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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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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程龙 《财经法学》2024,(1):55-71
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在法律上的定位对于合规案件办理的合法、合理意义重大。从规范上看,第三方组织应作为独立监管人协助检察机关工作;实践考察发现,第三方机制中检察主导显著,第三方组织工作方式多样,检察听证的适用突出,同时强调对第三方组织的监督。第三方组织与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和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的法律关系决定着其功能定位。第三方组织与检察机关的关系具有受托性、独立性的特征;其与涉案企业的关系又可表述为平等性、非强制性。管委会承担着对第三方组织的宏观管理职能。据此,第三方组织应在功能上确定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其出具的合规考察报告是第三方机制的核心,应定位为专门性报告。有鉴于此,应当参照鉴定人与鉴定意见对第三方组织及其合规考察报告予以规制,同时,注意对涉案企业和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相似文献   

2.
当前一些企业合规监督案件存在结果式的考核验收模式,引发合规监督流于表面、合规整改流于形式的担忧和疑虑。对此,要坚持第三方监管组织深度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开展过程性监督的定位,以深度监督推进有效合规整改,将合规考察结果作为对涉案企业作宽缓处理的基础。要厘清合规监管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所应承担责任的法理依据,完善行政监管机关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反馈机制,建立健全第三方监管组织的履职评价、动态管理等机制,督促其更加履职尽责。  相似文献   

3.
企业合规治理在我国法治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然而,检察机关以行政检察切入企业合规建设工作机制尚未得以构建,企业合规制度在行政监管领域的正向作用亦未充分展现。契约行政理论、行政处罚“目的论”、现代国家与现代企业治理理论为企业行政合规提供了理论依据,检察机关“合规成果行刑互认机制”“首违不罚”的行政检察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为该项工作提供了可行性参照。针对目前检察机关参与企业行政合规工作的机制缺失,应从明确检察机关在企业行政合规中的监督角色定位,推动行政、刑事领域企业合规的一体贯通以及以检察建议助力社会治理三方面积极探索构建有效的检察机关参与企业行政合规的工作体系,进而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与刑事一体化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4.
检察机关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有着绝对的正当性,但在企业合规改革中,检察权的边界必须清晰。检察权的公益性是检察机关参与企业合规的理论依据,法律监督权是检察机关主导涉案企业合规之法理基础。主导涉案企业合规,检察机关需有机融合运用现有的刑事司法制度,充分发挥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检察权是公权力,检察机关要时刻关注职权的有限性,认识到刑事合规只是企业合规的内容之一,刑事合规第三方考察评估与监管务必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保持独立性与专业性,以维护司法公正,捍卫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在主导企业合规的实践中罪刑不能违背法定的基本原则,保护企业的同时不纵容犯罪;同时需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配合,使企业犯罪得到社会治理和源头治理。  相似文献   

5.
《北方法学》2022,(5):136-145
企业合规不起诉是推动检察机关深入参与社会治理和主动延伸检察职能的重要创新举措。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试点地区推行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既是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要求,也是主动延伸检察职能,激活不起诉裁量权的应有之义,还是现代刑事司法模式转换,犯罪惩罚轻缓化的时代趋势。目前,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主要内嵌于相对不起诉制度之中,具有放过“企业和企业家”之双重效果,其主要适用于中小微型企业实施的轻微犯罪,并与听证制度、第三方机制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紧密。实践中,其还存在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滥用、涉案企业合规考察期限过短、企业有效合规标准不明确以及合规监督管理机制失灵等问题。在未来发展中,应当及时修改法律建构独立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确定一定幅度的合规期限并设定科学的监管体制和合理规制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6.
基于维护自身职业声誉的需要和协议、制度的约束,美国合规监管人根据合规监督协议实质性履行监督职责。合规监督范围与涉案企业的非法行为及相关的合规缺陷相匹配。由合规监管人、美国司法部和涉案企业共同协商确定审查工作计划,减少后期分歧,防范合规监管人怠于或者越权监督。合规监管人按照工作计划开展审查并接受检察官的动态监督,在审查结束后撰写包含合规监管人的履职情况、审查范围、合规计划的有效性、提出建议等内容的合规监督报告。建议借鉴美国的经验和制度,围绕涉案企业的非法行为及其机制缺陷设计合规计划,多方参与制定详细可行的合规评估工作方案,完善机制督促“第三方组织”实质性履行监督职责。  相似文献   

