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犯罪后自首,在取保候审期间虽然逃跑了,但最后经亲友陪同投案,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认定为自首。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  相似文献   

16.
被告人张某于2002年4月1日13时许,在晨光华源服装超市内,趁无人之机,盗窃超市经理邱某(与张某0表姐妹关系)放在收款台下背包内的工商银行活期存折(内存人民币115,000元)及身份证各1张。后将存折中的钱款全部取出。同年4月5日下午,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对其盗窃事实供认不讳(赃款已发还)。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故判决:…  相似文献   

17.
【裁判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欺骗手段,侵占本属于单位的合法财产,数额巨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口案号一审:(2013)汤少刑初字第115号二审:(2014)安中刑二终字第50号【案情】公诉机关: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国政。被告人王国政系汤阴县华北工业  相似文献   

18.
渎职犯罪构成中的前罪后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前罪、后罪的提法是读职犯罪侦查中的术语,于刑法理论上并不多见,所谓的“前罪后罪”是指一个已经存在的犯罪行为是后一个职务行为能否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在这一定义中,已经存在的犯罪行为,我们称之为前罪,后一个涉嫌犯罪的行为称之为后罪。因而它实际上是一个犯罪构成问题,只是前罪在后罪的犯罪构成中不再被看作是一个犯罪行为,而是一种客观存在。一、前罪与后罪的关系从犯罪构成角度看,前罪无疑是后罪犯罪构成中的要件且是不可或缺的要件。这是涉及前罪后罪问题的刑法条文的最明显特征。不妨举例说明。刑法第414条对放纵制售伪…  相似文献   

19.
被告人犯数罪,由不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中前罪判决宣告且刑罚执行完毕后,后罪方被办案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被告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仍应适用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案情】公诉机关: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瑞镇。2017年,被告人郑瑞镇受他人雇佣到ATM机取款。  相似文献   

20.
法律顾问     
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对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对吗?编辑同志:被告人陆平盗窃厂里财物折款人民币六百七十三元八角五分,海门县公安局确认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鉴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认罪态度好,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和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犯罪活动的通告》,决定对被告人陆平免除刑事处罚,并制作了《免除刑事处罚决定书》(海公刑字第1号),当众宣布。请问:公安机关如此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南通市公安局朱冲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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