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相似文献   

2.
2000年4月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属于刑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进一步规定了上述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分别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论处。这一立法解释扩大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外延,解决了困扰检、法两家多年的争议,是指导今后办理有关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6号《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已经1993年9月8日第二十四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部长曹庆泽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日第一条为保证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监察机关经过检查、调查,依法应当对违法违纪所得的财物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三条监察机关根据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及其他非法取得财物行为的性质,对违法违纪所得财物依法分别予以没收、追…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本文结合南通市开发区农村工作局局长吴某某涉嫌受贿一案,对受贿犯罪作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5.
如何完善受贿罪的法律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包括刑法典、单行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规定前后不一。除司法解释外,仅以刑法和单行法规而言,就有多种不同规定,导致难以统一掌握使用。因此亟需对刑法体系中有关受贿罪之规定给予修改完善。一、应统一受贿罪的概念刑法第185条规定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条第2项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的,比照刑法第155条贪污罪论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4条第1款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相似文献   

6.
徐振华  范莉 《法律适用》2013,(10):61-66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涉及侵犯被害人财物的刑事案件,判决时已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问题,六部委规定"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依法返还被害人或者上缴国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6条第1款亦已作规定。〔1〕而对判前尚未控制的违法所得,司法实践中对判决适用第64条及判决  相似文献   

7.
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中“个人”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 1条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解释为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笔者认为 ,将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理论上、实践中会带来以下不利影响 :第一 ,对私有公司、私有企业的刑法定位与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不一致。首先 ,根据刑法第 3 0条的规定 ,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其中“…  相似文献   

8.
《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而《刑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即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要件比挪用公款罪增加了“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如何理解“借贷给他人”中“他人”之含义,目前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他人”仅限于挪用者本人以外的其他个人,而不包括单位(或法人)。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单位资金交给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相似文献   

9.
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特点及相关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条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二条都对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的治安案件做了专门规定,但各种法律书籍对民间纠纷的概念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而民法上的民事纠纷与治安案件中的民事纠纷又有所不同,从而使民间纠纷治安案件往往显得错综复杂.  相似文献   

10.
第六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条第二款又规定:“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归个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浸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贪污贿赂是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中较  相似文献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但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刑法处断,存在颇多争议。司法实践中,既有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律实行数罪并罚的,也有择一罪处断的;在理论界,有观点认为,对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并索取或者非法收  相似文献   

13.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6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  相似文献   

14.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颁布《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它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是构成受贿罪的不可缺少的条件。本文  相似文献   

15.
1988年1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同时《补充规定》第七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财物的是行贿罪。”这是我国迄今为止,从立法角度给贿赂罪(含受贿罪、行贿罪)所确立的定义。该《补充规定咱颁布实施以来,对贿赂罪定罪量刑起…  相似文献   

16.
俞永梅 《中国检察官》2000,(2):F003-F003
《检察实践》1999年第五期《受贿行为对法律的规避及立法缺陷弥补》(下称上文)中谈到《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对受贿行为的犯罪对象仅规定为“财物”(包括金钱和财物)不合理,对受贿罪客观要件“需为他人谋求利益”不合理。该文作者林新法认为,一、受贿对象应包括《刑法》规定的财物性利益如获取  相似文献   

17.
<正>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以下简称“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规定)这是在职务犯罪领域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表现。然而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此项规定的理解尚存在一些分歧。  相似文献   

1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有七项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是属于前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以上七项内容的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应适用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的受贿罪来定罪处罚。但是对于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解释规定的七项公务活动以外时实施的受贿行为,依该解释并结合刑法第385条关于受賄罪、第163条公  相似文献   

19.
“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4条规定中区分受贿罪与非罪的界线。对受贿罪在宏观上作总体研究的基础上,从微观上进行探讨,从不同的角度,采用不同的标准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行多视角、乡思维的分类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2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错误;第六十一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是受贿错误。上述两规定使用了:“非法占有”、“收受他人财物”的字眼,所有的法律、党纪方面的资料都解释为将公共财物、他人财物“据为己有”;这一点均无异议,但在如何理解“据为己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