7.
数据的广泛使用在促进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数据的收集、使用、存储、管理和流转风险,并滋生有关刑事法律风险。为维护数字安全,实现数据价值,应构建以预防数据安全风险为核心的数据安全治理新范式,企业刑事合规正是其中的关键治理手段。大数据背景下,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存在理念认识不够到位、专业监管能力不足、技术合规适用空白等问题。对此,可在维护数据安全为导向的新形势下,拓展和完善企业刑事合规,以开展企业数据合规为要,探索实现法律与技术合规二元共治,持续优化涉案企业数据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并落实企业数据合规刑行衔接。  相似文献   

8.
孔岩  韩佳 《人民检察》2023,(7):55-57
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进行有效监督考察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202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等8部委制定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范围,规定了第三方机制管理委员会及第三方组织的职责。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有助于督促企业进行风险自查,制订全面有效的合规计划,堵塞企业管理漏洞,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实现涉案企业有效合规整改。  相似文献   

9.
李伟 《人民检察》2023,(3):31-36
典型案例展示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鲜活实践,反映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检察思维。第四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对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的描述更为细致和全面,基本按照案件办理的流程完整介绍了企业合规整改的酝酿、启动、开展和验收等环节,通过实例诠释了相关规范,对推进改革有较强的指引作用。从这些典型案例可以发现,当下的企业合规程序具有检察主导、专业适配、程序透明、行刑协同、延伸治理等特征。未来选取合规典型案例应向大型企业拓展,向侦查阶段延伸,并注重厘清合规整改与刑事责任的关系,明确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的定位。  相似文献   

10.
李奋飞 《政法论坛》2024,(2):109-120
在解决合规监管难题方面,我国检察机关探索与行政机关、团体组织等多方力量合作,建立了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作为一项本土化的制度安排,第三方机制虽对弥补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和指导企业实现有效合规经验上的不足,防止“虚假整改”“纸面合规”,进而提升改革的权威性和透明度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在运行中也出现了诸如第三方组织的选任、履职等需要进一步规范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发生,与作为议事协调机构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职能作用发挥不到位有着直接的关系。为实现第三方机制的规范化运行,确保改革取得更好的治理效果,不仅需要激活和发掘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在选任管理、履职监督、腐败防范、刑行衔接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也需要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履职提供必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等条件保障。  相似文献   

11.
自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开展以来,检察机关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与检察听证制度相结合,形成了“合规+听证”的多种实践模式。目前,此类实践模式的优势未能充分发挥,其致因主要包括与合规材料审查相适应的专门规则缺失、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能否成为听证员的规定模糊、听证员组成标准难适应合规案件办理需要、有利害关系的人参与听证机制不明等。对此,着眼于涉案企业合规立法化趋向,应当转变检察听证体系设计理念,完善合规案件听证员制度,建立合规材料审查听证规则,保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利,针对性地健全合规案件适用检察听证制度的方案。  相似文献   

12.
当下我国对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探索是以检察机关为主导而展开的,检察裁量权的扩张是推动改革前行的必然要求,权力滥用的风险也随之产生。企业合规不起诉的运行包含程序启动、达成协议、合规考察与评估决策四个阶段,检察裁量权的行使贯穿始终。通过对现有指导性规范的分析与试点实践的考察发现,裁量权行使的过程存在诸多问题,试点实践中形成的由“内部约束机制”与“外部监督机制”组成的混合型权力规制模式存在一定不足,未能充分发挥对检察裁量权的规制作用。通过完善案件遴选机制,建立明确的合规监管模式选择机制,建立健全司法公开程序与权利救济机制等举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检察裁量权的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13.
企业合规管理主体是企业合规的先决问题,我国企业合规管理主体存在以公司法抽象推定和以企业类型、业务范畴为标准的具体规定双重模式,呈现出内外双向扩张发展趋势,逐渐增加专业性、独立性。但在国家监管的推动下,企业合规主体的规制理路逐渐远离公司治理底色,成为国家干预、打造公司私人秩序的一种新兴形式,产生与公司治理、公司法的逻辑冲突:合规监管推进模式与公司内部组织进化规律不符;复杂、多样的合规管理主体易引发管理权力三类矛盾;重形式轻效果的规制偏好远离企业合规管理的核心;合规管理职位的专设导向与公司风险管理相剥离,增加运营成本。这证成不论是规制企业合规管理主体还是企业合规整项活动,均需改变当前合规监管模式而转向合规治理模式。具体而言,这就需要:合规管理主体规则的制定应遵从私法进化规律,以公司主体参与为导向;合规管理主体规则的适用应回归软法本质,以遵守或解释模式为技术手段;合规管理主体的权力配置回归公司法,以公司权力分配规则为依据;合规管理主体的规制效果评估回归公司治理,以成本收益的经济计算为标准。  相似文献   

