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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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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实践中,对于电信诈骗“外围”帮助行为的定性,存在诈骗罪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三种情形。以既遂时点为区分,诈骗罪共犯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帮助行为须促进犯罪活动的实施,因而实施于诈骗罪既遂前。诈骗罪帮助犯的促进作用不仅体现为物理帮助,还包括因“事前通谋”而形成的心理帮助。行为人未“事前通谋”而仅有转移赃款的故意,他人利用其收取赃款的,属于实行过限,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关键区分在于帮助行为的发生时点而非上游犯罪是否查证属实,应当激活这一兜底罪名,同时把握其对行为的独立性和危害性要求。诈骗罪帮助犯的成立不要求形成诈骗合意,双向默契或单方明知亦可纳入共犯评价范围。以“明知”为核心界定主观内容对于区分个罪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应当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运用“推定”原则。  相似文献   

2.
简述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别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997年10月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增设了金融诈骗犯罪一节,将金融领域内一些特殊的诈骗行为从原来修订前《刑法》中规定的诈骗罪中分立出来。如《刑法》第194条规定的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使其在犯罪对象、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以及犯罪的客观表现上都有别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并规定了不同于诈骗罪的处罚量刑标准,这对于进一步完备我国的刑事立法,用刑事制裁的手段保护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严惩严重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是十分必要的。由于《刑法》第194条规定的犯罪与普通诈骗罪…  相似文献   

3.
金融犯罪主观特征解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屈学武 《法学杂志》2004,25(1):22-24
我国《刑法》分则中的事实明知规定,并不必然代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分则中的明知规范未必尽皆为故意犯罪设定。但是,《刑法》中关于金融犯罪的主观特征中的明知规定却都为故意犯罪所设,且都具有双重明知故意特征。还要注意金融犯罪中的间接故意犯罪发生“目的犯”的一般与特殊问题。  相似文献   

4.
金融诈骗罪浅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该决定规定了集资诈骗罪等有关金融诈骗罪。修订后的刑法肯定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一些情况,并在分则第三章中专设一节规定了金融诈骗罪。笔者期望通过对金融诈骗罪的概念特征、认定、犯罪预防等方面的阐述,提高对金融诈骗罪的认识,从而更为有效地打击和预防金融诈骗罪。  相似文献   

5.
金融票证欺诈型犯罪,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即票证伪造型和票证诈骗型,具体涵括了四个具体罪名: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金融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银行信用卡诈骗罪.本文着重从犯罪客观方面内容之一的危害社会行为角度对金融票据欺诈型犯罪的具体认定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6.
郭泽强 《河北法学》2005,23(7):7-10
一般讲,金融犯罪是指发生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法规,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我国刑法主要按照行为方式的标准将金融犯罪分为两类,是一类以诈骗方法实施的金融犯罪,即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的“金融诈骗罪”,另一类是以其他方式实施的金融犯罪,即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其中,金融诈骗罪成为近年来金融犯罪研究的重中之重,甚至可以讲金融诈骗罪是金融刑法的灵魂。然而,学界及实务界的同志对金融诈骗罪的一些问题尚未达成共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诈骗罪的司法适用效果,本文拟对其中几个疑难…  相似文献   

7.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该决定规定了集资诈骗罪等有关金融诈骗罪。修订后的刑法肯定了《决定》的一些情况,并在分则第三章中专设一节规定了金融诈骗罪。本文通过对金融诈骗罪的概念特征、认定、犯罪预防等方面的阐述,提高对金融诈骗罪的认识,从而更为有效地打击和预防金融诈骗罪。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第3章规定了8种金融诈骗犯罪和合同诈骗犯罪。但刑法对这些犯罪的犯罪构成的规定并不统一,如刑法对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都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对票据诈骗等其他金融诈骗犯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否意味着其他金融诈骗犯罪不要求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其构成要件?如何来理解这个问题,是理论和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一、非法占有目的的涵义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应作广义的理解,它不同于私法中所有权权能之一的占有,它是指向物的所有权的,是对物的全面的控制和支配,包括了…  相似文献   

