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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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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信用卡诈骗罪是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的诈骗犯罪。建议该罪亦可由单位构成犯罪主体 ;骗领信用卡人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犯罪主体 ;对使用伪造、作废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 ,恶意透支行为 ,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危害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 ,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本罪 ;对骗领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信用卡协议透支的行为 ,应区别不同情形 ,作出相应处罚。  相似文献   

2.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以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和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的方法,骗取钱财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上述四种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日益增多,信用卡诈骗犯罪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犯罪数量逐年增多,案值也逐年增长。在金融业的发展过程中,信用卡诈骗犯罪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不仅会在“量”上继续增多,案件的案值及危害后果也将进一步加大。作案手段日趋隐蔽化、高科技化。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智能型犯罪,犯罪分子往往具有相当高的文化知识,了解金融业务运作…  相似文献   

3.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我国刑法中,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常见表现方式之一。但其在具体成立条件上具有不同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和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特殊之处,即主体为合法持卡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须具备超过规定限额或现定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这三要件。唯有明确构成要件,才能完善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立法。  相似文献   

4.
拾得信用卡使用行为的犯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小虎 《犯罪研究》2008,(5):10-18,28
行为人拾得信用卡,在不同场合分别具有并非占有钱款与视作占有钱款的性质;而视作占有钱款与实际占有钱款毕竟有所差异,进而并不排除虽有视作占有钱款的前提,而对实际占有钱款的行为仍可予以否定评价。行为人输入正确密码、模仿持卡人签名而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实质上属于掩盖自己不是持卡人的事实真相,致使支付方误认行为人为持卡人的欺骗。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输入密码、模仿签名而使用拾得的信用卡,获取钱财数额较大,完全符合《刑法》第196条第1款“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基于刑法理论根基与我国刑法具体规定,类似的案件即使发生在ATM机上也应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而不构成盗窃罪。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ATM机可以被骗并不违背实际事理逻辑;许多国家的刑法典并未否定针对智能机器的欺骗行为。  相似文献   

5.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分析与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卡诈骗罪是我国晚近刑事立法确立的新罪名。根据现行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四种行为,即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本罪。从目前的各种学理解释和司法实务情况看,关于本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具体认定问题尚存较多分歧意见。本文拟就此展开研究。一、信用卡诈骗罪的适用范围信用卡诈骗罪,顾名思义,其犯罪对象是信用卡。借记卡能否成为本罪的对象,这是目前司法实务中颇有争议的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6.
刑法中伪造信用卡犯罪中的伪造不仅包括仿制其物理外观的形式伪造,还应包括将权利人信息写入磁条介质、芯片等的内容伪造。作为伪造对象的信用卡应当是具有物理载体的实体卡片,事实上不存在对虚拟信用卡的伪造。以虚假身份骗领无对应实体卡的虚拟信用卡应视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骗领信用卡行为;利用权利人既有实体卡信息,复制虚拟信用卡的行为系对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非法使用而非伪造。有关伪造信用卡犯罪刑法规定的立法原意并不包含伪造空白信用卡,伪造空白信用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以保持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规定的协调。不能通过司法解释改变立法原意,现行刑法中伪造信用卡犯罪的伪造含义应有相应的调整。  相似文献   

7.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将借记卡归入"信用卡"的含义之中,符合刑法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初衷.对拾得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符合刑法原理.对以抢劫等犯罪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应以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具体定罪处罚.对伪造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行为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性.对行为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又加以使用的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对行为人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没有使用的行为应以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定性.  相似文献   

8.
恶意透支有一般违法型恶意透支和犯罪型恶意透支,我国刑法规制的是犯罪型恶意透支。在各种类型的恶意透支中,积少成多型和骗领信用卡型是两种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刑法规制的恶意透支主体不仅仅限定为自然人,还应包括单位。恶意透支行为是恶意透支犯罪的客观方面,刑法对于恶意透支行为作了法定解释,但如何认定恶意透支行为,对恶意透支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采用何种立法例更适宜等问题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9.
【裁判要旨】蚂蚁花呗的发行机构并非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因此,蚂蚁花呗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冒用他人蚂蚁花呗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蚂蚁花呗具备信用卡的表观功能,根据花呗用户服务合同约定,冒用他人蚂蚁花呗购物或套现的行为,无需重新签订合同,责任由账户本人负担。  相似文献   

