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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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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该修正案第四条新增对传销犯罪的规定,这对打击传销犯罪和规范我国直销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对传销和直销概念进行辨析基础上,文章分析了我国传销犯罪的立法发展和修正案中规定的传销犯罪。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七)》设置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对本罪在刑法上所属类型和性质,在学者之间产生不同的认识和观点.根据《刑法修正案(七)》是针对传销犯罪行为即欺诈的传销行为所作出的专门性规定,排除了非欺诈性传销行为的犯罪性.因此,构成本罪的行为,不能再按《刑法》第192、266条所规定的“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定罪处罚.实施传销活动,既包括对其组织的组织行为,也包括在其组织内实施的实行行为.本文指出根据传销组织实行的五级三阶制的组织形式,本罪的犯罪主体应包括培训员、代理员和代理商这三类人员.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非法传销行为屡禁不止,其与合法的直销经营行为之间存在较多类似表象,导致普通民众将非法传销误认为直销经营而遭受损失。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传销罪,为今后打击非法传销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本文就如何区分非法传销行为和直销经营活动,以及适用最新的刑法规定打击传销行为加以论述。  相似文献   

4.
蔡勇  季伟 《中国检察官》2010,(24):41-43
《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作了专门规定,并将其增补为《刑法》第224条之一。由于立法已经将"组织、领导传销"的行为从"非法经营"中剥离出来,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传销型的非法经营罪"在《刑法修正案(七)》施行后是否还继续存在,争议很大。由于涉及到罪与非罪的界定,本文将从一个案例入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5.
我国传统的传销定罪模式将非法经营罪作为传销的基础犯罪,这不符合传销行为多样性、客体多重性和目的多样性的特点.传销犯罪在我国刑法典中应当独立成罪,这有利于实现传销罪名与罪质的统一、扩大传销犯罪的惩治范围、实现与<禁止传销条例>的协调和避免不必要的国际贸易摩擦.在传销犯罪的立法模式上,<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稿采取的是预备式立法,二稿和<刑法修正案(七)>采取的是概括式立法.两稿在立法模式上仍存在一定不足,应综合采用概括式立法和预备式立法.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罪,这标志着刑法对传销行为的调整已经进入了实质性阶段。但是,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适用障碍,包括罪状描述过细导致适用受阻、量刑过轻导致适用范围缩小、犯罪主体规定过窄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两难。建议以传销诈骗罪替代组织、领导传销罪,传销诈骗罪最高刑与诈骗罪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合法的直销仅限于单层次直销,而传销包括多层次直销(即"团队计酬")、金字塔欺诈销售(收取"入门费"、"拉人头"),均为《禁止传销条例》所取缔。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正式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独立入罪,明确规定在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  相似文献   

8.
正本文案例启示:《刑法修正案(七)》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更为严格,"传销"在具体内容上不包括团队计酬型传销。即使存在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也不能据此否定传销活动的性质。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范畴要大于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判断时需谨慎考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情节严重"不是定罪情节,而是量刑情节。传销是中国特有的名词,是伴随着直销这一营销模式进入中国内地而出现的,其在我国的法律规制经历了从最初的无法可依到全面禁止、有条件许可,再到刑法入罪等发展过程,其内涵和外延也一直处于变化之中。正确理解适用刑法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  相似文献   

9.
2008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国外对传销罪普遍予以刑罚规制.我国新增传销犯罪有其必要性.该罪的设立应遵守适度和协调的原则.传销罪是指行为人组织策划或积极参与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为幌子,以高额回报引诱人员加入,获利主要来源于发展人员所缴付的费用,而不是基于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之合理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予刑罚处罚的行为.传销罪与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存在差异.该草案设置的传销罪尚有需要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10.
非法组织传销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以往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犯罪时,分别以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造成同一行为罪名的不统一,《刑法修正案(七)》将此种情形统一为组织、领导传销罪。本文将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法背景、犯罪构成以及与相近罪名的区别入手,对《刑法修正案(七)》中关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立法的不足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关旁善措茄.  相似文献   

11.
非法组织传销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以往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犯罪时,分别以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造成同一行为罪名的不统一,《刑法修正案(七)》将此种情形统一为组织、领导传销罪。本文将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法背景、犯罪构成以及与相近罪名的区别入手,对《刑法修正案(七)》中关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立法的不足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关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12.
杨娜 《法制与经济》2013,(12):112-113
传销犯罪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群众的经济利益,而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更有效打击传销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在司法实务中,侦办传销犯罪案件仍面临着不少困境,文章通过分析当前经侦部门在办理传销犯罪案件时面临的难题,提出一些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七)》设置了组织、领导传销罪,但关于传销定性的《批复》仍未失效。为履行入世承诺,避免国际贸易摩擦,对传销不能一概视为犯罪。“传销”含义随国家政策不断变化,需准确界定其范围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传销犯罪不能认定为诈骗,其法律适用应为“双轨制”模式:“团队计酬”仍属非法经营罪,而“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则应定为组织、领导传销罪。“双轨制”从立法理由看,具有应然性;从刑法解释看,具有实然性。  相似文献   

14.
传销在中国用语混乱,其性质与范畴在不同时期差异较大,但欺诈传销一直是打击的重点.欺诈传销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需以刑罚规制,但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欺诈传销不是一种经营行为,而是以从事经营活动为名的经济诈骗行为,应当独立成罪.<刑法修正案(七)>的组织领导欺诈传销罪规定的要件内容和所处位置恰当,但最高法定刑偏低.  相似文献   

15.
传销一直是我国严厉打击的对象,国家通过制定法律逐步规范我国的直销行业,本文通过深入研究审判结果难产中的太平洋直购网案件的分析,以期待更深入理解直销与传销的本质区别。同时总结现代网络传销的特征,并对未来我国直销业的发展表达期许。  相似文献   

16.
吕会用 《法制与社会》2011,(36):283-284
在防控传销犯罪中,我国对于传销犯罪的一般参加者,在法律上只能比照《行政处罚法》或者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类似规定进行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只能采取训诫教育、遣送回原籍的治安管理措施,工商部门也只能是进行行政罚款。这些防控方式在实施的过程中和处罚的效果上都存在一定的瑕疵。有效的防控传销犯罪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防控犯罪的问题,它更多的涉及到制度法规的制定和社会管理的完善。采取以立法为先导,以社会舆论、社区管理、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为辅助手段的防控措施,可以更加有效地揭制传销流毒的蔓延和发展。  相似文献   

17.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苏静 《法制与社会》2010,(7):125-126
本文指出探明传销的概念有助于我们理解传销的不同类型;分析其构成要件可以厘清传销的本质;《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把“团队计酬”式传销排除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外,仍应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8.
我国旨在惩治各类犯罪的刑法第七个修正案,在全面修订后的第十年,2月28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这一修正案,主要内容涉及反腐败、组织传销、绑架、非法泄露个人信息等。  相似文献   

19.
邵贞 《法制与社会》2011,(8):59-61,65
传销与直销自传入中国后,关于其是与非、合法与非法的争论就未停止过,究其原因,一是由于翻译过程中各人理解与使用习惯的不同;二是因为法律与政策的变化和更迭;三是由于宣传报道、民间传播中用语的不规范及认识上的误区;四是由于不法分子故意混淆视听,将水搅浑。学者们对传销、直销的定义不一,从历史的角度看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二者的界定也呈现出纷乱的景象,当然最终对传销与直销的界定还是应该基于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20.
在全面修订后的第十年,我国旨在惩治各类犯罪的《刑法》的第七个修正案,2月28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这一修正案,主要内容涉及反腐败、组织传销、绑架、非法泄露个人信息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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