9.
持有型犯罪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世洪 《法治研究》2007,(12):58-66
对象法定、行为特定、证明容易是持有型犯罪的共同特征。持有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作为,持有型犯罪的本质特征仍在于持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立法价值主要在于严密刑事法网、遏制犯罪于萌芽、减轻证明责任三个方面。持有型犯罪在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而不应当是严格责任,构成持有型犯罪必须以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包括明知肯定和明知可能)所持物品是特定违禁品为前提。我国刑法关于持有型犯罪的规定无论在犯罪设定方面还是在刑罚设置方面均存在不完善之处,影响了持有型犯罪立法价值的实现,建议适当增加持有型犯罪的种类,规范统一持有型犯罪的构成要件,协调持有型犯罪与关联犯罪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10.
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行为方式之一,而且《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着重指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由此可见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较其他几种类型更具复杂性。在此笔者就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客观方面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解析,希望对实践中准确认定此类犯罪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1.
金融诈骗罪是1995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犯罪的决定》中首先予以规定的。1997年新刑法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专门设立了金融诈骗罪。但是金融诈骗罪在理论界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必要说”与“不要说”之争,这些争论必然会反映到司法实践中来。随着司法实践的步步深入,最高人民法院对理论界的争论作出了积极反映,认同了“必要说”。2001年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指出,金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这一决定,使得在司法界认定金融犯罪主观目的方面的不统一局面暂时得以结束。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规定的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其中,“明知是犯罪的人”中的“明知”应当如何理解?“犯罪的人”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相似文献   

13.
论单位骗贷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单位诈骗金融机构贷款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是一个聚讼较多的问题。根据现行成文法的规定 ,单位骗贷的 ,可视其情况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单位应纳入骗贷的犯罪主体范围 ,删除贷款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立法规定。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从这一规定看,我国刑法的犯罪故意包含了两部分内容,即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所谓认识因素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及所产生的结果的认识和辨别,即第11条的前半部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谓意志因素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决定和控制,即第11条的后半部分:“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刑  相似文献   

15.
一、争论观点梳理在金融诈骗罪的七种具体犯罪中,除了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和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的条文中明确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外,其他五种犯罪(刑法第194-198条)的条文中均无此种规定。笔者仅就票据诈骗犯罪目的方面的争论归纳。其意见众说纷纭,概括而言可以认为有否定说、肯定说、折衷解释说。否定说主张对票据诈骗犯罪不必以“非法占有目的”加以限制。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票据欺诈行为,同样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票据欺诈行为,虽没有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但也严重危…  相似文献   

16.
金融诈骗罪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一节犯罪,笔者认为:针对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新的犯罪形式及手段不断出现的现实,为有力打击金融犯罪,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该类犯罪应以行为犯模式立法,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要其实施了金融诈骗的行为,就构成犯罪。1.从金融诈骗犯罪的客体分析我国刑法分则是以犯罪侵犯的客体为主要依据进行分类的,因此我们必须注意金融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金融诈骗犯罪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是一种物质性侵害,因其数额往往极大,远非传统诈骗罪可比,故这一物质性…  相似文献   

17.
胡常龙 《河北法学》2005,23(7):10-12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和灵魂,也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依据和重要元素,对于金融诈骗犯罪也不例外。但由于金融诈骗犯罪具有专业性强、票证种类多、犯罪隐蔽性强等自身特殊性和复杂性,金融诈骗犯罪在证据方面呈现出不同于其他犯罪的一些独特内容和司法表现,并且直接影响到对金融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和准确打击。因此,在重视对金融诈骗罪实体问题研究的同时,高度重视对金融诈骗犯罪证据问题的理论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一、金融诈骗犯罪的证据特殊性分析由于金融诈骗罪大多是发生在金融活动过程中或者与金融行为有关,犯罪领域的独特…  相似文献   

18.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中帮助取款行为,实践中存在“罪名定性以诈骗罪共犯为主”“电信网络诈骗共犯无需具有犯意联络”“电信网络诈骗共犯都是从犯”三大归责误区。目前亟待匡正此类行为的诈骗共犯归责进路。具体而言,首先,应当确立此类行为的定性逻辑为独立犯罪认定优先,诈骗罪共犯认定居后。其次,在归责标准上,帮助取款人的主观明知是决定其行为定性的关键。应当基于功能性因果关系论,以取款人的犯罪参与规范时点及其身份类型、行为分工,判断其行为时是否认识到自己与他人正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最后,通过取款人的组织身份及其主观认识,判断其是否为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亦或在实现诈骗犯罪中起到了重要或关键作用,以界定其在诈骗共犯中的主从犯地位。  相似文献   

19.
伪造票据是一种金融违法犯罪行为,除了伪造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使用伪造票据的人处于何种地位,刑法与票据法存在一定的冲突。本文指出,应当本着保护票据流通的原则,对刑法中有关“明知是伪造的票据而使用”构成票据诈骗罪等规定的适用进行一定的限制性解释。  相似文献   

20.
欧阳涛 《法学杂志》2001,22(6):15-18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 ,经济领域中不断出现一些新的犯罪形态 ,其中金融诈骗犯罪就是 90年代以来出现的一类犯罪。这类犯罪 ,1 979年刑法没有规定 ,情节严重的 ,一般都以诈骗罪定罪判刑。 1 997年修订的刑法将其全部纳入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金融诈骗罪中 ,为这类犯罪的认定与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金融诈骗犯罪日益猖獗 ,深入探讨金融诈骗犯罪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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