14.
我国检察机关在合规改革中确立了专项合规整改的基本思路。相对于全面合规计划而言,专项合规计划是针对犯罪所暴露出的特定合规风险,以预防相同或类似犯罪再次发生为目标,涉案企业所建立的专门性合规管理体系。确立专项合规计划的合规建设思路,有助于涉案企业实现有效合规整改的目标,实现合规资源的合理配置,贯彻相称性原则,发挥专项合规管理的比较优势。从制度构成上看,任何一种专项合规计划,都同时包含着基础性合规管理要素和专门性合规管理要素两个部分。专项合规计划的有效实施,有赖于上述两种合规要素的有机衔接和相互融合。在督促企业成功实施某一专项合规计划的基础上,检察机关通过激活行刑衔接机制,引入合规激励要素,推动企业增设其他必要的专项合规计划,逐步实现对合规风险的全面防控。  相似文献   

15.
美国的合规监管人负责监督和评估涉案企业对《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其相对于涉案企业具有独立地位,这种独立性由“政府审查+职业声誉”机制提供内外双重保障,并应当从“看守式独立地位”向“合作式独立地位”转型。其职权范围因案而异,但其履职时的因案制宜离不开履职前的有据可依,并且其职权总体上在不断扩大,因此需要来自涉案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双重制约。美国合规监管人制度对我国合规监管人的制度建设具有如下借鉴意义:首先,应当引入独立性审查机制与建立职业声誉评价机制;其次,其报告内容和程序应在合作式独立地位的立场下规范化;再次,在其督导下制定的合规计划可以视条件简化和视情况调整;最后,其督导权与调查权应在赋权和限权的双重变奏中重构。  相似文献   

16.
喻文光 《法学家》2024,(1):116-130+194
作为回应平台监管挑战的制度方案,合规监管在政策立法和执法实践中都愈发重要。合规监管是由自我监管(企业的合规管理)和后设监管(监管机构对企业自我监管的监管)构成的二阶治理模式。合规监管契合了数字平台的独特性及其对监管提出的敏捷性、预防性、统合性和合作回应性等新要求,可以作为常态化监管的有效制度安排。在方法论上,借助回应性监管理论,合规监管在数字平台监管领域的运用可以采取监管工具金字塔与监管策略金字塔、第三方外部监督机制、对数字守门员的重点监管等制度方案,以实现规范与发展并重的治理目标。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因部分国内企业缺乏合规经营意识及合规风险防控能力,导致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急剧增加。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地民营经济发达、企业合规建设需求大的实际,从源头治理的角度牵头辖区25家单位成立民营企业合规建设服务联盟,构建"合规体检+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合规人才培训+专家论坛+法治教育"五位一体服务格局,并注重解决合规报告的运用、保密原则的落实、第三方组织独立性的保障、行业合规指引内容的确定等问题。在实践中,将进一步探索完善企业合规人才培养机制、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等,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相似文献   

18.
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运行过程中,第三方组织对合规义务的理解偏差,使得合规成本过高、“纸面合规”等问题不断涌现。合规整改不仅要考虑到涉案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还要考虑合规整改的针对性与有效性。经过对第三方机制中合规目标、合规义务的重新检视,明确第三方机制应当以防范企业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犯罪的专项合规为重点,以全面合规为终极目标,不能将二者予以混淆,肆意扩大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义务。  相似文献   

19.
在企业合规制度中,涉罪企业认罪既是启动合规考察的前提条件,亦能体现检察机关提前采取“准刑罚”措施的正当性。围绕中小微企业这一类主要适用对象,企业认罪的实践困境包含直接责任人员未参与罪名合意、认罪真实性与自愿性难以保障、检察机关接触企业认罪较晚等。究其原因,主要为“认事”与罪名合意之人发生分离、合规不起诉的优待及于直接责任人员、公诉裁量权较大且外在监督不足等。同时,从试点情况看,企业认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为第三方组织审查和建议采取何种合规计划、合规考察合格后检察机关是否不起诉等提供了参考和依据。面对诸多实践困境,应从赋予两类代表人员相关性权利、对直接责任人员慎用不起诉、逐步完善企业合规规则、强化公诉裁量权的外部“风控”因素四方面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20.
王林  娄毅  汤纯 《中国检察官》2023,(15):36-39
在互联网领域,由于经营业务的特殊性,涉案企业合规表面整改的问题尤为突出。完善涉案互联网企业合规有效性监管,检察机关应注重确立有效性监管标准。目前,推进互联网企业监管面临技术业务责任争议、合规实体建设不足、缺乏监管成本核算标准以及企业合规启动阶段相对靠后等困境。检察机关应着力建构包含企业技术业务、合规实体建设、监管成本、前置性合规体系建设等内容的有效性监管标准,提升涉案企业合规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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