10.
涉信用卡犯罪刑法修正案及立法解释解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颁布了有关信用卡犯罪的立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从而为打击涉信用卡犯罪提供了充分的刑法依据.本文主要就立法解释及修正案中所规定有关信用卡犯罪的相关内容如"信用卡"的含义、"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骗领的信用卡"行为的认定以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的界定等内容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1.
南京李某“冒用他人名义”购买飞机延误险案的争论本质,是诈骗犯罪中“虚构事实”客观构成要件的“冒用他人名义”行为的界定问题。根据民法规则,“冒用他人名义”所表现的名义主体与实际行为主体的形式不符,并非当然地具有民事违法性,其民事法律效力应根据实质的二阶层路径进行评价。基于统一法秩序要求,刑法中的“冒用他人名义”认定应在民法二阶层评价基础上展开。具体而言,在主体资格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冒用他人名义”行为在具有民事违法性的基础上可能构成诈骗犯罪中的“虚构事实”;在主体资格开放性的法律关系中,单纯的“冒用他人名义”行为因不属于民事欺诈,而不能被认定为诈骗犯罪中的“虚构事实”。  相似文献   

12.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相关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卡是银行或有关机构发给资信较好的公司或有稳定收入的个人,用于在指定商家购物和消费、或在指定银行机构存取现金的信用凭证。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2005年先后颁布的《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和《刑法修正案(五)》,对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作了明确界定,并补充了数种信用卡犯罪的行为模式,为有效打击和预防日益猖獗的信用卡犯罪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律依据。本文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了探析。  相似文献   

13.
柳忠卫 《河北法学》2007,25(8):70-75
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行为人明知其持有、运输的是"伪造的信用卡"或"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是一种对行为对象的明知,行为人虽然对"伪造的信用卡"和"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施加了影响,因为其不具有合法性,与刑法所保护的信用卡管理秩序也就不存在必然的本质与现象的联系,也就不能反映和体现信用卡管理秩序,因而是行为对象而不是犯罪对象.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与以骗领信用卡方式实施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之间构成手段与目的牵连关系,但由于刑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因而虽然是牵连犯,但不能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而应按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这是牵连犯处断原则的例外.  相似文献   

14.
金融诈骗罪中的主观内容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非是所有金融诈骗罪主观方面的必备条件 ,而应取决于刑法的具体规定 ,对金融犯罪的犯罪对象的不明知包括不认识和可能认识两种情形。司法推定理论有助于金融犯罪的认定和查处 ,但也不能不加区分地盲目适用。最后 ,本文提出了修改金融诈骗罪罪名、对虚假陈述型欺诈行为和骗取财物型诈骗行为分别规定法定刑及增加信用卡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中犯罪对象“明知”要求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5.
利子平  樊宏涛 《河北法学》2005,23(11):38-40
针对日益猖獗的信用卡犯罪,我国《刑法》增设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本罪是指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本罪与同一条文规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本罪所指的信用卡包括借记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持卡人的合法利益和金融机构的信誉,其犯罪对象为信用卡信息资料;正确认定本罪必须明确其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16.
《刑法》第196条所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行为人假冒合法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含借记卡)的行为。其中的"信用卡"仅限于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不包括他人已经作废的信用卡。基于ATM机等机器的工作原理可知,机器在银行卡业务中实际上处于辅助者的地位,它反映并执行银行的意志,其本身虽然不能被骗,但行为人能够通过机器实现对银行工作人员的欺骗。对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不应限定为仅对自然人使用,而应该包括对ATM机等机器使用。对于侵占、抢劫、抢夺、敲诈勒索他人信用卡后又使用的情形,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以其中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取得他人信用卡,并采用诈骗的方式取得合法持卡人的同意或者授权,进而使用该信用卡的,其实质仍属于违背合法持卡人意志的"冒用"行为,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17.
李响 《法制与社会》2014,(12):174+185
近年来,伴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蓬勃发展,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也呈现出多发态势。笔者以2013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以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骗领信用卡为主要犯罪手段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案件为研究对象,深入分析该类案件多发暴露出的社会管理问题,揭示其严重危害,并试图提出可行性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8.
李响 《法制与社会》2014,(11):283+291-283,291
近年来,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蓬勃发展,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呈现出多发态势。本文以2013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以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骗领信用卡为主要犯罪手段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案件为研究对象,深入分析该类案件的主要特点和暴露出的社会管理问题,揭示其产生的严重危害,并试图提出可行性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9.
信用卡诈骗罪 ,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或者恶意透支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行为。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数额标准我国现行《刑法》未作明文规定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数额标准并不完全一致 ,这无疑影响了司法解释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恶意透支”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其他三种行为方式相比 ,其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后果和所反映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均不完全相同 ,因此 ,应对“恶意透支”行为规定较“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更高的数额标准。  相似文献   

20.
刘杰 《行政与法》2005,(11):94-96
信用卡信息资料直接关系信用卡的安全,非法获取它或将之非法提供是伪造信用卡犯罪的最关键环节。修正案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入罪,彰显出从源头上遏止信用卡犯罪的立法意图。其他形式的非法获取、持有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却游离于犯罪外,有立法疏漏之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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