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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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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行政案件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随着检察机关维护公正要求的提高,在切实遵循法律文书格式制作规范要求的同  相似文献   

2.
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实行法律监督,要求纠正错误裁判,重新审理案件的法律文书。按抗诉书的内容可以分为刑事抗诉书和民事(行政)抗诉书。我国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原审人民法院应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据此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应将检察机关制作的刑事抗诉书送交当事人。而检察机关制作的民事(行政)抗诉书是否送达当事人,什么时间送达,由哪一级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3.
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并改判的诉讼活动。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实行法律监督,要求纠正错误裁判的法律文书。它起到阻止一审判决生效和启动抗诉程序的作用。笔者在对北京市近两年抗诉案件的调查中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能否得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支持并最终获得上级人民法院的改判,抗诉书的质量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换句话说,抗诉书的质量高,获得上级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并最终获得人民法院改判的机率就大…  相似文献   

4.
一、行政抗诉案件应开庭审理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抗诉案件根据作出已生效判决、裁定的原审法院的审级,分别按照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审理,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行政抗诉案件当然应开庭审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行政抗诉案件是否也应开庭审理呢?回答应当是肯定的。这是因为:(一)行政抗诉案件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通常有疑难问题,开庭审理利于案件的处理。行政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二审行政抗诉再审程序是因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二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相似文献   

5.
我们在审理一些抗诉案件中,发现有的抗诉书说服力不强。在此,就如何写好抗诉理由,谈谈个人看法。 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法律文书。  相似文献   

6.
应规定民事再审案件的结案时限许清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并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人民法院收到抗诉书后,既不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也不实行再审。由于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长期拖延,...  相似文献   

7.
刑事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实行法律监督,按照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纠正错误裁判的法律文书,它起到阻止一审判决生效和启动抗诉程序的作用。目前,刑事抗诉书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简单罗列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缺乏实质性的说理,难以达到抗诉所预期的效果。下面,结合办案实际,谈谈如何增强刑事抗诉书的说理性。  相似文献   

8.
民事抗诉检察卷宗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而收集的各类证据、法律文书的总和。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的检察卷宗是随抗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的,笔者认为,此举没有必要。首先,人民法院要求检察机关移送抗诉卷宗并没有法律依据。民诉法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并没有规定应该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机行抗诉工作暂行规定》中也只规定了将抗诉书和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这里的有关材料并不等同于检察卷宗,笔者理解,有关材料只应是人民法院再审时需要核实的证据以及需要出庭的证人名单。实践中,将…  相似文献   

9.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是人民检察院根据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再审,从而引发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发生有其特殊性,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未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提起的上诉,也不同于上述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提出的申诉。一个案件,能够进入抗诉程序,虽然不能排除当事人申诉所起的作用,但至关重要的却是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结果。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  相似文献   

10.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立案,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决定对全案进一步审查而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它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实施监督正式进入实质性审查的标志,表明申诉案件已进入法定的抗诉程序。为了保证所立案件抗得出去,抗得准确,就必须把握好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立案关。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不能正确把握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立案关,有的检察院为了追求办案数量,制造轰动效应,没有把最高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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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检察证据运用的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检察机关发现原审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并对确有错误情形列举为: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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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作出的一项司法解释(法复〔1995〕5号)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为保证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不属于抗诉的范围。因此,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查封财产裁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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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行检察不能同级抗诉是制约当前民行检察工作的瓶颈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即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只能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这种制度理论上概括为"同级提请,上级抗诉"的制度,即提请抗诉的主体是作出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主体是提请抗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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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抗诉范围及再审级别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抗诉再审是指检察院对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其他结案方式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同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活动。它是由来自法院系统外的同级检察院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由于民诉法对这一程序规定得过于原则,司法实践中对有些问题争议较大,从而影响了民事抗诉再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影响了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质量。本文试对民事抗诉的范围和再审组别谈些粗浅认识,以求教于大家。民事抗诉的范围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的抗诉范围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对于以调解方式结案的错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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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监督。实施监督的方式是事后监督,即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新的职责。人民检察院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按照法定程序首先要对受理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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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九条对民行申诉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一)项规定: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根据上述规定,民行案件申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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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要求法院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但是,“两法”并没有规定抗诉案件的审级。在检察实务中,对人民法院发生的错误判决、裁定,均由上一级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在审判实务中,受理抗诉案件的中、高级法院通常采用指令再审方式,从程序上将抗诉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再审,即“上抗下审”。抗、审不对等,使检察院难以履行监督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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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莉芳 《法制与社会》2010,(31):139-139
民事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行判决、裁定,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时的正式文书。民事抗诉书说理是在事实部分取舍证据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件的性质、法律责任和如何使用法律发表意见,是民行检察官从案件事实推导出案件结论的创造性思维的结果。  相似文献   

19.
生效的民事裁判是否都可以抗诉李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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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因素之一:审限不清。法律只是原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抗诉”。而对抗诉案件的具体抗诉程序和在每一诉讼环节中的办案期限、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应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却未明确规定,以致造成一些案件长期积压。 制约因素之二:审级不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虽然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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